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公司 離職以後加了公司客戶 之前有簽訂保密協議 離職以後還留有公
勞動者離職後,留有客戶資料,那麼不被公司發現,那麼沒有什麼事情的,但被公司發現,那麼公司要求賠償的。
Ⅱ 公司搬遷,老闆讓我們簽離職申請,員工都簽了離職申請,這種情況怎麼拿到搬遷費
可能拿不了搬遷費,都離職了。
Ⅲ 公司以我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要我簽訂離職申請,我不同意,恐嚇我說如果不走就不發工資給我,真的氣死我。
收集好你到公司上班的證據。把一些證件給予復印,這是第一步。第二步,不管公司怎麼做你不要理會,因為公司至今為止都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有你要求公司與你簽訂勞動的證據就更好了)就已經導致了公司是過錯一方,這一點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如果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也可以申請補償社保。你不要主動辭職,公司強制調離你的工作崗位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調換工作崗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你反映的你與公司簽訂協議同意調離工作,這點也可推翻,第一,與勞動合同法相違背,第二你也可以說是企業當時脅迫你這樣簽訂。這樣就可以做到違反勞動合同法「平等自願」原則了。呵呵 記得,別主動辭職,要讓公司開除你,然後你去仲裁!回答完畢啦,希望對你有用!
Ⅳ 公司強迫我們幾個員工簽訂自願離職申請書,我該怎麼辦
您好,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您可以拒簽,如單位過分,您可以報警。如單位單方辭退,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證據,您主要要收集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收入方面的證據等,人證可以,但是要出庭陳述。希望幫到您!
Ⅳ 在金融公司上班,壓資二個月後通知我們簽離職手續。我怎麼辦
直接走了,再找下一份工作吧,這種不按時發工資的公司沒有前途,當然要把工資要到
Ⅵ 我這是公司辭退我了。要我簽自願離職申請書。我簽了,現在覺得不對。
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自願,屬於雙方協商同意,也是有補償,但是如果員工不同意而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當事人已經簽訂離職自願書,一般不能反悔。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單位不賠償和補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Ⅶ 我現在准備離開公司,但公司要求我必須簽訂自動離職申請表,這個可以簽嗎還涉及別的問題嗎
離職申請可以簽,但是你也可以讓公司給你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對於你以後找工作有幫助的
Ⅷ 公司哄騙員工簽訂離職申請表怎麼處理
確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
Ⅸ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申請,又要求簽入職其它部門,對自己有影響嗎
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申請,又要求簽入職其它部門,對自己有影響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系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而且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應與該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自願離職,又簽入其他用人單位的,可能是該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相關法律責任。但是,法律對非因自身原因變更用人單位的情況作出了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Ⅹ 離職申請寫明是公司原因,算自己自願離職嗎
一般自己簽了離職單的,就是算自願離職,寫明公司原因,只是自己離職的原因,並不是公司趕你走的。但是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或勞動法的原因,那你就可以以公司違約離職,並可以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