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有哪些金融類的牌照,業務范圍都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
我國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12種。
銀行牌照
銀行牌照的審批部門是銀監會,銀行主要經營儲蓄和信貸等業務。
保險牌照
保險牌照由保監會審批,擁有保險牌照後,可以承保人民幣和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保險業務;
還可辦理各種國內、國際再保險業務和法定保險業務等,是近年較火的牌照之一。
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是由證監會審批,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信託牌照
信託牌照是由銀監會負責審批發放,擁有信託牌照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人民銀行負責審核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歷來是兵家必爭。
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類,分別是:(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
基金、期貨相關牌照
基金銷售支付牌照,主要是針對支付企業發放的許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期貨牌照
對於國內大金融集團來說,期貨也是一塊不可或缺的牌照,其價值多體現在渠道或通道價值。收購期貨公司的案例也在增多,尤其是來自證券和信託公司的收購。
融資租賃牌照
首先,應注意區分融資租賃牌照與金融租賃牌照,前者由商務部主管,後者是銀監會來管。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牌照分為兩類: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其他金融牌照
小額貸款公司牌照,經營范圍主要為: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個人貸款、小額貸款、企業貸款、消費貸款、按揭貸款、創業貸款。監管部門為省級金融辦公室。
典當牌照的發放機構為商務部,主要經營典當業務。
消費金融牌照由銀監會審批發放。目前獲批的消費金融公司有22家,其中銀行系佔九成以上,有20家。
目前,仍不斷有機構擬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㈡ 關於網路游戲的法律法規
沒有專門維護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除了加強賬號保護,將軍令,密保卡都用上吧··除了你被盜的賬號特別值錢,數額巨大···否則很難維護你合法權益
現在的警察忙著掃黃打非抓賭,哪有時間搞這些東西
㈢ 網路游戲可不可以做為電子商務
網路游戲不能算電子商務。
網路游戲,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以游戲運營商伺服器和用戶計算機為處理終端,以游戲客戶端軟體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實現娛樂、休閑、交流和取得虛擬成就的具有可持續性的個體性多人在線游戲。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增值網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
網路游戲與電子商務的性質完全不同,但經營網游裝備、金幣、寶石、鑽石、點券等商家可以以電商模式運營。
㈣ 金融機構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自查報告
宜賓將在全市開展為期兩個
月的「凈網行動」,規范網民上網行為,
堅決杜專絕違法違規信息屬的出現,依法打
擊各種網路犯罪行為,切實讓網路空間清朗
起來,不斷營造「產業轉型、創新發展」的網
絡生態環境。
本次「凈網行動」將扎實開展「六大專項行動」。一是全。
㈤ 電子商務給金融業帶來哪些新的機遇
1.網路時代的金融服務
網路時代金融服務的要求可以簡單概括為:在任何時間(anytime)、任何地點(anywhere)提供任何方式(anystyle)的金融服務。顯然,這種要求只能在網路上實現、而且這種服務需求也迫使傳統金融業的大規模調整,主要表現在更大范圍內、更高程度上運用和依託網路拓展金融業務,而且這種金融業務必須是全方位的、覆蓋銀行、證券、保險、理財等各個領域的「大金融」服務。
2000年,隨著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不少地區的網路金融業務開始邁出實質性步伐。網上銀行服務已經逐步成為銀行必須提供的金融服務之一,否則銀行就必然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網路金融對傳統金融的沖擊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網路金融業務會極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網上銀行的經營成本遠遠低於傳統的銀行業。網上銀行是指通過Internet這一公共資源及使用相關技術實現銀行與客戶之間安全、方便、友好聯接的虛擬銀行。它可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產品。
現代商業銀行面臨的是資本、技術和管理水平等全方位的競爭。各家銀行不斷推出新的服務手段,如:電話銀行、自助銀行、ATM、客戶終端等。據國外統計資料顯示,銀行通過各種服務手段完成每筆交易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對比如下:
營業點:1.07美元;
電話銀行:0.54美元;
ATM:0.27美元;
PC:0.15美元;
Internet:0.1美元。
從上述對比中可以看出網上銀行的服務費用最低,甚至比普通的營業費用要低10倍。這主要是由於它採用了開放技術和軟體,極大地降低了開發和維護費用。例如信用卡業務是一項與計算機及網路系統緊密相連的銀行業務,對於信用卡申辦人,若其已經上網,則可通過網路提出申辦意向,這樣可大大方便客戶,縮短從申辦到領卡的時間。持卡人也可以通過網路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和用卡明細,這一功能可替換當前的電話銀行系統,並且比電話銀行系統更加直觀和快捷。對於那些有E-mail地址的客戶,銀行每月可向他們提供對帳單,可為銀行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紙張。另一方面,也可讓客戶更快地收到信息。同時,銀行在網上還可以對特約商戶進行信用卡業務授權、清算、傳送黑名單及緊急止付名單等。
