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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屬於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是

發布時間:2021-05-21 08:41:17

1. 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隨著國內居民金融財富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系日趨緊密。然而,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益及其保護卻一直被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忽視。
目前還尚未有文獻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有下定義的,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預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在金融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的消費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從而實現金融消費的公平和公正。定義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政府,因為金融業所具有的影響社會利益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公共產品」的特點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於其他行業。 1,實體權利的保護
實體權利是有各類相關法律,包括一級立法和二級立法界定的, 影響消費者在金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利。消費者獲得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金融服務即消費者作為社會成員應當享有賬戶服務、基本保險服務、消費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務,術語消費者福利;另一類是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消費者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服務以獲得資產增值,例如購買股票或者其他理財產品,體現了消費者的公平發展權。
在不同的類型中權利保護是不一樣的,在基本金融領域,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交易權和教育權以避免金融排斥,即為消費者的基礎性權利;在購買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是,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隱私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以體現監管安全與公平的價值取向。
2,程序保護
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力量失衡,當事人的實質法律地位不平等,為此從廉價正義的角度,程序保護是保障實體權利保護的必要環節。程序保護分為訴訟保護和非訴救濟兩類,訴訟成為糾紛解決和對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最終和最高位階的保護手段。
於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為普通消費市場的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無法對「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 。

2. 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哪些

可是金融消費者應該擁有的知情權有哪些呢?法律關於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如何規定的呢? 金融消費者可定義為:為個人消費而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但是以生產、經營為直接目的而獲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費的除外。既然是消費者,那麼金融消費者就應當同其他消費者一樣,享有消費者的知情權。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具體內容和金融單位提供的服務有關,但是也適用一般關於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 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是經營者單方擬定的,消費者或者只能接受,而無改變其內容的機會;或者只能拒絕,但卻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消費需求,當該經營者處於獨家壟斷時更是如此。經營者作出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亦屬於單方意思表示,側重於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經營者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 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真實的信息是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對消費者關於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的詢問,經營者應作出明確的、完備的、符合實際的答復。此外,商店提供商品應明碼標價,即明確單位數量的價格,以便於消費者選擇,同時防止經營者在單位數量或重量價格上隨意更改。 保證質量的義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該義務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消費者知情權相關知識,推薦閱讀: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方法有哪些?消費者知情權的權利范圍包含哪些?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承擔的責任

3.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4.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並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5.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版。
2、侵犯消費者悉權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6.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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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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