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九章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後,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意見合理的,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量罰決定進行調整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調整。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定性依據、處罰種類及量罰幅度進行調整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三)違法、違規行為定性和量罰的理由、依據;
(四)給予處罰的種類、幅度;
(五)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送達其他行政處罰文書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決定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並作出。
第八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核准其任職資格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所屬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十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處罰責任人所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違法所得劃繳銀監會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的專用賬戶。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
第八十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在銀監會官方網站或者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行政處罰款,但加收行政處罰款的金額不超過罰款金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七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履行催告程序。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助、配合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做好行政處罰執行工作。
第八十八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行政處罰有關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范圍與方式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行政處罰執行結束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製作結案報告,將有關行政處罰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㈡ 銀監局行政處罰有哪些
第十三條銀監會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三)日常監管和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的;
(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四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內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認為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移交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
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徵求對方意見,並書面告知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因交叉檢查或者跨區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並及時移交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銀監會派出機構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向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銀監會派出機構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轄權的,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以指定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當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頒發該銀行業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批准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什麼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回。
銀行業金融答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二)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三)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四)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㈣ 銀保監會上半年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達798家嗎
2018年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布消息稱,上半年該機構共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798家、罰沒14.3億元;處罰責任人962人,取消其中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銀行業從業及高管任職資格。
在高壓監管下,中國金融業回歸本源態勢持續鞏固。官方數據顯示,截至5月末,銀行業在保持12%以上信貸增速的同時,總資產規模少增20多萬億元;同業資產和非債券投資分別同比下降2.6%和7%,同業理財在上年減少3.4萬億元的基礎上,繼續縮減1.2萬億元,已累計削減三分之二以上。
與此同時,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低效、無效使用的信貸資金被持續擠出。5月末,產能過剩行業中長期貸款下降2.1%,低效融資需求受到明顯遏制。同期,小微企業、涉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領域和薄弱環節貸款分別同比增長14.2%、和7.6%、和45.6%。
銀保監會表示,目前相關重點風險隱患得到了有效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0%降至100%以下。同時官方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私售「飛單」、「蘿卜章」、「抽屜協議」等嚴重擾亂市場的亂象明顯減少,行業「潛規則」得到有效制止。
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
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㈥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6)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處罰決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八章聽證
第六十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10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個人作出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作出的5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局作出的30萬元以上罰款;銀監分局作出的10萬元以上罰款;
(三)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包括:銀監會作出的沒收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局作出的沒收1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監分局作出的沒收5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未達到聽證標準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以舉行聽證。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交經本人簽字或蓋章的聽證申請書,說明聽證的要求和理由。
當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六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當事人對違法、違規事實有爭議的,應當在提起聽證申請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七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成立至少由3人組成的聽證工作組。聽證主持人由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
聽證工作組應當指定專人記錄。
第七十一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向到場人員宣布聽證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查驗當事人身份,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查驗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聽證工作組組成人員、記錄員名單,詢問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四)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據;
(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
(六)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質證和辯論;
(七)聽證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八)聽證當事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七十二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影響金融穩定的除外。聽證不公開舉行的,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
第七十三條聽證工作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認為違法、違規事實存在爭議需要實地核查的,交監督檢查部門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七十四條聽證工作組應當撰寫聽證報告,提出聽證處理意見,並將聽證報告、聽證筆錄及聽證取得的證據報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七十五條聽證筆錄當場完成的,交當事人核對。不能當場完成的,在主持人指定日期和場所核對。當事人核對無誤後,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部分應當由當事人以簽名或者蓋章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註明。
第七十六條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工作組的人員組成、召開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過程;
(三)調查人員對違法、違規事實的陳述;
(四)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五)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質證、辯論的內容;
(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
(七)提出聽證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