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 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⑵ 准備金的存款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准備金。 超額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准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准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准備。當實際准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准備為正數;反之,則超額准備為負數。負數的超額准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准備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備金和非借入准備金。借入准備是商業銀行由於准備不足向擁有超額准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超額准備中扣除借入准備,即為非借入准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准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為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准備為零,這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央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⑶ 大小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為什麼要分別制定
因為資金數量不同啊,大的金融機構錢多,存款准備金交多點沒所謂,中小金融機構資金不多,現實經營需要的流動資金要多點。
⑷ 什麼是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
簡單地說就是,商業銀行吸收100元存款,如果存款准備金率是20%,那麼就要將20元存入央行,而不能用於放貸,從而減低資金的流動性。
⑸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是多少
現行大型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為17.50%,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為14%。
⑹ 法定準備金 銀行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 他們之間是什麼關系啊...........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reserve ratio)。
簡介
RR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 ,全稱為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 存款准備金率
存款准備金,是限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和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資金。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是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的總額的比率。這一部分是一個風險准備金,是不能夠用於發放貸款的。這個比例越高,執行的緊縮政策力度越大。存款准備金率變動對商業銀行的作用過程如下:
增長
當中央銀行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提供放款及創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為准備金率提高,貨幣乘數就變小,從而降低了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創造信用、擴大信用規模的能力,其結果是社會的銀根偏緊,貨幣供應量減少,利息率提高,投資及社會支出都相應縮減。反之,亦然。[1]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7.5%,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萬元。
制度
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准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准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發展
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超額存款准備金率是指商業銀行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保留的准備金佔全部活期存款的比率。從形態上看,超額准備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如在中央銀行賬戶上的准備存款等。 2006年以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編輯本段與利率的關系
一般地,存款准備金率上升,利率會有上升壓力,這是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的信號。存款准備金率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對最終客戶的影響是間接的;利率是針對最終客戶的,比如你存款的利息,影響是直接的。
編輯本段上調背景
原因
1、因為流動性過剩造成的通貨膨脹,上調准備金率可以有效降低流動性 。 2、因為現在美國的信貸危機,上調准備金率可以保證金融系統的支付能力,增加銀行的抗風險能力,防止金融風險的產生。
變化
2007年7月19日,中國經濟半年報發布。2007年上半年,中國經濟增長率達11.5%,消費物價指數(CPI)則創下了33個月來的新高。一些投行當天即預測,緊縮政策已近在眼前。 我國貨幣供應量多、貸款增長快、超額存款准備金率較高、市場利率走低。這一「多」、一「快」、一「高」、一「低」,表明流動性過剩問題確實比較突出。
出現問題
始自2003年下半年的這一輪宏觀調控,一直試圖用「點剎」的辦法讓經濟減速,而今看來,這列快車的「剎車」效率似乎有問題。11.9%的增速,偏離8%的預期目標近4個百分點。中國經濟不僅沒有軟著陸,反而有一發難收之勢。
編輯本段歷次調整
調整介紹
次數 時間 調整前 調整後 調整幅度(調整原因) 34 10年10月11日 17.5% 中國人民銀行
33 10年5月10日 16.50% 17.00% 0.5%(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暫不上調.) 32 10年2月25日 (大型金融機構)16.00% 16.50%,(中小金融機構)13.50% 不調整 31 10年1月18日 14.5% 15% 0.5%(為增強支農資金實力,支持春耕備耕,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30 08年12月22日 15% 14.5% 0.5%(工、農、中、建、交、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存款類金融機構) 14% 13.5% 0.5%(中小型存款類金融機構) 29 08年12月5日 16% 15% 1%(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存款類金融機構) 16% 14% 2%(中小型存款類金融機構(繼續對汶川地震災區和農村金融機構執行優惠的存款准備金率) 28 08年10月15日 16.5% 16% 0.5% 27 08年09月25日 17.5% 16.5% 1% 16.5% 14.5% 2%(限汶川地震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17.5% 17.5% -(工、農、中、建、交、郵行暫不調整) 26 08年06月25日 17% 17.5% 1% 26 08年06月15日 16.5% 17% 25 08年05月20日 16% 16.5% 0.5% 24 08年04月25日 15.5% 16% 0.5% 23 08年03月25日 15% 15.5% 0.5% 22 08年01月25日 14.5% 15% 0.5% 21 07年12月25日 13.5% 14.5% 1% 20 07年11月26日 13% 13.5% 0.5% 19 07年10月13日 12.5% 13% 0.5% 18 07年09月25日 12% 12.5% 0.5% 17 07年08月15日 11.5% 12% 0.5% 16 07年06月5日 11% 11.5% 0.5% 15 07年05月15日 10.5% 11% 0.5% 14 07年04月16日 10% 10.5% 0.5% 13 07年02月25日 9.5% 10% 0.5% 12 07年01月15日 9% 9.5% 0.5% 11 06年11月15日 8.5% 9% 0.5% 10 06年08月15日 8% 8.5% 0.5% 9 06年07月05日 7.5% 8% 0.5% 8 04年04月25日 7% 7.5% 0.5% 7 03年09月21日 6% 7% 1% 6 99年11月21日 8% 6% -2% 5 98年03月21日 13% 8% -5% 4 88年9月 12% 13% 1% 3 87年 10% 12% 2% 2 85年 央行將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1 84年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希望採納
⑺ 存款准備金是什麼意思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reservation)。
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准備金率。存款准備金通常分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備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額存款准備金是金融機構除法定存款准備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資金。
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普遍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金融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8年10月15日起,下調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當日到期的中期借貸便利(MLF)不再續做。
(7)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存款擴展閱讀:
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用過程:
存款准備率及法定準備的構成與應保持的限額,對銀行的資產負債比率及經營方向有著直接的影響。如存款准備率提高,可以促進商業銀行多吸收存款以保持原有的資產規模,或收縮貸款、減少投資、出售債權以適應被壓縮的可用資金規模。
