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有哪些不同的類型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一)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經營機構1.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國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均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2.金融經營機構金融經營機構是指從事相關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二)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1.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吸收各種存款獲得資金來源,並將之貸給需要資金的各經濟主體及投資於證券等獲得收益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等。
2.非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以接受資金所有者根據契約規定繳納的非存款性資金為主要來源,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三)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1.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它們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例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非政策性金融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四)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1.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是經營貨幣和信用業務的經營機構。
它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匯兌等業務,在整個社會范圍內融通資金。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准,現代銀行有各種不同的分類。
例如,按資本性質劃分,有國家銀行、公私合營銀行、私營銀行;按職能劃分,有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專業銀行。
2.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經營各種金融業務但又不稱為銀行的金融機構。
這類機構較為龐雜,例如保險機構、證券機構、消費信用機構、投資基金機構、財務公司、典當行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使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和融資形式多樣化,為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日益多樣化,同時也使金融界增加了競爭對手,有利於金融業提高服務水平。
(五)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1.本國金融機構本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一國境內注冊並允許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比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
2.外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一國境外注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金融機構,比如在我國開展業務的花旗銀行。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開始進入中國市場,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3.國際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又稱為國際金融組織,是指世界多數國家的政府之間通過簽署國際條約或協定而建立的,從事國際金融業務,協調國際金融關系,維系國際貨幣和信用體系正常運作的超國家金融機構。
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
『貳』 簡述西方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類型
西方國家中央銀行有四種制度形式,分別是單一中央銀行制、二元中央銀行制、跨國中央銀行制和准中央銀行制。是指國家單獨建立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純粹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並監管全部金融企業的制度。它又分為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三種具體形式。世界大多數國家如英、法、日和我國目前都實行這種制度。二元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內設立一定數量的地方中央銀行,並有地方銀行推選代表組成在全國范圍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從而形成由中央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共同組成的中央銀行體系。跨國中央銀行制:是指由參加某一貨幣聯盟的所有成員國聯合組成的中央銀行制度。跨國中央銀行發行共同的貨幣,並為成員國制定相對統一的金融政策。這種中央銀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歐洲中央銀行。准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並沒有通常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制度,只是由政府授權某個或某幾個商業銀行,或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部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設中央銀行,而由貨幣局發行貨幣,金融管理局負責銀行管理、收繳存款准備金等業務。
『叄』 金融機構最常見的劃分方式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
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肆』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可疑交易類型有幾種
18項吧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伍』 簡述金融機構的分類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
(1)貨幣當局,又版稱中央銀行,即中權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陸』 國際金融機構主要有哪些類型如何理解其作用及局限性
國際金融機構是多國共同建立的金融機構的總稱。分為地區性和全球性國際金融機構。
全球性的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
區域性的機構:歐洲、亞洲、非洲、拉丁美洲、中東地區的國家為發展本地區經濟的需要,通過互助合作方式,先後建立起區域性的國際金融機構,如泛美開發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
作用
在現行的國際貨幣制度和國際金融活動中,國際金融機構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1)維護匯率穩定;
(2)對金融業的國際業務活動進行規范、監督與協調;
(3)提供長短期貸款以調節國際收支的不平衡和促進經濟發展;
(4)積極防範並解救國際金融危機;
(5)就國際經濟、金融領域中的重大事件進行磋商;
(6)提供多種技術援助、人員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藉此加強各國經濟與金融的往來,推動全球經濟共同發展。
但目前國際金融機構的作用也有局限性:例如一些機構的領導權被主要的發達國家控制,發展中國家的呼聲、建議往往得不到重視;向受援國提供貸款往往附加限制性的條件,要求受援國滿足某些前提條件的要求之後才能使用貸款,而這些要求大多是對一國經濟體系甚至政治體系的不恰當干預,不對症的干預方案常常會削弱或抵消優惠貸款所能帶來的積極作用。
『柒』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襲,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捌』 現有金融機構從事的業務類型有哪些
存款、貸款、支付結算、各類代理業務,如保險、基金什麼的、代收代付、委託、還有一些金融衍生品如保理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