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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5-22 12:28:12

Ⅰ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訴訟是什麼關系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 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等特點。
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 制。
1、二者雖然同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但各有其不同的法律適用.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 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系還是因人身關系產生。訴訟具有最為嚴格的法律適用規定。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 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也是比較寬泛的.
2、從對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來看,都是通過居間第三者來進行的,但對第三者的要求和規定卻不盡相同。對於調解來說,其居間第三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如果要 通過訴訟形式解決糾紛,居間第三者只能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包括國家各級人民法院。
3、解決機制解決機制問題.在調解中,由於作為居間第三者純粹的民間性和雙方當事人絕對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糾紛的解決只能建立在 糾紛主體絕對合意基礎上,第三者在調解過程中非以強制力而是以溝通、誘導、協調等方式促成當事人解決糾紛,僅起著促進、引導、協調的作用,對糾紛最終能否 徹底解決起不到決定性作用。而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憑借國家審判權來確定糾紛主體之間 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又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糾紛主體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等,其對民事糾紛的解決與否起著決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賴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5、法律後果.對於調解,由於其所具有的純粹的民間性和自治性,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非嚴格性,導致 了最終雙方達成的調解結果即調解協議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無強制執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遵守和道義力量,作為糾紛主體雙方的當事人在不 願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則可以不受約束的恣意反悔。對於訴訟,由於作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國家審判權的行 使,其所產生的結果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7、管轄原則.在調 解中,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管轄權沒有做級別和地域上的限制。對於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 則根據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和案件的發生地等情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管轄原則。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 出,首先,二者各具特徵,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補,糾紛主體可以依據自身利益的需要選擇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體現出糾紛主體自我 解決糾紛的社會整合能力,避免因糾紛而引發過大的社會震盪,而且因其合意性,非嚴格的規范性,較訴訟更為簡便迅捷,更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和預防。而訴訟則依據其嚴格的規范性和國家強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糾紛雙方的平等,保障和實現了糾紛主體的權利,從而使糾紛能夠得到 最終解決,體現了法的公平價值。其次,二者在現代社會中平等的發揮各自的作用,並不因在訴訟中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而高貴,也不因調解 具有民間性而顯卑微,相反,由於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社會關系的進一步復雜化,造成大量訴訟的出現,使得訴訟不堪重負,嚴 重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由於簡便、迅速又價格低廉,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重要選擇,而調解就是其典型。

Ⅱ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據此,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兩方面特性:既是群眾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司宣)

Ⅲ 合同糾紛,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用嗎

因為合同發生糾紛,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有用的。
因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如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就不需要到法院起訴,節省時間和金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Ⅳ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4)金融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Ⅳ 我想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流程是怎樣的,費用大概是多少

流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Ⅵ 哪些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Ⅶ 什麼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如何參加該委員會

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
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1)及時
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3)
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5)
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照法律規定,人
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
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
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
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Ⅷ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兩方面特性:既是群眾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Ⅸ 民事調解委員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區別

不一樣的。。。。民事調解委員會是訴訟後進行的調解,屬於法院的。。。而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屬於司法局,不是走訴訟途徑,是自願去你所在的鄉鎮司法所請求的調解。社會綜治是屬於綜治辦的,是政府性行為,是綜合治理比如低保申請什麼的走要去綜治辦的。那個基本是是一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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