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發展與現狀,有關案例分析,以及建議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護意識,讓人民意識到通貨膨脹等對財產的掠奪
㈡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案例分析(帶題目帶答案)
4G手機業務包括哪些,在中國最早什麼時間有了4G業務
㈢ 消費者九項權利有哪些解釋、案例及案例分析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蘇鹽城大豐市一名顧客在超市購物結束後,在門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顧客遂將超市告上法庭。陳某在市裡一超市購物結束後,在走出店門一米處時腳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後未能行走,三分鍾後,陳某試圖離開再次在原處滑倒,後被送至醫院住院診療14天。出院後陳某與超市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時,原、被告雙方關於原告受傷地點是否屬於被告安全保障義務控制的范圍以及被告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各執一詞。被告超市認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經營場所外,不屬於經營管理范疇,且超市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主動與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溝通,邀請消協的工作人員參與調解,並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和取證,經多次調解,均因雙方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協議。
後法院通過調取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陳某在超市門口滑倒受傷的錄像資料等證據,證實原告受傷的地點系消費者通往被告超市購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店門外一米處系被告為消費者購物提供的實質性利用區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經營超市時已明確約定門前「三包」義務,原告滑倒受傷地點系被告超市門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該地點應視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間范圍。
原告因腳踩香蕉皮滑倒後,被告超市管理人員或保安未能及時出現救助,說明被告在其經營管理范圍內未盡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原告滑倒受傷與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受傷形成的合理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達到公正的結果。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交易條件公平,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第二,不得強制交易。消費者有權按照真實意願從事交易活動,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拒絕。
5.獲取賠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相關知識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㈣ 誰有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案例一個就行,加上分析及觀點。急急急!!!
":",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賠償李某損失:":"看你賊眉鼠眼的樣子;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25條規定,李某很氣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格尊嚴,遂於1994年2月,當李某欲從珠寶店出來時;我懷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飾,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
[問題]
1.
消費者享有的維護尊嚴權的含義是什麼?
2.
本案中的自選超市是否侵權?
[分析]
1.消費者享有維護尊嚴權,能否讓我看看。"當即遭到李某的斷然拒絕,張說;情節嚴重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的規定,做賊心虛吧,就知道不是好人,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服務員張某擋住了他的去路,張說,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自選商場應公開向李某賠禮道歉,賠償李某精神補償費。
另外,並限制李某自由達半小時之久、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聲稱自選超市侵犯其名譽權與人身自由,要求自選超市公開賠禮道歉。
3.
本案中自選超市對消費者身體擅自搜查,肆意侮慢,恢復名譽,清除影響!
張某遂叫保安人員,將李某強拉到保衛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員對李的大衣口袋及褲兜進行檢查,沒有發現超市的手飾,便放走了李某[案情]
某自選商場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選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學生)去該超市購物,上午十時
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
1、商店表明「換季商抄品、概不退換」,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責任的,應當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三包」是消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責,本案中商店規定「概不退換」顯然違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櫃台租賃期滿後,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這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可見,櫃台出租者應當對其出租的櫃台商品質量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擬制,是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本案中,商店抗辯認為「店內該櫃是出租給個體戶的,現在他已破產,租櫃台的費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顯然不能成立,其應當賠償消費者張女士購買假羊毛大衣的損失。
你是不是做遠程教育的題啊,我也剛做完這道題:)
㈥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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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