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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經濟責任審計

發布時間:2021-05-24 19:33:20

1.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會計網校小文哥回復: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等。
為了全面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在審計前述主要內容時,《規定》強調應當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2. 經濟責任審計向被審單位要哪些內容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3.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報告審計的區別如下: (一)審計目標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關經濟活動負有的責任進行審計,加強對責任者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責任者的經濟責任,促進責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
其重點是對責任者經濟責任的評價。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標包括五個方面: 1、存在或發生。
是指審計要認定資產負債表所列的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是否存在,損益表所列的各項收入費用在會計期間是否確實發生。
2、完整性。
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項目是否都進行了會計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3、權利和義務。
是指審計要認定在某一特定時期,各項資產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權力,各項負債是否確屬被審計單位的義務。
4、計量與計算。
是指審計要認定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支出等會計要素是否正確計量,是否按適當的金額進行核算,相關的計算是否正確。
5、揭示和披露。
是指審計要認定會計報表上的特定組成要素是否被適當加以分類、說明並在會計報表上反映。
財務收支平衡的最終目標是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點是檢查。
(二)審計對象(審計客體)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財務報告審計的對象是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責任人,而財務收支審計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三)審計的內容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重大決策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個人是否有違反廉政勤政規定的行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財務報告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1、資產審計。
是對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負債審計。
是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3、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審計。
是對企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4、損益審計。
是對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所進行的審計,主要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
(四)審計的目的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在查明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佔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幹部勤政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從而達到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的目的,為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供使用、管理和評價幹部的參考。
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計,揭露其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目的的區別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而財務收支的目的是糾偏和服務。
(五)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不同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指標評價、內控制度評價、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等。
經濟指標評價又包括收入任務完成率、資產增值、保值率(目標完成情況指標)。
內控制度評價主要是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財務報告審計的評價,主要通過一系列的經濟技術指標的評價,引導被審單位的經營行為,幫助被審單位尋找差距及產生的原因,促進被審單位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它主要包括: 1.反映單位效益狀況的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
2.反映單位營運狀況的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帳款周轉率等)。
3.反映單位償債能力狀況的資產負債率(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六)審計結果報告不同與其他報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部門在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委託部門提交的鑒證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在特定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業務法律文書。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後由審計部門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不同於其他審計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就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向委託部門提交的專題報告。
2.報告的定向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使用者或受報告人是特定的。
3.內容的針對性。
經濟責任審計無論從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重點,還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都是緊緊圍繞「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這一具體內容來進行的。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在確定的任職期間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鑒證和評價。
而作為承載這一具體鑒證和評價的業務法律文書,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中心內容應當是鑒證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4. 什麼叫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

以下資料可供你參考:

-----審計署:推進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
-----2008年07月11日 23:01:03 來源:新華網

審計署制定《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

新華網北京7月11日電(記者杜宇 張曉松)審計署11日公布的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推進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深化地廳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規劃稱,分步制定政府主要負責人、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領導人員三類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范。推動中央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同時提出,五年內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經常性審計。

規劃說,對金融的審計,要以維護安全、防範風險、促進發展為目標,服務國家宏觀政策,推動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穩定,完善金融監管,推動建立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

規劃還提出,加強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審計,重點揭露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及大案要案線索,揭示影響金融業健康發展的突出風險,從政策上、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競爭能力。

此外,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著力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資源環境審計模式, 2012年初步建立起資源環境審計評價體系。

規劃提出,對資源環境的審計,以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為目標,維護資源環境安全,發揮審計在促進節能減排措施落實以及在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中的積極作用。

5. 什麼是經濟責任審計哪些考察對象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一類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千部;

二類是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包括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千部);

包括的理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實務操作中,與黨政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類似,故將其納入黨政工作部門的范疇.

三類是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

6. 淺談如何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開展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領導幹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證。審計署頒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細化、深化了這項工作,中辦發[2000]16號文件將經濟責任審計又推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人事部等部門都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予了充分支持,為審計工作開辟了新的天地。審計責任越來越重大,對審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風險增大,如果經濟責任審計流於形式,將嚴重影響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辜負黨和人民的重託。因此,審計部門要不斷總結經驗,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真正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7.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哪些內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五、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領導幹部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

8. 經責審計與一般審計有什麼不同

一是審計實施的主體相同。兩者都屬於政府審計范疇,實施的主體為國家審計機關。各級國家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的審計管轄權分別統一的組織實施,行使各自的審計監督職責。

二是審計遵循的法律相同。兩者以《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作為開展審計監督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具體審計項目審計過程中證實問題的定性處理、事項評價等,也都是以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為基本出發點和根據的。

三是審計監督的介質相同。兩者都是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帳證、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經濟活動的文件與數據資料為介質,在此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從業經驗進行審計及審計調查,對審計事項開展檢查,作出審計評價,形成審計結論。

四是審計工作的程序相同。兩者都要求按照法定的審計工作程序編列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向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文書、撰寫審計結果報告和對審計查證落實、依法需要審計處理處罰的違法違紀問題下達審計決定等。

五是審計管轄的層級相同。對於其他傳統審計的管轄權,《審計法》第28條有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而對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管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6條中規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可見,對於兩者的審計管轄權,雖然法律法規的出處與表述有所不同,但顯而易見兩者所規定的審計管轄權層級都一樣。

對於兩者審計的不同之處,可歸納為五個方面:
首先,審計的對象不同。其他傳統審計的對象是分配、使用和管理國家財政資金國家機關及佔有、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則為各級國家機關、黨政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審計的組織方式不同。前者是由各級審計機關按照法定分工許可權,對於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督對象根據需要編列年度項目計劃,在報請同級政府審批後,組織審計組實施審計。後者審計項目計劃,一般是由審計機關會同同級黨委組織、紀檢部門,根據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領導同志的要求,確定年度項目計劃,再由組織部門委託的方式交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

再次,審計的目標不同。前者總的審計目標是保障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完整,促進經濟活動的規范健康,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和國家經濟法規的權威。後者總的目標是促進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自覺地用科學發展觀作為履行崗位責任的指導思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審計內容的側重不同。前者的審計內容可能因具體審計項目的目的與要求不同而會有所區別,但側重點都是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後者的審計內容除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職單位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外,一般應還包括領導幹部在崗位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財金法律法規情況,經濟目標完成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及建設效益效果情況,被審計人的廉潔自律情況等。

最後,審計結果報告呈報的對象不同。前者審計結果報告原則是「誰安排向誰報」,呈報的對象一般為組織安排項目實施的本級政府和各級審計機關。後者審計報告呈報的對象,新頒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明確為三個層面:一是主報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且在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二是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存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或領導人員個人檔案;三是對於審計對象的審計,涉及到管理職能的,還要求抄送各級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紀檢監察機關、勞動資源保障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成員單位

9.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哪些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

(一)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省、市、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領導人員;

(四)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下級單位的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五)省、市、縣(市、區)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幹部。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與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管理職權與責任相對應,充分考慮領導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集體)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幹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依規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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