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處罰信息需要報送上海銀監局
近期,為全面掌握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受處罰(分)的信息,上海銀監局出台了《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升級「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不良信息庫」並更名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系統」。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內部處罰或處分(簡稱內部處分)、其他處罰等五類處罰信息,並將經濟處理納入其他處罰,提高處罰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首次對信息保存的有效期做出規定,即除刑事處罰和上海銀監局做出的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終身任職資格、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處罰信息保存的有效期為處罰終止日期後5年。
《辦法》還對機構問責做出要求,即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其他處罰方式代替紀律處分,不得以勸退代替相關處罰;對於涉刑、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約明示不得錄用的人員,應拒絕錄用;對於上海銀監局給予禁止一定年限從事銀行業務的人員,在處罰期限內不得錄用,其相關信息將同時報送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上海銀監局還要求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抓緊制訂《上海市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通過同業互助方式做實從業人員的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機制,防範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和帶病流動。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處罰信息庫的完善,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和職業背景調查互助機制的深化,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對失信人員的信息支持,都將對加強銀行從業人員有效管理,健全銀行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產生積極作用;對形成上海銀行業從業人員的有序規范流動,逆向淘汰失信從業人員,促進更多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履職形成正向推力。
❷ 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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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❹ 求: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全文
附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組織實施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形成協調有序、邊界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實現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過程的規范和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以及《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滬銀監通〔2005〕2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上海銀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是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案件調查、案件審結和後續處置。
第四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直接責任。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案件處置政策和制度,並有效落實和執行。
第五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每個案件指定相應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必須參與案件處置的全過程,應當掌握案件的詳情。特殊情況需更換主辦人員,應寫明情況和原因,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o
❺ 上海銀行是有相關制度離職員工不可以迴流嗎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❻ 銀保監局如何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
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於臨時調整停業網點情況,應提前做好宣傳說明及客戶分流,並向我局對口監管處室進行報備。轄內機構總、分行(司)相關管理部門及業務條線應實行假期關鍵崗位帶班值班機制,確保及時響應並有效滿足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等領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強對醫療及科研機構、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和一線醫護人員等方面的各項金融服務,積極主動對接,開通綠色通道,全力支持抗擊疫情。要高度重視因疫情暫時受困的行業、企業和人群,調整完善相關信貸、理賠政策,支持其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加強場所與員工管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上海市「三個覆蓋」「三個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和相關信息申報。要配置必要的衛生防疫設備,為大堂、櫃台、安保等一線崗位服務人員提供相關防護用品,落實辦公場所和營業網點的消毒、通風、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要推動科技賦能,加大自助設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的宣傳力度,提升銀行保險服務的便捷性和可得性,減少人員聚集。要通過減少現場會議,鼓勵電話及線上溝通等各種方式,有效降低人員交叉流動帶來的疫情防控壓力。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按照要求迅速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四、推動形成行業合力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保險同業公會要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通過官網、官微加強防疫知識教育,做好政策宣傳,積極倡議和組織會員單位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嚴禁借機炒作、曲解政策、誤導銷售、同業詆毀、哄抬金融產品定價等行為,為本市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放心、衛生的金融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