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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規范

發布時間:2021-05-20 07:54:54

『壹』 如何規范完善互聯網金融

尊敬的用戶您好: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要求我們必須加強監管工作。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本文建議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第一,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范圍進行明確界定,並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及時更新。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准則。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並推進行業自律。第一,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范圍,統一由主要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主體實行分層分級管理,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並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第二,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標准規范,以保護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意識教育。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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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何平衡互聯網金融發展和規范的關系

2015年,既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也是風險事件叢生的一年,監管與風險並行,多起風險事件連續爆發,監管亦層層加碼。也是從這一年起,互聯網金融告別「三無狀態」,制度的籠子開始紮起。 先是央行等十部委聯合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並將「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作為總體要求加以明確。此後,央行、最高法、銀監會等部門分別從各自主導的領域發布文件,使互聯網金融有法可依。 有了制度辦法,加上行業自律,以及市場作用,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就具備了環境基礎。盡管環境基礎生成了,如何有效實現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仍然存在諸多挑戰,就拿P2P網貸來講,去年底發布的網貸管理辦法意見稿在執行層面仍待細化,網貸平台在對照辦法進行調整時,操作起來仍是一頭霧水。 所以,擺在監管層面的問題是在創新監管的原則指導下,以及不搞一刀切的呼籲下,進一步細化監管辦法,明確業務操作標准,讓監管有的放矢。擺在行業自律組織面前的問題是,如何做好橋梁紐帶發揮協調作用,既要反映行業現實訴求,又要協助政府做好行業自律,平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訴求。擺在行業從業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按照監管要求,依法做好業務合規調整,既符合順應監管,又能做好業務創新服務經濟發展。

『叄』 互聯網金融平台的網貸規范

最早的網貸模式就是採用無擔保線上模式的網貸機構用網路平台規范個人借貸行為,讓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得到收益。網貸機構的所有借款均是由借入者和借出者之間通過簽訂電子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所有資金由第三方平台支付寶、財富通、銀行等託管,網貸機構本身不存放用戶的投標保證金。

『肆』 如何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網路的圖片是用搜索引擎搜索的網上資源.這是一個人為無法干預的過程.如果想讓自專己的圖片顯示在屬網路圖片搜索上,建議弄個網頁,上面放上圖片,等一陣子,也許就被網路收錄了.要說明的是,網路自身不儲存圖片,你的圖片網頁要一直存在,否則過段時間網路會移除相應的搜索結果.

把你的照片先上傳到你的網路空間,沒有網路空間就申請一個,然後把照片重新命名,也就是寫上你注的名字,成功。三天後在網路圖片搜索里,輸入你注的名字,就能找到了哦! ~

『伍』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陸』 互聯網金融監管新政策,如何規范p2p

2015年以來,P2P網貸行業規模高速擴張,風險事件也持續升級,處在冰火交困中的P2P行業引起了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去年7月銀監會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更標志著P2P行業正式進入「監管時代」。
近一年多時間里,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雖然整體進展較慢,但政策層面的關注卻十分密集,期間出台了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在內的多份重量級監管文件。近期,在距離《暫行辦法》的頒布不到兩個月時間里,銀監會又出台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引起了業內的高度重視。
監管緊盯、政策密集,短期內可能會給P2P平台以較大的生存壓力,但長期來看,卻是一股推動行業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
有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P2P行業停業及問題平台共計98家,其中問題平台40家(跑路32家、提現困難8家),停業平台58家(停業57家、轉型1家),主動停業平台佔比逐漸擴大,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監管整改的初見成效。
監管的持續推進,一方面能夠凈化現有的行業環境,早期由於監管缺失,P2P行業出現了不少亂象,包括線下攬客、資金池、拆標等灰色行為,監管對諸如此類的行為進行嚴打,無疑是在為新秩序的建立清掃障礙。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監督平台規范運營,最大限度保障投資人權益。
伴隨著政策潮的開啟,P2P平台今後在業務規范、行為准則、職業操守等方面都將受到諸多法規的約束,行業的規范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為投資人創造一個相對透明、穩定的投資環境。

