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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有什麼確定

發布時間:2021-05-22 08:47:28

Ⅰ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1]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一條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Ⅱ 誰有對公的中國銀行《現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一千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帳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帳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十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Ⅲ 最新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97年6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Ⅳ 企業每日庫存現金的限額是多少

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

現金的限額是指為了保證單位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允許單位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這一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庫存現金限額每年核定一次,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其核定具體程序為:

(1)開戶單位與開戶銀行協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每日零星支出額×核定天數每日零星支出額=月(或季)平均現金支出額(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額現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額現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數

(2)出開戶單位填制「庫存現金限額申請批准書」。

(3)開戶單位將申請批准書報送單位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再報開戶銀行審查批准,開戶單位憑開戶銀行批準的限額數作為庫存現金限額。

(4)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有什麼確定擴展閱讀: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現金管理應遵循「八不準」即:

(1)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2)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3)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4)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5)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

(6)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7)不準發生變相貨幣;

(8)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Ⅳ 簡述什麼是現金管理

(一)現金管理辦法 1.現金的使用范圍 根據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制度的規定,企業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允許企業使用現金結算的范圍是:(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屬於上述現金結算范圍的支出,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銀行提取現金支付,不屬於上述現金結算范圍的款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2.庫存現金的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遠離銀行或交通不便的企業,銀行最多可以根據企業15天的正常開支需要量來核定庫存現金的限額。正常開支需要量不包括企業每月發放工資和不定期差旅費等大額現金支出。庫存限額一經核定,要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不能任意超過,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庫存現金低於限額時,可以簽發現金支票從銀行提取現金,補足限額。 3.現金收支的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於各單位貨幣資金管理和控制的規定,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1)企業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企業支付現金,可以從本企業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企業應定期向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企業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4)企業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5)不準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儲,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得設置「小金庫」等。 銀行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 呵呵,教材中的原話,如果需要交作業,斬頭截尾,再加些自己的語言就好了。

Ⅵ 企業用"現金支票"支取"工資及獎金"款項時,是否需要提供工資及獎金明細人民銀行是否有相關規定

在銀行支取工資及獎金,應提供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批準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在批准額度內使用),如工資打卡,就要提供員工個人工資卡的賬號和金額清單,還要做好銀行提供的工資發放軟體,金額和打卡金額一致。小額提現金一般不需要提供明細。但具體操作還是要咨詢開戶銀行,不同的銀行操作上有點小小的不同。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8年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
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一千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帳方式支。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
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帳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十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Ⅶ 現金使用限額由人民銀行核准為什麼不對