隨著Internet的迅速發展,網上購物變得越來越普及。顧客通過Internet瀏覽商家在網上展示的各種商品,據此選購自己喜愛的商品,選定後顧客所需做的只是輸入自己的信用卡號碼和密碼即可。這便是電子商務給金融業帶來的機遇例證之一。
有了網上銀行,人們就可以直接得到支付、轉帳等銀行服務。因此,網上銀行能夠提供比電話銀行、ATM和早期的企業終端服務更生動、靈活、多種多樣的服務。與營業點相比、網上銀行提供的服務更加標准化和規范化,避免了由於個人情緒及業務水平不同而帶來的服務質量的差別,可以更好地提高銀行的服務質量。
(2)降低銀行軟、硬體開發和維護費用
網上銀行的客戶端採用的是公共瀏覽器軟體,不需要銀行去維護、升級,這樣可以大大節省銀行的客戶維護費用,而使銀行專心於服務內容的開發。由於客戶使用的是公共Internet網路資源,銀行避免了建立專用客戶網路所帶來的成本及維護費用。
(3)降低客戶成本,客戶操作更加生動、友好
客戶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便可使用銀行服務,真正實現了跨越地理和時間限制的客戶服務。異地的客戶還可以節省過去實現方法中的國際、國內長途費用。客戶使用公共瀏覽器就可以享受到、圖文並茂的客戶服務。另外,網上銀行可以實現銀行的廣告、宣傳材料及公共信息的發布。例如,銀行的業務種類、處理流程、最新通知和年報等信息都可以在網上進行發布,這是網上銀行最基本、最簡單的功能。網上銀行還可以實現客戶在銀行各類帳戶信息的查詢,及時反映客戶的財務狀況,實現客戶安全交易,包括轉帳、信貸、股票買賣等。
(4)網路金融服務也打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地域限制,能夠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金融服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網路可以十分容易地進行不同語言之間的轉換,這就為網上銀行拓展跨國業務提供了條件,使得網路金融服務能夠接觸的客戶群更大,打破了傳統金融業的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規模經濟。一旦一家網路銀行順利完成了規模龐大的信息技術投資,就能夠以相當低的成本、大批量地迅速處理大量的金融服務,從而迅速降低運營的成本,實現更大范圍的規模收益。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強大的外資金融機構根本無需再在中國境內大規模設立傳統的分支機構,只需通過開展網上金融服務,就能夠吸引相當大的客戶群體。
2.網路經濟時代的金融游戲新規則
根據網上銀行家網站提供的數據,1997年底已經有625家銀行提供在線和網際網路銀行服務,1998年底達到800多家,2001年將達到1200家。簡而言之,「要麼適應網路經濟,要麼死亡」,這就是網路經濟時代金融機構不可迴避的選擇;任何金融機構、任何投資者,都必須主動適應網路經濟時代的新游戲規則。
(1)網路經濟時代,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趨於模糊,金融服務的融合趨勢正在構建「大金融」的基石。
網路經濟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快速地處理和傳遞大規模的信息,原來體制下嚴格的專業分工將經受強烈的沖擊,各種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日趨類似,同時,非金融機構同樣也有實力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據報道,日本索尼公司計劃在2001年設立針對一般個人的網路專業銀行,資本額為200億日元,索尼網路銀行設定的目標是;五年內存款達到一兆日元。刺網.伊藤洋貨堂正在籌組網路清算銀行,而富土通、日本壽險、東京電力等公司也正在組建網路銀行。大的網路公司如Yahoo、AOL以及微軟等也紛紛藉助已有的網路優勢,進入到金融領域中來,蠶食傳統的金融業務並挖掘新的金融業務.也使傳統金融企業的競爭對手今非昔比,金融與非金融業的差別日益模糊。
(2)更多的金融服務將離開傳統的金融服務機構,推動金融市場非中介化加劇。
金融市場享受金融服務的經濟主體,在選擇金融服務時,其選擇的優先次序越來越表現為從透明度低的金融機構轉向透明度高的服務機構。所謂透明度,就是主動向市場提供信息的多少、收取交易費用的高低。總體上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透明度較低,共同基金等屬於半透明機構,而證券市場則基本屬於透明機構。金融市場上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和交易品種的不斷豐富,將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從傳統的金融機構轉向金融市場。
(3)網路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任何金事機構都不可能置身事外面對網路經濟的大潮,也許一些金融機構會心存僥幸:即使暫時不介入網路金融,對業務的影響可能也不會太大。
網路經濟的開放性,決定了這種想法的一廂情願。即使銀行想固步自封,市場的競爭也不會允許這種可能性的存在。網路經濟會讓傳統的銀行業被迫接受網路金融大潮的沖擊與洗禮。
3.網路大潮沖擊下的銀行戰略:困境與選擇
在網路經濟時代,傳統的銀行必須直面網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及時調整自身的經營策略。
首先,銀行要充分利用網路條件降低交易成本,這主要表現為通過運用網路,以更低的成本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其次,銀行要利用網路條件強化銀行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信息優勢。
從操作層面看,傳統體制下銀行的信息優勢主要來自於帳戶的信息,而帳戶信息的獲得則取決於銀行清算支付系統的運轉。銀行如果失去其支付中介業務,就會失去客戶的信息乃至整個業務。值得關注的是,在網路經濟時代,銀行在支付體制中的支配地位已經受到沖擊,這一是由於新的支付工具不斷出現,如虛擬信用卡的大量發行、電子現金(e—cash)的發展;二是非銀行機構藉助新興的信息技術爭奪支付系統的經營許可權。事實上,這一點在美國已經表現的十分明顯。從美國支付業務的發展趨勢看,銀行正在喪失其信息優勢——而信息優勢正是銀行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銀行必須及時利用網路經濟的條件,大力加強對客戶信息的採集與分析,如通過網際網路搜集關於客戶屬性、交易習慣、業務偏好等信息,並相應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成本降低,銀行傳統的公司業務的萎縮是必然趨勢,因此銀行應當將業務發展的重點放在開發消費者銀行業務上,其中又更應當把重點放在與網路相關的消費者群體上。
