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已經破產的金融機構 :銀行有多少家(包括商業銀行 信用社 城市銀行等) 保險公司有多少家
銀行明確破產的就一家:海南發展銀行 1998年6月21日倒閉
保險公司現今為止還沒回有,但是說保答險公司不允許破產的都是一知半解的!《保險法》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允許破產,只能採取分立、合並。」財產險等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
❷ 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是什麼意思
金融機構有序破產產是一種合理的釋放,也是新的個人、企業和社會的重組。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❸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❹ 美國那些大的金融機構為什麼會破產
你好這位朋友,簡單點說就是:
對美國的影響:
美國的金融機構(就比如說房地版美、房利美權)→把錢款給普通人買房→由於金融機構都認為房地產不會跌,所以大肆的放貸,但事實是美國的房價在不斷的下跌,那些原來買了房子的人,覺得現在的房子比原來自己買房子的太便宜,所以都不還貸,另願讓銀行將房子收回去.→這樣銀行就缺少資金.
對世界的影響:
美國的金融機構(就比如說房地美、房利美)向全世界發放公司債→像冰島這樣的國家就去購買,因為這些公司債收益都比較高.→當美國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像冰島這樣的國家就會出問題.(其它國家也一樣,就比如中國銀行)
❺ 中國已經破產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兄弟 銀行和保險公司是不會倒閉的。。。國家法律有保護的
❻ 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規定
具體的很多啊,推薦你去看一下破產法。下面就是。http://www.cnfalv.com/a/pcf/
還有公司法也有一些關於破產清算的規定。下面是。
http://www.cngsf.com/gongsifa/10.htm
❼ 中國倒閉的三家銀行除了海南發展銀行 還有兩家是什麼銀行
正式關閉的只有一家,海南發展銀行,簡稱海發行。中國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不少,如廣國投,華銀等等。
海南發展銀行倒閉過程:
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海南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很多信用社通過高息攬存的形式發展業務。到1997年年底時,海南省已有幾十家信用社出現資不抵債、無法兌付到期存款等問題,並發生多起擠兌事件。最終海南省政府決定讓海發行兼並這些信用社,背起它們的資產和負債。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陸續給海發行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用於「救火」後,決定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發出公告:由於海發行不能及時清償到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決定關閉海發行。
海發行關閉後,個人存款轉由工商銀行託管,由於公眾對於工商銀行的信任,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
而對法人(公司)存款則進行債權登記,待清算完後再行兌付,但是直到現在已經過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7)哪些金融機構破產了擴展閱讀:
事件啟示
首先,在海發行關閉事件中,我們看到其原因包括經營管理混亂、承擔接管問題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後,則是房地產泡沫崩潰可能導致金融失敗的殘酷事實。
上世紀90年代,海南房地產市場崩盤,導致包括信用社在內的金融機構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海發行則不幸成為這輪房地產泡沫危機的「犧牲品」。在當前房地產市場與金融體系關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這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發行遺留問題的背後,可以看到中國金融機構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來,這在客觀上阻礙了中國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長期以來。
中國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往往都是行政性關閉,或者是關閉後走向行政性主導的破產,因此往往被人戲稱為「計劃性破產」。市場化破產機制的缺位,使金融運行的規范化、程序化、市場化都難以完全建立起來。
再者,海發行關閉的直接原因,就是儲戶因為恐慌引起的「擠兌」所造成的。擠兌的發生往往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由於信息不對稱,儲戶在缺乏銀行的信息,二是由於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導致儲戶信心喪失。
其中的教訓,一是要求金融機構不斷提高運作規范性和透明度,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內部的風險收益特徵,二是要求盡快建立起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挽救儲戶信心的「最終安全網」。
❽ 08年金融危機時,美國有哪些銀行倒閉
有華盛頓互助銀行。
華盛頓互助銀行的危機:
1、2008年9月26日全美最大的儲蓄及貸款銀行-總部位於西雅圖的華盛頓互助銀行被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查封、接管,華盛頓互助銀行設立於1889年,涉及資產3070億美金,它的倒閉成為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一樁銀行倒閉案。
2、而本輪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則是華爾街所創造的金融衍生品—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由此引發了對金融衍生品及其監管的思考。金融衍生品既有分散風險的功能,也有放大風險的作用,極具兩面性。
(8)哪些金融機構破產了擴展閱讀:
造成美國金融危機的因素:
1、從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華爾街風暴,已經演變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這個過程發展之快,數量之大,影響之巨,可以說是人們始料不及的。大體上說,可以劃成三個階段:一是債務危機,借了住房貸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引起的問題。
第二個階段是流動性的危機。這些金融機構由於債務危機導致的一些有關金融機構不能夠及時有一個足夠的流動性對付債權人變現的要求。第三個階段,信用危機。就是說,人們對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金融活動產生懷疑,造成這樣的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風險]美國金融危機所引發的金融衍生品全球反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危機 (金融學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