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紐約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機構詳細些
花旗銀行(Citibank, N.A.)是花旗集團屬下的一家零售銀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16日成立的「紐約城市銀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並購,已成為美國最大的銀行,也是一間在全球近五十個國家及地區設有分支機構的國際大銀行,總部位於紐約市公園大道399號。
花旗銀行標志
花旗集團(Citigroup)是當今世界資產規模最大、利潤最多、全球連鎖性最高、業務門類最齊全的金融服務集團。它是由花旗公司與旅行者集團於1998年合並而成、並於同期換牌上市的。換牌上市後,花旗集團運用增發新股集資於股市收購、或定向股權置換等方式進行大規模股權運作與擴張,並對收購的企業進行花旗式戰略輸出和全球化業務整合,使花旗集團在短短五年時間里,總資產規模擴大了71%,股東權益增加92%,資本實力不斷提高;總收入提高72%,利潤增長 2.6倍,表現出不凡的盈利能力;其股票在進行一次送股(每3股送1股)和 22次分紅派息(每股分紅共計$3.82)的情況下,每股凈值仍提高了一倍,價格翻了一番。花旗股票是紐約股市著名的績優藍籌股,如其業務品牌一樣著名。
100周年紀念
花旗集團作為全球卓越的金融服務公司,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約為二億客戶服務,包括個人、機構、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服務從消費銀行服務及信貸、企業和投資銀行服務、以至經紀,保險和資產管理,非任何其它金融機構可以比擬。現匯集在花旗集團下的主要有花旗銀行、旅行者人壽和養老保險、美邦、Citi-financial、Banamex和Primerica。
英國《銀行家》雜志對世界前1000家銀行2002年各項指標排名中,花旗集團以一級資本590億、總資產10970億、利潤152.8億美元三項排名第一,盈利水平佔1000家大銀行總盈利2524億美元中6.1%。根據花旗集團最新年報顯示,花旗集團2003年一級資本已達669億、總資產12640億、利潤 178.5億美元,比上年又分別增長了13.4%、15.2%和16.8%。
在過去的 10年裡,花旗集團的股票價格、盈利能力和收入復合年增長均達到兩位數字,而且盈利增長高於收入增長。尤其令同行所嘆服的,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 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機和反恐戰爭等一系列重大事件,1000家大銀行總體盈利水平分別下挫14.9%和29.7%的情況下,花旗集團仍達到3%和 4.5%的增長,顯示了花旗金融體系非凡的抗風險能力。
花旗集團目前是全球公認的最成功的金融服務集團之一,不僅是因其在全球金融服務業盈利與成長速度最高的企業中連續占據領先地位,更由於它是世界上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金融服務連鎖公司。花旗集團為100多個國家2億多位顧客服務,每位客戶到任何一個花旗集團的營業點都可得到儲蓄、信貸、證券、保險、信託、基金、財務咨詢、資產管理等全能式的金融服務,平均每位客戶的產品數在全球同行企業中排名第一,因此花旗集團的客戶關系服務網路是花旗不可估量的一種資源,桑迪·維爾就曾驕傲地說過:「這個網路是我們唯一擁有的真正有競爭力的優勢,不管你到世界任何一個地方,你都可能找到一家花旗銀行的機構可以為你服務。」
紐約銀行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金融公司 (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年7月宣布,雙方已經完成合並,形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紐約銀行梅隆公司),催生出一家資產管理和證券服務領域的全球領先企業。
紐約銀行梅隆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代碼為「BK」。
紐約銀行梅隆公司的管理資產超過1萬億美元,躋身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商行列,並以其18萬億多美元的代管和託管資產成為全球領先的資產服務商。公司首席執行官 Robert P. Kelly 表示:「我們正建立一個無人能及的全球領先的金融服務增長公司。我們在很多高增長型業務、無可匹敵的產品廣度以及通過戰略投資加快全球拓展的能力方面都處於領先地位。新公司以服務卓越與業績出眾為特色,將形成一個以絕對的客戶為本、注重團隊合作和執行力為制勝法寶的企業文化。」 除了資產管理和證券服務以外,公司還提供企業信託、預托證券、結算和持股人服務。它將以1600多億美元的客戶資產位列美國財富管理商前10位,並且是領先的美國現金管理和全球支付服務供應商。公司業務結構均衡,全球各地的營收和盈餘多樣化,同時在快速增長的資產管理和證券服務行業也擁有業務。公司執行董事長 Thomas A. Renyi 表示:「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有能力為我們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和價值,為我們的股東帶來更快的增長。我們已經按計劃完成了這項合並,現在已經准備好精心、嚴格地進行我們能力的整合,來滿足我們客戶未來的需求。」
紐約銀行有限公司和梅隆金融公司於2年12月宣布合並計劃,兩公司的股東今年5月份以壓倒性優勢批准了這項交易。公司年營收規模約為130億美元,試算市值約為500億美元,公司總部位於紐約,在全球共擁有40,000名員工。
紐約銀行(Bank of New York)由亞歷山大·哈密頓(Alexander Hamilton)於1784年創立,是全美歷史最悠久的銀行。紐約銀行的業務包括證券服務、全球支付服務、資產管理及私人客戶服務、企業銀行業務、零售銀行及金融市場服務,被喻為世界上最穩健、贏利能力最強的貨幣中心銀行之一。紐約銀行的總部位於美國金融中心地段紐約市華爾街一號,管理著遍布33個國家的分行和分支機構的國際網路。
紐約銀行在亞太地區經營業務有著超過50年的歷史。公司在這個地區的12個國家當中擁有18家辦事處,其中包括上海、東京、香港、新加坡、漢城與台北等地的分行,並僱傭了1,500名員工。
紐約銀行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BK)是提供全系列服務的全球領導性企業,幫助機構與個人在超過100個全球市場中轉移與管理它們的金融資產。公司有著與客戶合作來通過其核心競爭力來提供創新解決方案的長期傳統,其核心競爭力包括證券服務、國庫券管理、投資管理與個人及地區銀行服務等。公司廣泛的全球客戶庫包括眾多領先的金融機構、公司、政府機構、慈善基金與基金會等。
Ⅱ 美國出名的金融機構都有什麼
AIG 美國國際集團