單位的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核定,而不是人民銀行核定。
國務院頒布的《回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答此有明文規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Ⅷ 現金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必須首先抓住現金管理這個核心,從加強預算管理、籌資管理、提高現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全面提高整個財務管理工作。
在企業的財務活動中,現金始終是一項值得高度重視的、高流動性的資產。現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源泉,沒有足夠的現金,企業的生產、經營就不可能正常運轉,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就無從談起。因此現金管理是企業財務何管理的核心內容。如何加強現金管理,提高現金使用效益是每個企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預算管理體系,全面加強預算管理
對企業的現金流實施全程管理和預算控制。預算控制貫穿於整個財務收支全過程,通過分級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堅持預算的剛性作用,謀求挖潛增效。
(一)將企業財務戰略目標與年度預算目標相結合,逐步建立、完善財務預算編制、分析體系
要做到既控製成本的不合理增長,又符合企業實際。將目前習慣採用的年度預算方式向細、向前推進,既要編制月度、季度預算,細化預算管理,又要編制中長期滾動預算,保證預算編制的連續性、靈活性和戰略性,對重大成本費用項目可以嘗試採用零基預算的編制方法,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加強對折舊等非可控費用的預算管理。
(二)強化全方位、全員的預算管理與控制,增強預算的廣泛參與性
通過財務收支預算管理,遵循分級審批、層層把關,加強現金跟蹤檢查,營造自上而下管好用活現金的良好氛圍,形成事前預算、事中控制、事後反饋的管理控制體系,促使企業自上而下,從集團到企業、車間、班組直至每個崗位都能夠清楚「有多少錢,辦多少事」,「錢從哪裡來,花到哪裡去」,出現人人心中一本賬,個個都是理財手的新局面。
(三)加強現金流量分析預測,嚴格控制現金流入和流出,保證支付能力和償債能力
樹立「錢流到哪裡,管理就緊跟到哪裡」的觀念,將現金流量管理貫穿於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高度重視企業的支付風險和資產流動性風險。嚴把現金流量的出入關口,對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事前、事中現金支出,保證現金的有序流動。
二、加強籌資系統管理,確保現金來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然會出現自有現金不足的情況。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求預測籌資方式。籌資渠道和籌資結構,並根據實行情況,選擇一個最佳的決策方案。
(一)加強與銀行等金融單位的聯系和協作,融洽金融單位和企業的關系
電力企業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信譽,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通過貸款、融資、引進外資、發行債券等途徑來增加可利用現金,對已取得的貸款按時還貸,以形成「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良性循環,為企業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這樣可以拓寬和穩定金融單位的信貸現金來源渠道。
(二)利用商業信用的形式進行負債融資
商業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由於延遲付款或預收貸款所形成的企業間的信貸關系,是一種自然性融資,其具體形式有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等。對於多數企業來說,商業信用籌資比較容易取得,是一種持續性的信貸形式,如果沒有現金折扣或使用不帶息票據,商業信用籌資不負擔成本。企業可在不損害企業形象和企業信譽的基礎上,取得合理的商業信用進行融資。
此外,企業還往往存在一些非商品交易,但亦為自然性融資的應付費用,如應付工資、應付稅金、其他應付款等。應付費用使企業受益在前,費用支付在後,相當於享用了受款方的借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的現金需要,通常不需花費代價。企業應充分利用企業內部之間現金供應與使用的時間差調度現金,節約支出,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益。
三、管好用活現金,提高現金使用效益
有了現金,必須把現金管好、用活,才能保證現金結構合理,避免浪費損失,提高現金使用效率,為企業擴大再生產創造最佳服務效益。管好用活現金必須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做好現金使用計劃,優化配置現金
在任何時候企業可支配的現金數量都是有限的,但對現金的需求是無限的,企業應通過科學的分析預測,把籌集到的可支配現金有效地組合起來,保持合理的配置結構。包括固定現金和流動現金結構,儲備現金與生產現金結構,存貨現金和速動資產結構等。同時,確定各項結構現金計劃額度,並將其分解下達到有關單位,以求以最小的現金消耗和佔用實現最大的現金收益。
(二)在時間上靈活調度,把有限的現金用在刀刃上
在現金支付手段和時間上,按現金急需程度靈活安排。例如,在現金緊缺的情況下,首先保證職工工資的按時發放,以穩定職工情緒,然後安排生產急需的原材料和配件,保電力、保稅金,以緩解現金不足的矛盾。
(三)嚴格管理,緊縮開支,搞好現金節流工作
1.強化采購現金管理。實行擇優、擇廉、擇近采購材料,防止間接采購、盲目采購;壓縮采購成本,節約采購費用,把好現金支出主流關。 強化生產現金管理。企業要從推行經濟責任制入手,以降低消耗為突破口、以提高勞動生產率為基礎、以壓縮可控費用為重點,降低生產成本,從而降低生產現金的佔用。 嚴格控制日常費用支出,實行費用包干制,節約有獎,超支不報;對有的費用則採取嚴厲的冷凍手段,即在一定時期內不予開支,促進管理人員勤儉節約,防止大手大腳的敗家子作風。
四、盤活存量現金,挖掘現金管理深層潛力
現金和銀行存款是現金的直接表現形式,而存貨及其他資產是現金在流轉中的轉化形式。所以,盤活存量現金能挖掘企業現金管理深層潛力。
(一)銀行存款的管理
主要是確定最佳現金余額和銀行存款,避免現金和銀行存款的閑置,保證現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發揮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作用。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合理調度現金,做好流動現金「勤還速貸」工作,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差和空間差,節約貸款利息。
(二)應收賬款的管理
主要是確定應收賬款的管理辦法,及時催收應收賬款,合理計提應收賬款的壞賬准備金,加速現金周轉率。
(三)存貨管理
應積極開展清倉查庫,合理儲備物資,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廣泛開展修舊利廢活動,積極處理超儲積壓物資,把死物變成活錢;根據市場供求規律和生產需要,做到靈活采購和儲備,在強化信息管理的基礎上,對市場長線物資實行無庫存供應管理,充分利用社會庫存,減少人力、物力耗費和現金佔用。
(四)對固定資產實行管理
主要是確定固定資產的需要量,合理配置固定資產,選擇最佳的折舊方法,及時處理多餘固定資產。此外,嚴格按計劃支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需現金。
五、以財務現金管理為中心,推進企業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
企業財務現金信息是各類信息的交匯點,也是支撐經營決策的基礎。計算機網路技術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軟體是實施現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監督控制的必然選擇,財務管理軟體的推廣使用,不單純是推廣軟體本身,更重要的是推廣一種科學、先進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通過採用計算機網路手段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軟體,可以將過去繁瑣的會計數據加工、分析及人工無法做到的基礎性管理工作和「人盯人」的監控方式藉助計算機管理軟體的應用予以取代,使管理工作的「手」伸長,特別是規章制度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固化,減少人為因素,從技術上解決信息不及時、不對稱和監督乏力、滯後問題。因此,企業應結合實際,積極引進開發運用統一的財務與業務一體化的管理軟體,逐步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的信息流、物流、現金流的集成和數據共享,保障企業預算、結算、監控等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高效化。
六、抓好現金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堅持做好銀行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的日清月結,做好企業和銀行的對賬工作,發現未達賬要及時入賬,對企業的銀行存款余額及近期收支做到心中有數。
(二)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重視提高財務人員素質和思想覺悟,通過組織財務人員學習《銀行法》、《票據法》、《會計法》等財經法規,不定期地進行現金運籌、現金效益的探討活動,提高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強化現金效益管理。
(三)建立現金管理保證體系
企業的現金管理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財務部門要起紐帶作用,不能唱獨角戲。因為企業的現金運動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只有各方面共同參加,齊抓共管,才能消除阻隔,實現現金的良性循環。因此,必須建立以財務為主體,將生產、計劃、銷售、采購有機結合的現金管理保證體系。