『柒』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捌』 如何規范管理互聯網金融

這不是咱普通老百姓該操心的事....操心也沒用

『玖』 如何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互來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要求我自們必須加強監管工作。根據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具體情況,本文建議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規,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第一,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范圍進行明確界定,並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及時更新。第二,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資格,劃定合法業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准則。
二、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並推進行業自律。第一,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責任和范圍,統一由主要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主體實行分層分級管理,明確每層對象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政策,並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的監管協調機制。第二,加大技術監控手段的投入,動態捕捉行業的風險動向,建立靈活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應加強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標准規范,以保護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意識教育。互聯網金融企業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公眾的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宣傳,拓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教育渠道,增強公眾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拾』 如何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規范發展

從國內實踐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網路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網路銷售、第三方電子支付、網路保險銷售,以及網路小額信貸等,例如P2P網貸平台、阿里「余額寶」、和訊「放心保」等。互聯網金融具有的獨特優勢,將對傳統商業銀行的競爭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在銀行業長期發展過程中發揮鯰魚效應,包括改變銀行傳統盈利模式、調整業務結構、改變客戶基礎、改善服務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統等。但在互聯網金融井噴的同時,也暴露出監管缺位、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在互聯網金融給人們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需要對其進行規范,預防可能出現的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目前,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尚不存在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只有銀監會於2011年發布的《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發展過程中也滋生了不少風險隱患,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因此,建議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是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制度,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釐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范疇、建立較高行業准入門檻、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等問題。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修正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三是要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制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發布網路金融行為指引文件和國家標准,為網路金融平台運營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參與者提供具體化的規范引導。 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例如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服從銀監會的相關監管,以阿里金融為代表的小貸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以宜信為代表的人人貸業務、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業務則無明確的監管部門,主要依靠行業自律。因此,必須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以保證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一是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建議結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新情況,重新梳理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相應互聯網金融企業、互聯網金融業務監管部門。二是要強調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管。隨著互聯網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虛擬化,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同時交易時間縮短、交易頻率加大,使得現場檢查很難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必須重視非現場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廣泛運用。三是要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同時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具有技術相對密集、參與人員眾多、跨區域發展等特點,一旦陷入非法集資,可能會引發事關穩定的社會問題,所以應當加強對該行業的研究和監測,形成一定的預警機制,並制定好應急處理預案。四是要加強國際監管協調。由於互聯網金融對地域的模糊,對於跨國性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就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實施統一監管。 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徵信系統。由於與互聯網金融相關聯的徵信體系不健全,也讓整個互聯網金融平台蘊含著大量金融風險,特別是對於P2P行業,徵信信息的獲取是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目前,徵信來源往往從央行的徵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業中心等獲取,但這些傳統的徵信系統,一般難以涵蓋企業完整具體的經營活動,發揮作用也有限。因此,應當完善徵信系統建設。一是要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並且對有債權債務關系的相關利益人提供這類准公共產品,就能既有效降低審核成本和壞賬率,又保護個人隱私。建議央行契入互聯網數據來創新徵信手段,將互聯網金融平台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企業和居民信用信息資料庫的採集范圍,為互聯網金融提供積極服務。二是在徵信上還需要形成行業內部的徵信體系,並與整個外部徵信系統對接,開放與共享相關信用數據。針對中小企業信用,一些電商平台的企業實時運營數據是信用的最好憑證;而針對個人信用,可接入個人信用卡使用信息。 重視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互聯網金融的便利性使得人人都可以成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但是金融交易內在的復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的互聯網行業結合在一起,金融消費者准確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難度在加大,使得交易安全、個人信息泄露、資金虧損等風險也日益暴露。因此,要更加關注和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是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協調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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