中央銀行通過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來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伸縮,以達到穩定通貨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備金制度成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
⑻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什麼意思。
一)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是存款准備金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存款准備金率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自1998年以來我國存款准備金率進行過三次調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將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一次是1999年11月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8%下調到6%,最近的一次則是2003年9月21日起提高1個百分點,即存款准備金率由6%調高至7%。
二)上調效果及目的
人民銀行宣布從2006年8月15日起提高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後,金融機構將一次性減少可用資金1100億元左右。目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余額2萬多億元,並持有3萬多億元流動性較高的國債、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等資產。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後,商業銀行仍將保持正常的支付清算水平並具有平穩增加貸款的能力。提高存款准備金率不影響居民的經濟生活。
央行表示,在國民經濟繼續快速增長,消費需求穩定增長,城鄉居民收入穩步提高,對外貿易增勢強勁,財政收入大幅提高的同時,經濟運行中仍然存在投資需求進一步膨脹、貨幣信貸增長仍然偏快、通貨膨脹壓力加大等問題。貨幣信貸過快增長會引發通貨膨脹或資產價格泡沫,可能形成新的銀行不良貸款,積聚金融風險。此次存款准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主要是為了防止貨幣信貸總量過快增長,保持我國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健康發展。
有關存款准備金制度在金融調控中的影響與作用,近來已成為業界關注的議題。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和負債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
存款准備金最初淵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來,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准備金率為零、存款准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准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對金融調控與金融穩定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趨勢如何,值得探討。
近年來存款准備金在貨幣政策調控中作用的變化
(一)存款准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准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准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准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准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法定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准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准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為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准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實施和其它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准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採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准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並且對銀行准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後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法定準備金有利於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准備金率。由於存款准備金用於滿足准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准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法定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准備金要求,准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增加預測准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
(二)准備金存款利率變化及影響。存款准備金是法律強制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資產,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范圍、存款准備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一些國家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許多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對准備金存款不付利息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准備金的機會成本,銀行大都以高息貸款或低息存款轉嫁給了顧客,會促使資金融出融入者盡力避開銀行體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避開准備金要求,這將不利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也不利於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長期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聯儲都在考慮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於涉及部門多,至今尚無進展。
絕大多數國家對超額准備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則商業銀行可能會主動在中央銀行存有超額准備金,使基礎貨幣供求變得難以預測,不利於中央銀行准確地調控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在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國家,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將有利於促進貨幣市場交易,增強金融機構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演進和創新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為"准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准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達到7.5%。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委託代理或投資的關系。近年來,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准備金要求關繫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代理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准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准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准備金適用范圍,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對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趨於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准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於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調整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餘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准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我國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和安排。
從歷史來看,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創建目的之一是防範金融風險。存款准備金最早用於保障銀行支付,防範流動性風險,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金融機構評級收取差別保費的作法,都有約束金融機構信貸過度擴張的作用,促使金融機構本著質量、效益、市場的原則進行經營,有利於形成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調控的市場基礎。
⑼ 什麼叫銀行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幣政策工具,通常被認為是貨幣政策中最猛烈的工具之一,並且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