(作者:木之青雨)
㈥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㈦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潛在風險
金融科技發展應用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風險
互聯網科技與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這種輕資產重服務的網路模式慢慢滲透到金融模型、業務類型中,逐漸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鯰魚效應和示範效應,並推動金融機構產生變革。然而,網路虛擬環境信息不對稱、交易過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使傳統金融機構在原有聲譽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宏觀風險的同時,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微觀風險。
金融科技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結合的產物,金融機構在發展金融科技和與互聯網公司合作時,面臨諸多的問題,總結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的動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監管的滯後,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如e租寶、大大集團等風險的頻發;其二,互聯網虛擬環境下的信息不對稱、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確定,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其三,金融科技對信息系統的依賴性、可篡改性、受攻擊性,容易引發技術風險;其四,金融科技與傳統金融業務的交叉性、綜合性、替代性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分類和風險識別
金融科技究其本質,它還是金融,其活動沒有脫離資金融通、信用創造、風險管理的范疇,沒有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客觀規律,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的特徵。不僅如此,現代網路空間的多維開放性和多向互動性,使得金融科技風險的波及面、擴散速度、外溢效應等影響都遠超出傳統金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主要風險類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P2P業務,容易引發信用風險。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業務,由於我國信用環境不健全、信用錄入數據不完整,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為P2P平台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基於平台自身制定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引發對傳統金融機構資金託管的責任追究,導致信用風險爆發。
(二)是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等合作,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資網上貨幣市場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財、保險理財、指數基金等,支付機構會利用資金存管賬戶形成資金池,從而導致備付金數量劇增,支付機構違規操作挪用備付金引發客戶兌付困難,從而引發法律風險;與違規經營企業合作導致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問題發生,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搭建金融科技綜合經營平台,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綜合服務平台,將金融投資、融資服務、證券交易、基金購買等金融業務植入網上平台,通過打通銀政保業務界限,提高綜合化經營水平,增強客戶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並便於用戶操作,然而,一方面由於網上開戶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容易引發投資者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由於業務交叉容易引起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或身份信息泄露,進而引發操作風險。
(四)是金融機構與P2P、互聯網理財、互聯網銀行合作,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一方面,P2P、互聯網理財違規採用拆標形式對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集中兌付等,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賬戶活躍度較高並投身到金融科技領域,存在著資金期限錯配的風險因素,一旦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資金擠兌,從而引發流動性風險。
(五)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容易引發信息技術風險。移動通信技術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於網路平台的IT技術、風險識別技術、抵禦黑客和病毒攻擊技術。近年來,偽基站、偽造銀行服務信息、信息「拖庫」「撞庫」事件頻發,如果防備不當,極易發生信息技術風險。
