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非金融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展開

非金融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展開

發布時間:2021-05-20 13:49:50

『壹』 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進一步強化對受理市場的風險控管

(七)嚴把特約商戶准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收單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建立嚴格的實名審核和現場調查制度,充分利用聯網核查身份信息系統、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等核查方式,核實商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經辦人的個人身份,了解商戶的經營背景、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財務狀況、資信等,必要時,要向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戶開戶行或其他單位進一步核實。特別要關注批發、咨詢、中介、公益類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戶的審查。
(八)建立健全對特約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制度。收單機構要建立商戶交易資料庫和監控系統,設置可疑交易監控和分析指標,根據特約商戶的經營狀況和規律,建立風險控制模型。建立對特約商戶的定期現場檢查制度,對於新簽約商戶、出售易變現金商品(如珠寶、電腦等)商戶,以及發生過可疑交易、涉嫌欺詐交易或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等有不良記錄的高風險商戶,要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嚴格對消費撤銷、退貨、消費調整等高風險業務的交易授權管理。
發現有關商戶涉嫌違規受理銀行卡的行為時,收單機構要及時調查核實,並予以糾正。對有疑似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行為的,收單機構可暫停其銀行卡交易。對確有受理偽卡、盜錄信息、欺詐、套現等違法行為的商戶,收單機構應立即終止其銀行卡交易,並向公安部門報案,將有關情況報告人民銀行,將商戶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積極向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報送。
對於因管理不善,導致所拓展商戶和所布放POS機多次發生故意受理偽卡、盜錄信息、套現、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收單機構,人民銀行要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九)完善收單協議和商戶檔案管理。收單機構應與商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應包括:收單服務的終止條件、受理機具的使用要求、賬戶與交易數據保密條款、交易憑證的管理、各類風險損失情況下經濟責任的承擔等。要建立完備的商戶檔案,保存商戶准入的證明文件復印件、風險評估報告、商戶培訓、POS機管理、商戶信息變化、對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情況等文件資料。要加強對特約商戶的培訓和風險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對商戶收銀員和相關人員進行義務培訓。
(十)嚴格對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收單機構可以委託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POS機布放、維修等一項或多項服務。但特約商戶的資金清算責任和風險管理責任由收單機構承擔。非金融機構作為外包服務機構參與外包服務的,必須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業務管理、風險控制措施,有熟悉銀行卡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擔任董事、高級管理職務,必須執行人民銀行有關業務、技術標准。
收單機構要協調程序開發商加強POS終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將POS密鑰管理、下載、程序灌裝工作委託給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以商戶名義入網。對於涉及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處理的外包服務機構,收單機構不得允許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號以外的信息。由於外包服務機構的過失,造成發卡機構和持卡人資金損失的,應由收單機構先行賠付,再根據外包協議進行追償。
(十一)遵守收單市場秩序。收單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戶類別代碼和扣率的有關規定,禁止套用、變造與真實商戶類型不相符的商戶編碼以及多家商戶共用一個商戶編碼和多台終端機具共用一個終端編號。要正確設置並向中國銀聯注冊有關商戶信息,在交易處理時向中國銀聯准確上送,同時確保受理終端能夠完整、准確讀取並傳輸卡片驗證碼。
收單機構原則上不得為經營場所地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如確有因財務、資金清算需要為經營場所不在收單機構注冊地的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的,應經收單機構總部審核同意,同時將有關收單事項向人民銀行報告。嚴禁收單機構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出現爭搶優質客戶、一櫃多機、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等非理性競爭行為。

『貳』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什麼意思

雲掌財經告訴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叄』 我想辦理工商銀行信用卡怎麼辦

不要證明的話你得有人願意給你做第二還款人,7月16號銀監會的新文件。
銀監會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規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同時銀行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對不符合條件但確有必要發卡的特殊情況,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

