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會計委派制度下單位財務怎麼管理
會計委派制度(AAS,Accountant Assignment System)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約束和監督經營者行為的一種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的內部管理中應用普遍,是資本所有者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在我國的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引入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公司委派會計人員,並授權委派會計人員監督所派單位會計行為和其它經營活動的一種制度。
委派會計制度是透過派出單位對受派人的完全控制而實現對受派單位的約束和監督的。因此,一個有效的會計委派制度必須很好地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委派會計的素質要專業化;
二是委派會計的職責要明確化;
三是委派會計的利益要獨立化(即不能與所派單位有利益上的聯系)。
會計委派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講的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部門為了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級部門的有效管理而採取的內控措施。但則主張把會計委派制度引伸為金融監管當局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採取的一項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當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盡管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復雜,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沖擊、政治形勢的動盪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風險,但普遍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型的和顯型的)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里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種受他人委託,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動的行為。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就構成代理關系。在現代社會中,委託代理關系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大至國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存在著委託代理之類的事情。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兩者之間的不對稱分布,委託代理關系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被稱之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和麥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誤差成本。監督成本是委託方規定代理方的行為而產生的。契約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託方保證他不會採取不適當的行為產生的。誤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與委託方面對相同信息所採取的行動差異而發生的成本。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又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系產生時,委託方對自己授托的事情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系成立之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委託方很難精確地監視和評估代理方的行為。這兩個方面被稱為隱蔽信息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大家,要提高委託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改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
現代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系。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受股東和存款人的委託經營金融資本,管理者本應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潤和最小化風險,可是從現實中卻經常發現經營者的行為與此相悖。這種代理人違背委託人利益而產生的成本,表現在金融機構就是金融風險。許多金融機構財務虧損增大、信貸資產質量不佳,相當部分是由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引起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或是通過擴大在職消費、或是藉助違規信貸去擴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產生的則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受損。在金融機構所有者約束機構健全、股東和董事會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經營管理者的這種行為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經營者的代理風險會因此而降低。因為金融機構經營者造成的風險和擴大的利益直接與所有者的剩餘權益大小密切相關,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嚴格的反比關系。因此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有動力去關心金融機構的經營好壞,從而監督和制約代理人的行為。但是,如果金融機構的風險不是由所有者承擔,而是可以透過存款保險機制向外轉化(如由政府出錢化解金融風險),則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動機就會弱化,甚至出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一起對金融機構進行掠奪性經營的情況。如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的儲貸機構危機和中國許多城市信用社、信託的風險就是這樣形成的。這是一種比經營代理風險危害更大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風險,必須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從目前的政策性保險轉向完全的市場化保險,真正按「金融風險成本由誰產生由誰承擔」的市場原則處置金融風險。但在這一原則沒有真正實現之前,應該實行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派出委派會計的制度。
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委派會計完全符合金融監管的目標要求。因為金融監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去強化公眾對金融機構的選擇,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從而實現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度恰恰在規范會計核算,保障財務信貸信息的真實性,防範和控制違規行為方面具有十分獨特的作用。金融機構的代理人即人們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在成為負責人前要先接受任職資格審查。金融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狀況。要定期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查。所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防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者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降低代理風險,但這些措施的作用都沒有委派會計制度直接和有效。
1、從任職條件來看,一個合格的委派會計應該具有正直的人品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委派會計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正,敢於堅持原則;熱愛財會工作,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農村信用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金融工作、擔任中層正職兩年以上,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經濟師職稱。
2、委派會計的職責是按委派主體要求,對受派單位執行會計法、財經紀律和信貸制度實施會計監督;及時准確全面地向委派單位報告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信息質量;對受派單位會計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負監督、管理責任;幫助受派單位完善內控機制,實現依法穩健經營;對受派單位的各項財務、信貸收支實施實時和事後監督。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委派會計應該有權參與受派單位的經營管理的決策會議和財務、信貸審批事項,具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制定和完善各項考核和激勵機制,下達考核指標,檢查執行情況;有權制止經營業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在制止無效時有權直接向上級書面報告;對轄內會計進行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對基層會計具有否決權。
3、為了使委派會計盡心盡責地為委派單位工作,必須使委派會計利益與受派單位脫鉤。由委派單位按照責、權、利統一和權力相互制約的原理,對委派會計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實行直接管理,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由委派單位負責。委派會計享受受派單位副職待遇,並按量化指標進行考核,按考核結果計發工資。
❷ 金融機構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好
不能一概而論復,會計師事務制所間差別巨大,全國性的事務所,外資事務所,和內地的小事務所不論是規模,待遇,影響力,對職業發展的好處差別相當大。
金融機構的市場規模,職業發展前景,比一般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好很多,如果你去不了很牛的會計師事務所那麼去金融機構是更好的選擇。
❸ 從非金融機構借入款項的會計處理
非金融企復業是是指主要從事市制場貨物生產和提供非金融市場服務的常住企業,它主要包括各類法人企業。所有非金融企業歸並在一起,就形成非金融企業部門。
因此,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款項,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企業
企業借入各種長期借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額,借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科目。
❹ 按照我過《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提供的財務報表有什麼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❺ 金融會計知識:多選題:下列屬於金融機構范圍的有()
ABCD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回、農村信用合作社。
(答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摘自《融資擔保法律法規匯編》
❻ 金融機構的手續費在會計中是什麼費啊
金融機構的手續費在會計中是財務費用。
❼ 會計畢業只能從事和會計相關的職業嗎想在金融機構工作,可以在什麼崗位希望能具體些!跪謝
考會計碩士,畢業了也能進金融機構工作,但是相對金融碩士要差一些。金融也同樣要和數字回打交答道,只不過程度不同。作為從事與資金有關的工作(會計、金融都是),數學還是要爭取弄好。如果你不是很怕數學,建議你辛苦一點,考金融碩士。
希望對你有用。祝你如願以嘗。
❽ 銀行有權對各金融機構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銀行抄本身就是金融機構,你說建設銀行去檢查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的會計資料,合適嗎?有這個許可權嗎?當然沒有了,不過中央銀行也就是人民銀行總管全國的金融機構,應該是有這個許可權的。不過銀行作為債權人,有權對它的債務人(企業)監督檢查,這樣說你應該明白一點了吧?
❾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