Ⅸ 企業對現金的使用規則是什麼

給你貼一個我國現行現金管理條例,現在所有的會計基礎教育中有關現金管理的條款均來自於這個暫行條例,如果在實務中發現不能理解的地方,可以參閱任一會計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上面均有詳細的解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Ⅹ 商業銀行如何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做好現金業務基礎管理,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加強網點99999錢箱管理。每日營業前該行營業經理堅持卡大把制度,並監督99999錢箱操作員、管庫員雙人清點錢箱現金;日終雙人結賬,營業經理或網點負責人對99999庫存現金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實物錢箱雙人加雙鎖管理。二、加強現金調撥業務的監督、審核。上、下介頭寸嚴格按現金調撥的業務流程操作,並做到賬務處理、出入庫管理、審批授權三分離,崗位各司其職,互相制約,確保現金調撥嚴格規范、手續完備。三、加強大額現金支付業務的管理。大額現金支付堅持預約及經有權人審批制度,並做好大額支取及可疑交易的報備案工作。四、加強自助櫃員機管理。自助櫃員機的鑰匙、密碼交接和備用鑰匙、密碼副本的保管按規定進行,日常加鈔堅持雙人辦理,網點業務主管人員,定期不定期地清點自助櫃員機的現金,確保自助櫃員機的實物現金與有關分戶賬余額一致。五、加強現金收款錯賬沖正業務的管理。現金存款業務發生的差錯,一律通過規定的內部科目並經有權人審批授權後進行錯賬沖正處理;無論哪種情況造成的現金存款憑證未列印或列印不完善,嚴禁手工填寫「現金存款憑證」,均應嚴格按錯賬沖正業務辦理,防範操作風險。六、加強現金業務管理的自查工作。根據上級行對現金業務管理的有關要求,重點對網點現金、現金調撥、自助櫃員機管理、大額反洗錢等工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網點負責人及營業經理堅持每月查本、外幣庫存現金不少於六次,確保賬賬、賬款相符。對自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督促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不留隱患。真正把現金業務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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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有什麼確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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