《通知》重點從信用卡的發卡營銷管理、收單業務與特約商戶管理、催收外包管理以及投訴處理等四個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在發卡營銷管理方面,禁止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發卡行為規范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對信用卡申請人履行必要的收費和風險告知義務,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和相關文檔,積極維護良好、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禁止強制或誘導客戶注銷他行信用卡。

為規范信用卡收費行為,未經持卡人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用卡激活前,不得扣收任何費用。在信用卡發卡的適用對象方面,信用卡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卡(附屬卡除外)。向經查已滿18周歲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發放信用卡時,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

在收單業務和特約商戶管理方面,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機構合作的特約商戶,由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管理主體責任。針對涉嫌信用卡違規行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負面名單制度,並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推行信息共享。

在催收外包管理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催收外包機構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選用標准,並進行持續的監督管理。選用催收外包機構須經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批准。

在投訴處理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於獨立運行、獨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強調理順信用卡中心與銀行其他部門的內部機制,落實投訴管理責任,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維護投訴客戶的正當權益。

銀監會要求,銀行應於8月31日前按照《通知》整改落實到位。

『肆』 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可以外包嗎

第一部分備案業務管理篇

1、協會組織建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管理機制的工作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下,收單市場快速發展,收單機構數量不斷增長,競爭日趨激烈。為降低人力成本、優化資源配置,部分收單機構通過業務外包模式開拓收單業務,優化了收單市場分工安排,對於改善社會支付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也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部分收單機構疏於對外包業務的風險管控,導致市場出現了違規轉包、層層轉包的情況。個別機構違規從事收單外包服務業務,為跨境賭博、色情平台等違法違規商戶提供服務,從中獲取超額利潤,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制約了收單市場健康發展。為加強收單外包服務市場規范管理,落實國家關於打擊治理跨境賭博、斬斷涉賭資金鏈的工作要求,保護市場參與主體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收單市場健康發展,經監管部門同意,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建立了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管理機制,對外包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組織收單外包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2、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答:根據《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收單外包服務機構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家有權機關批准成立,接受收單機構委託,承辦收單非核心業務並提供相應服務的企業等合法設立的機構。

收單非核心業務主要包括特約商戶推薦、受理標識張貼、特約商戶維護(含特約商戶培訓、特約商戶調單、特約商戶回訪等)、受理終端布放和維護(含受理終端布放、受理終端維護、受理終端巡檢、耗材配送等)、聚合支付技術服務等業務。

3、外包機構備案工作中,發起備案申請的主體是收單機構還是外包機構?

答:中國境內的收單外包服務機構應直接通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系統自助提交備案申請。備案發起主體應為獨立法人(外包機構總公司),外包機構分支機構無須提交備案申請。

4、外包機構備案系統何時正式上線?

答:為進一步提高備案工作效率,協會組織建設了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系統,支持收單外包服務機構自助提交備案申請。為保障備案系統穩健運行,目前備案系統上線處於試運行階段,擬於2020年9月正式上線試運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5、外包機構應何時向協會申請備案?

答:備案系統正式上線之日起,外包機構應在擬從事外包業務前或在從事外包業務起30個自然日內,通過系統向協會提出備案申請。協會暫不接受線下提交備案申請材料。

6、外包機構備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收單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申請備案的外包機構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等機構證照材料,機構名稱、經營場地等應與機構證照資料一致;

(二)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機構和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在監管機構或協會認定的黑名單內;

