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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飛單業務

發布時間:2021-05-22 08:44:37

❶ 總行查實銀行飛單對責任人如何處罰

年來,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大發展,銀行理財產品日益受到投資者青睞,財富管理達到爆炸式增長的時代。截至2013年3月,中國的財富管理規模達8.2萬億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長。但近來一些銀行員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銀行投資產品、非法集資案件頻頻被曝光,國內銀行「飛單」事件糾紛時有發生,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從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銀行合法合規代銷的產品,銀行作為中介機構也不提供代償,投資風險應由按照合同規定在發行人、擔保機構、投資者之間分擔。由於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由於表見代理制度不完善,對「飛單」案件中銀行的責任認定還存在困難。而商業銀行的賣者之責應該體現在為客戶提供其需要的產品上,即為合適的客戶推介合適的產品。其中最為關鍵的一步在於中後台部門對產品進行審批,這需要金融機構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獨到的判斷能力。對理財產品的審批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代銷理財產品的機構進行審核,包括對這些機構做准入性審批,在合作期間按期作出復核、嚴格按照退出機制淘汰機構。第二是對理財產品作出審核,包括理財產品的交易對手、結構設計、風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銀行已經開始注意這兩個方面。

❷ 如何加強飛單和違規銷售理財產品的臨櫃風險防範

你好,對於客戶來說,現在只能是個人承擔風險,個人小心提防,購買前盡量去發行機構官網比對查閱產品編號和風險評級。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一方面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另一方面完善落實責任機制,涉嫌犯罪的就得果斷報案,要求警方介入。

❸ 金融中的飛單是什麼意思

是銀行員工售賣銀行系統之外的理財產品,錢流向了銀行外部。

1、理財飛單是銀行員工售賣銀行系統之外的理財產品,錢流向了銀行外部,而這些外部的資金沒有銀行監管風險很大,一旦出了問題就會讓投資人損失慘重,甚至本金不保。

2、理財飛單可能是銀行代銷的理財,也有可能是外部的一些資管產品,也有可能是一些不存在的假項目。銀行在售賣理財的時候必須進行雙錄,即錄音錄像。投資人一定要通過銀行的正規渠道:銀行櫃台、理財窗口、自助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進行購買。

3、「飛單」事件主要特徵:

(1)是銀行員工涉嫌誤導銷售,且提前主動離職;

(2)是投資者多為銀行高端客戶;

(3)是相關產品資質差、風險高,但許諾超常規的9%-15%高回報;

(4)是行為隱秘性強,往往是在產品不能按期兌付收益甚至出現本金虧損,引發投資者上訪時才得以暴露。

(3)金融機構飛單業務擴展閱讀:

1、2014年以來廣東銀監局通過信訪投訴等渠道,發現數起「飛單」事件,銀行個別員工與社會人員內外勾結,私自銷售非本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非本行授權和簽訂代銷協議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部分涉嫌非法集資,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2、銀監局提醒市民,需要提高警惕和防範:

(1)要注意查證購買產品是否銀行正規產品,可通過唯一的產品編碼在中國理財網上查詢;

(2)要關注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匯入銀行賬戶;

(3)要對高額回報有獨立清醒的判斷;

(4)要仔細閱讀理財產品說明書;

(5)要及時投訴和舉報異常情況。

❹ 業務員飛單子屬於那種違法行為,最好是能支持起訴的,法院支持賠償的

飛單,是指業務人員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戶訂單,通過各種手段轉移至別的公司或者競爭對手處去生產,以謀求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也指業務員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層外語知識的欠缺,在對客戶提供的采購價和公司報價單間製造剪刀差,賺取高額差價的行為。業務員利用本公司的資源和渠道拿到單子,通過飛單,在獲取傭金之外,還賺取高額差價,卻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和損失,讓老闆們很受傷,單位可以報警。
飛單,實際上是業務員構成職務侵佔的行為,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有媒體報道,寧波一家外貿企業的業務員俞某在其37歲生日的前一天,等來了寧波鎮海區法院的刑事判決:因職務侵佔罪且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並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在三年時間內,俞某利用非法手段,共侵佔公司與國外客戶之間的貨物差價摺合人民幣60.8萬元。據了解,這是寧波市法院首次以這一罪名,對外貿企業業務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玩「飛單」等手段非法獲取利益的行為作出懲處。

❺ 律師詳解華夏銀行員工「飛單」案,銀行理財就安全嗎

只要理財產品的設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現風險時,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飛單產品發生風險而被入刑,對金融機構理財經理的私下飛單行為產生很大震懾力,進而也會影響很多第三方機構,因為他們主要依靠各種渠道來銷售產品,其中80%-90%都是各種飛單銷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類機構為追求傭金利益,盲目代銷差的有限合夥理財產品的行為,作為代銷方應該重點考察產品發行方的資質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規的金融產品,在發生捲款的風險後,作為代銷機構被認定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風險是絕對存在的。而產品發行方甚至可能會以詐騙罪定罪。

❻ 業務員走飛單,超過10萬,構成犯罪行為了嗎

其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議您及時報警處理。
職務侵佔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❼ 銀行如何處理飛單客戶經理

年來,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大發展,銀行理財產品日益受到投資者青睞,財富管理達到爆炸式增長的時代。截至2013年3月,中國的財富管理規模達8.2萬億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長。

但近來一些銀行員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銀行投資產品、非法集資案件頻頻被曝光,國內銀行「飛單」事件糾紛時有發生,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

從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銀行合法合規代銷的產品,銀行作為中介機構也不提供代償,投資風險應由按照合同規定在發行人、擔保機構、投資者之間分擔。由於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正是由於表見代理制度不完善,對「飛單」案件中銀行的責任認定還存在困難。

而商業銀行的賣者之責應該體現在為客戶提供其需要的產品上,即為合適的客戶推介合適的產品。其中最為關鍵的一步在於中後台部門對產品進行審批,這需要金融機構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獨到的判斷能力。對理財產品的審批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代銷理財產品的機構進行審核,包括對這些機構做准入性審批,在合作期間按期作出復核、嚴格按照退出機制淘汰機構。第二是對理財產品作出審核,包括理財產品的交易對手、結構設計、風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銀行已經開始注意這兩個方面。

❽ 什麼是銀行貸款業務飛單銷售 飛單的危害

1、所謂銀行「飛單」,是指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接觸客戶的便利條件,依託商業銀行的平台,向機構或個人私售各類非本行的產品,從中收取各類提成、計價費、手續費的行為。
2、「飛單」事件的頻發,嚴重損害了銀行的正常經營和客戶的經濟利益。

❾ 虛假理財作為「飛單」中的一種嗎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的理財產品,既包括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自版有理財產權品),也包括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福建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除此之外,還有個別銀行工作人員或離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或代銷的投資產品,俗稱「飛單」。

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一般為資質優秀,實力雄厚的銀行業機構,募集的資金主要投向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央行票據等,少部分資金會進入優質實體、信託或基金公司的合作項目,客戶資金的安全性有很大保障。但「飛單」的資金則通常是以股權、債權等形式進入某實體項目,投資標的門檻較低,宣傳的收益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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