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 ××萬股
××中心 ××萬股
北京××公司 ××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 ××萬股
廣東××廠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 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㈡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 ××萬股
××中心 ××萬股
北京××公司 ××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 ××萬股
廣東××廠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 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㈢ 公司章程一般是什麼時候擬定的
公司章程一般是在公司設立時擬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金融集團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㈣ 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
問: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資產處置、企業營銷策劃等。現在我們想接受外公司的委託,對其呆、壞、死帳進行催收或訴訟追償,然後收取提成。請問這樣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果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資產處置、企業營銷策劃等。現在我們想接受外公司的委託,對其呆、壞、死帳進行催收或訴訟追償,然後收取提成。請問這樣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果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
設立外商投資控股公司資產總額不得低於4億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請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公司的名稱來講,所謂投資公司,一般主要從事經貿、資產、經營類投資范圍,當然主要還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范圍。
投資公司是以將貨幣或資產投向本身以外的企業或個人、並從這種貨幣或資產的投入取得直接經營收入或通過股份變現實現資金退出的企業法人。
目前在中國的金融市場,投資公司一般以「投資銀行」的角色稱呼出現,顧名思義投資公司必須擁有大量的自有資金,才能實現真正的投資運作。同時,由於投資工作本身的難度還需要另外一種類似中介性質的企業來服務投資公司和企業,因此就出現了目前市場上眾多的投資顧問公司,顧問公司並不具備真正的投資能力,只是在投資活動中為項目方和資金方牽線搭橋,並從中收取顧問費用。
㈤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以下來為摘要)
中央匯金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
公司根據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公司中文名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稱: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接受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不少於五人,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委派。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委派。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會擬訂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國務院授權公司董事會對章程進行解釋
㈥ 求救!原公司章程要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加入幾條規定,這種章程修正案怎麼寫啊
下附範例,僅供參考!(據新規定製定的章程)
第七章貸款擔保額度、手續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一般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額度在 萬元以下、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擔保。特殊情況,報董事長或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貸款擔保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並辦理年檢手續;
2、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協作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5、自然人應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償還能力;無逾期貸款、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不良記錄。
6、申請擔保的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貸款擔保按下列程序進行:
1、貸款擔保申請。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確定貸款意向後,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貸款擔保申請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2、貸款擔保審查認證。擔保公司接到貸款擔保申請後實地考察認證,三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3、簽訂貸款擔保契約。擔保公司同意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後,與公司簽訂貸款擔保和擔保契約,收取擔保手續費,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未經本公司同意貸款展期,公司不負擔保責任,後果由有關方面自負。
第三十四條 擔保手續費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交納,並在擔保時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五條 擔保企業除按規定交納擔保手續費外,視風險度不同交納擔保貸款額3—10%的保證金。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除追查有關責任外,扣押全部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公司組成人員的工資待遇、辦公經費等在擔保手續費、擔保資金銀行存款利息中列支,開支標准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實現的利潤按下列次序分配:
1、彌補上年虧損;
2、提取50%作為風險金(總數達到資本金的10%後差額提取);
3、上交稅金;
4、為股東分紅。
第八章 擔保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擔保資金按規定的財務制度建賬,並以擔保公司名義存入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應經5到10倍放大擔保比例。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144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145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60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146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註。
第147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148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149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150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151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152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153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154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