(四)遵守監管規定和協會自律管理要求。

『伍』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5]153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當前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不規范和建設滯後等突出問題,為貫徹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關於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05]103號),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健康發展,現就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銀行卡受理市場主要參與方的職責
(一)關於特約商戶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戶(以下簡稱商戶)簽約並向該商戶承諾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有資質的專業化收單機構。其業務范圍包括發展商戶、POS機具布放和維護、交易處理及交易單據清分、為商戶受理銀行卡提供授權和結算、交易後的對賬查詢和差錯處理、監控收單交易等。
商戶收單機構為其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收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關於銀行卡清算組織。銀行卡清算組織是提供銀行卡跨行信息交換和清算服務的法人。
中國銀聯是目前國內專門從事人民幣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接的清算組織,主要職責是建立和運營安全、高效的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換網路,實現銀行卡跨行通用。銀聯應專注於這一主業,切實提高網路服務水平,並加強對「銀聯」品牌的管理和經營。
中國銀聯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製定由參與機構共同遵守的有關跨行信息交換和業務處理的規范和標准。
中國銀聯應建立企業化運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格有效的內控制度。要加強對其分支機構的管理,敦促其分支機構嚴格執行統一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
(三)關於商戶收單業務第三方服務商。第三方服務商是接受商戶收單機構委託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中非核心業務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
由於銀行卡信息交換系統事關金融信息和支付體系的安全,從事銀行卡信息交換業務有嚴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務商不得從事銀行卡信息交換業務。

二、關於商戶收單業務開辦中堅持的原則
在銀行卡商戶收單業務的開辦過程中,各相關參與主體要堅持平等自願、公平競爭和聯網通用原則。
(一)商戶可自主選擇商戶收單機構簽訂收單協議。同一商戶應遵守「一櫃一機」原則,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投資。
(二)商戶收單機構自行布放或委託第三方服務商布放的POS機具應符合聯網通用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張貼統一的「銀聯」標識,並能夠受理所有「銀聯」標識卡。對不能實現所有「銀聯」標識卡受理或故意對非本行的銀行卡設置障礙的商戶收單機構,客戶、商戶和發卡機構有權向人民銀行反映和投訴。
(三)嚴禁在拓展商戶過程中採取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等惡性競爭行為。

三、關於商戶收單業務外包規則
商戶收單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機具布放和服務、系統建設和維護、客戶服務和培訓等非核心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商,但商戶收單機構仍是商戶協議簽約和付款責任主體,也是收單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商戶收單機構可根據價格和服務質量自主選擇符合人民銀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的第三方服務商。同時,根據業務需要與第三方服務商簽訂外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中應明確第三方服務商在外包關系存續期間和終結之後對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義務。
第三方服務商的收入來源是商戶收單機構支付的外包服務費,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不得直接參與商戶手續費分潤。

四、關於商戶終端網路連接方式
POS直聯和間聯是終端機具接入銀聯信息轉接網路的兩種基本模式,銀聯網路應同時支持直聯和間聯入網。為改善受理環境,促進市場有序競爭,鼓勵商戶收單機構選擇POS直聯接入方式。
商戶收單機構開展直聯POS業務要防範收單風險,加強對直聯商戶的日常培訓工作;開展間聯POS業務要符合聯網通用的原則,向所有銀聯卡開放收單機具,嚴格遵守統一的跨行業務規范和技術標准。
為維護市場秩序,已形成的網路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場應保持穩定,社會各方新的資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場建設中。

五、關於無銀聯分公司地區受理市場建設
一些地區在實現銀行卡聯網通用過程中,採用了「無中心模式」。「無中心模式」對於促進銀行卡跨行通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了受理市場發展不規范、市場共建機制落後的問題,為推動各地區受理市場均衡發展,加快和擴大受理市場建設,促進銀行卡業務快速協調發展,「無中心模式」應加以調整。
經人民銀行批准,中國銀聯可根據公司總體規劃,在有市場需求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提供銀行卡信息交換和清算服務;盡快形成覆蓋全國的跨行交易網路體系。
為規范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加強信息轉接管理,當前中國銀聯在無銀聯分公司地區投資建立的從事POS跨行交易信息轉接的專業化服務平台應由中國銀聯直接管理和經營,不得通過授權的方式間接對專業化服務平台進行管理和經營。