(六)是金融機構涉及寶寶類貨幣基金業務,存在監管套利風險。一方面導致產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從監管標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聯網「寶寶」類產品投資與銀行協議存款資金不屬於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被一些人士認為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應對機制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著手金融科技行業跨界互聯網理財和跨界金融業務規范的制定,傳統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的金融創新。一方面,互聯網業務在確立負面清單、行為監管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等方面通過創新科技監管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加強對資產、資金端、投資者的分類保護強化風險控制能力勢在必行。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無論是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之間、附屬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的協同,或是其所屬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財務等,都必須在現有體制下進行全面持續的並表管控。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或者與相關企業合作時,為防範風險跨業傳染,同樣必須將金融科技的風險類別融入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構建一體化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表後總體風險狀況。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內控風險,首先,應建立完備的金融機構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內控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其次,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道德教育和行為管控,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三,加強賬戶和資金流轉監測,嚴格身份識別、交易審核、大額對賬等;第四,建立金融機構子公司風險承擔、風險轉移的差異化經營策略,有效防範和化解聲譽風險;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應急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警、早處理、早報告,一旦發現採取清收措施,並快速啟動司法保護程序,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二)加強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風險防範,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防範體系,如維護操作系統安全、防火牆技術、虛擬專用網路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金融信息和數據安全防範技術等,防範系統故障、黑客攻擊、病毒植入等技術風險;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徵集和應用系統,配合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實現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有效防範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最後,運用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技術,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和風險預警模型,有效防範防止信息泄露等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構建金融科技風險量化監測指標體系,首先,運用量化指標,分析金融科技運行、強化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和宏觀決策,金融機構可在資產品質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塊,定期提供金融科技產品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資本等量化指標風險監測。其次,可依託現行風控指標模型選擇指標,例如經由橫跨銀行?證券與保險採用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防範兌付流動性風險,利用資產組合的五級分類監測防範信用風險,或者通過關鍵風險敞口提列資本來防範操作風險。最後,從綜合統計的視角構建風險數據採集的基本框架,通過匯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關信息構建指標體系,形成一套與現行風險管理制度融合統一的監測框架,作為傳統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的補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風險傳染發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戶的相互遷徙和交叉等日趨復雜化下,應制定單一用戶畫像?個別交易對象或關聯企業所屬集團?特定商品風險頭寸?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等風險集中型態的限額,抵禦交易過於集中而產生交叉傳染的風險。其次,對於金融機構所屬的不同網貸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關聯人或同一關聯企業的信息系統,運用平台間借款金額閥值的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有效防範跨平台借貸行為可能產生的違約或者惡意詐欺風險。最後,建立金融科技板塊重大突發信用事件通報機制,及早防範危機發生時的交叉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