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在中國境內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
銀證分開
Ⅱ 現在的P2P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p2p小額貸款公司都復是非金融機制構。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Ⅲ P2P合法嗎
P2P借貸指的是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路(一般是專門的網站)實現的直接借貸。一般而言,這里所謂的個體是個人(自然人),但是借入一方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它是一種基於互聯網思想、獨立於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之外的個人借貸行為。
關於P2P平台的法律政策:
Ø 明確平台中介性
Ø 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Ø 不得搞資金池
Ø 不得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Ⅳ 銀行人員不能投資p2p是什麼規定
誰說銀行人員不能投資P2P.
真想投資用家人的號去投就可以了呀.
如果真的有相關規定.那也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銀行都已經介入資金託管的業務了.
Ⅳ P2P借貸平台屬於金融機構嗎
不能這么看哈。
金融機構與是不是p2p公司沒必然聯系。另外法律規定的p2p公司指的撮合方,可以不是金融機構。
Ⅵ P2P平台不能設立資金池的原因是什麼
1、首先介紹一下P2P資金池是什麼?
P2P資金池簡單來說就是投資者將錢投到P2P平台指定賬戶,然後由P2P平台尋找匹配項目,再將錢放貸出去。
從網貸平台正常交易的整個流程來看,資金池可分為:(1)投資者向平台充值或獲取收益而形成的「資金池。」(2)當所投標的未滿之前,投資者的所投標的形成了「資金池」。(3)類似於風險保障金的「資金池」。(4)在還沒有產生借款項目之前,平台事先募集的「資金池」。
2、下面我們再來講P2P行業為什麼不能建立資金池?
資金池運行模式是金融行業里常見的模式,我們知道的大部分金融機構幾乎都是資金池模式,銀行在用、保險在用,基金們也在用,因此在大家眼中的資金池一般沒有問題,但它卻像一塊鮮美的蛋糕,不斷考驗著網貸平台的道德觀念,法律觀念。網貸平台只有經得住誘惑,規范自身的行為,才能使其平台更好的發展。
P2P行業不比銀行、保險和基金行業,目前國家已經對這些行業出台了相關監管機制,就銀行來說,如果哪天突然大量儲戶來提現,銀行如果錢不夠,可以向銀行間市場求救,用高息拆借出錢來補上窟窿,過了流動性危機後,再連本帶息還給別人。當然,如果銀行間市場也出現問題了,那麼還有中央銀行。所以銀行就是一個巨大的資金池。你的錢存進銀行,你完全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銀行拿去幹嘛,而銀行把錢借給誰,也完全不需要通知儲戶知道。
這么一套資金池的運行規則在網貸行業卻完全不適用,因為環境完全不同,銀行那是官辦的,是有政府信用擔保的,是有兄弟姐妹可以依靠的,是有央媽可以去耍賴的。但網貸行業卻不行,你們是一個個的個體,沒有資金拆借,沒有靠山,沒有組織。如果再用資金池就會有諸多的風險發生。
這時投資者的錢是在平台的賬戶里的,如果平台私心或者運營不善,那投資者血本無歸。
Ⅶ P2P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為什麼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內分,金融服容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Ⅷ 真p2p平台就不出事了嗎
不一定,只要是P2P,就會有一定幾率會出現問題,只是我們選擇到正確的平台的話,幾率就內會減少:容平台為什麼會出事?
一是拿到了投資人的錢(純詐騙,這並不在少數,佔到問題平台的45%);
二是違規操作,挪用虧空了投資人的錢(畏罪潛逃);三是前兩種原因的疊加,挪用虧空了投資人的錢,乾脆再卷一筆跑路。
三種原因,說到根兒上,是平台碰到了投資人的錢,或拿或挪或用(自融)。拿不到錢你跑什麼?沒有違規操作、挪用虧空,你跑什麼?也就是說,投資人的資金並沒有進入真實的項目。大家想想是不是這個道理。
Ⅸ 國家怎麼管制P2P理財
目前詳細的監管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是有四條紅線和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P2P網貸監管思路明確劃定四條紅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也發表了對P2P平台的監管思路,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