六、關於建立人民幣銀聯卡的國際受理網路
人民幣銀聯卡拓展境外受理市場不僅有利於滿足境內居民出境旅遊需要,增強國際交流和合作,而且是應對經濟金融一體化挑戰、提升國內銀行卡產業整體競爭力的戰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和中國銀聯要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國家和地區拓展受理業務,逐步建立人民幣銀聯卡的國際受理網路。中國銀聯要統籌規劃境外拓展計劃,合理安排對境外受理市場的開發進度和業務開通時間。每開通一個國家的受理業務,要將其業務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向人民銀行備案。
為促進人民幣銀聯卡盡快實現國際通用,人民銀行已按照國際規范制定了我國人民幣銀行卡的技術標准。商業銀行發行新的人民幣銀行卡必須符合該技術標准,並盡快完成現有非標准卡的換發工作。
雙幣種信用卡和雙幣種借記卡在港澳和境外有銀聯網路的國家和地區使用時,國內發卡銀行應支持經銀聯網路轉接,要對銀聯網路開放人民幣賬戶的交易和清算,其他任何機構不得設置障礙和進行干預。
為獲得「銀聯」品牌的廣泛認同度,中國銀聯要進一步改善對國內發卡行和境外收單機構的網路服務質量,增強交易處理和信息安全能力,形成國際化的運作機制,提高競爭水平。

七、關於增強銀行卡跨行網路服務功能
中國銀聯要切實採取措施提高跨行網路利用效率,完善跨行服務功能。
(一)要確保跨行交易網路的可靠性、安全防範能力和系統管理能力,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要提高處理跨行交易差錯和爭議的效率,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二)要開發推廣新的業務品種和服務項目,滿足商業銀行開展銀行卡增值業務的需要,不斷拓展銀行卡應用領域。
當前,中國銀聯要切實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和諧社會、解決三農問題的號召,研究利用銀聯跨行網路的優勢和功能,解決由農村信用社基層網點向農民工提供銀行卡服務的問題,可先選擇一些地區進行試點。

『陸』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7)非金融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展開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捌』 成都金付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都金付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付)是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非金融支付機構現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在四川地區的核心收單服務商,注資100萬元於2014年在成都成立的專注POS收單的商務服務有限公司。金付支付定位於金融支付專家,提供金融支付、基金理財、POS收單、移動支付等全方位支付服務,為行業客戶提供定製化綜合支付解決方案。金付始終秉承「創新、開放、分享」的理念,以支付業務為基礎,構建支付、營銷、理財的綜合金融服務產業鏈,通過惠及民、企的POS支付金融服務,助行更簡單、更智慧的經濟生活。我們專注於第三方POS機收單服務事業,我們做企業的任務是全面提升西南地區支付水平,為千萬用戶提供最快捷、最安全的支付平台,成為您身邊最貼心的支付專家。在POS收單領域,金付支付針對中國多元化城鄉結構和小微企業差異化的市場需求,創新金融收單直銷和外包結合的服務模式,補充金融服務的市場力量;金付在支付領域創新而穩健的風格,深得銀行等合作夥伴認同。已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等大部分商業銀行建立了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金付支付定位於金融支付專家,提供金融支付、基金理財、POS收單、移動支付等全方位支付服務,為行業客戶提供定製化綜合支付解決方案。也是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POS收單服務商之一。
法定代表人:鄧強
成立時間:2014-07-02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900046156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區新樂北街1號附6號1層

閱讀全文

與非金融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不得展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北京金鴻德投資 瀏覽:630
2013年我國的外匯儲備 瀏覽:919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對外投資 瀏覽:335
建行理財流 瀏覽:994
武漢融資網 瀏覽:213
黃岡本地民間貸款 瀏覽:875
代辦金融資質 瀏覽:643
存款融資嗎 瀏覽:717
醫院融資租賃方案 瀏覽:378
叮咚小區融資 瀏覽:94
金浦投資做什麼 瀏覽:605
近年股票走勢圖 瀏覽:708
大四本科生貸款 瀏覽:129
五礦期貨有限公司紀念郵票 瀏覽:323
股票投資人大出版社 瀏覽:407
永安期貨上市消息 瀏覽:440
神州優車股票 瀏覽:369
靜態的外匯概念 瀏覽:545
xm外匯app免費下載 瀏覽:527
專業回收貴金屬 瀏覽: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