NewYorklife 紐約人壽集團
JP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
Goldmansachs 高盛
Ⅲ 國際著名的金融炒家都有誰
喬治·索羅斯 羅傑斯 巴菲特 這三位是比較著名的炒家,還有很多金融機構也版屬於國際金融炒家,例如高權盛集團,摩根士丹利, 摩根大通。
其中以高盛最為出名攻擊過很多國家的金融系統,例如日本,美國中國俄羅斯。
Ⅳ 世界著名三大金融中心是什麼
紐約,倫敦,香港
紐約
紐約,於1624年建城,位於紐約州東南部,隸屬紐約州管轄,下轄五個區。紐約是整個美國的金融經濟中心、最大城市、港口和人口最多的城市,同時也是世界最大的城市,在四個傳統「全球城市」中位居首位,它的一舉一動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世界。作為全世界最大的都會區之一——紐約都會區的核心,在超過一個世紀中,紐約在商業和金融的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全球影響力,它左右著全球的媒體、政治、教育、娛樂與時尚界,其中聯合國總部也位於該市。位於曼哈頓下城的華爾街,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主導了全球的國際金融,紐約證券交易所亦位於此地。
倫敦
倫敦是英國的首都、歐洲第一大城以及第一大港,也是歐洲最大的都會區之一兼世界四大世界級城市之一,與美國紐約、法國巴黎和日本東京並列。從1801年到20世紀初,作為世界性帝國——大英帝國的首都,倫敦因其在政治、經濟、人文、娛樂、科技發明等領域上的卓越成就,而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都市。倫敦不僅是英國的政治中心,還是許多國際組織總部的所在地。由於倫敦是一個非常多元化的大都市,其居民來自世界各地,具有多元化的種族、宗教和文化,城市中使用的語言超過300種。倫敦亦是世界聞名的旅遊勝地,擁有數量眾多的名勝景點與博物館等。
香港
香港是繁華的國際化大都市。。香港是國際重要的金融、服務業及航運中心,也是繼紐約、倫敦之後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香港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排名中一直名列前茅,並且連續第18年獲得評級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系,經濟自由度指數排名第一。香港是中西文化交融的地方,同時為全球最安全、富裕、繁榮和生活高水平的城市之一,有「東方之珠」、「美食天堂」和「購物天堂」等美譽。香港把華人的智慧與西方社會制度的優勢合二為一,以廉潔的政府、良好的治安、自由的經濟體系以及完善的法治聞名於世。
Ⅳ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機構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
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4年,主要任務是資助國家克服窮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一道,成為國際經濟體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
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1930年5月共同組建的,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現成員國45個;
美洲開發銀行,即泛美開發銀行;總行設在華盛頓,成立於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區域性、多邊開發銀行;
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根據1957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的規定,於1958年1月1日成立,總行設在盧森堡;
非洲開發銀行(ADB)是於1964年成立的地區性國際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ADB),致力於促進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發展中成員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區域性政府間金融開發機構。
特別的,還有近來中國牽頭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亞投行,AIIB),政府間性質的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總部設在北京。
Ⅵ 國際十大金融機構
花旗、荷蘭ING、富通、匯豐、瑞銀、美國銀行、巴黎銀行、摩根大通、德意志銀行、美國國際AIG。
英傑華、巴克萊、荷蘭銀行、勞埃德、摩根士丹利、高盛、美林、雷曼兄弟、BBVA......
Ⅶ 著名的國際金融機構有哪些
恆生銀行、中英人壽、香港匯豐銀行、英國渣打銀行,匯豐銀行
國際金融機構是指從事專國際屬金融管理和國際金融活動的超國家性質的組織機構,能夠在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事件中協調各國的行動;提供短期資金緩解國際收支逆差穩定匯率;提供長期資金促進各國經濟發展。按范圍可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性的國際金融機構
Ⅷ 全球主要金融機構
世界銀行排行榜前十位
1 JP 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公司 US JPM
2 Bank of America Corp 美國銀行 US BAC
3 Citigroup 花旗集團 US C
4 Royal Bank of Scotland 蘇格蘭皇家銀行 UK RBS
5 HSBC Holdings 匯豐集團 UK HBC
6 Wells Fargo & Co 美國富國銀行 US WFC
7 Mitsubishi UFJ Financial Group 三菱日聯金融集團 Japan MTU
8 ICBC 中國工商銀行 China
9 Credit Agricole Group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 France
10 Santander Central Hispano 西班牙國際銀行 Spain STD
全球十大證券交易所
1.紐約泛歐交易所(美國)
2.納斯達克交易所
3.東京證交所
4.倫敦證交所
5.紐約泛歐交易所(歐洲)
6.上海證券交易所
7.香港聯交所
8.多倫多證交所
9.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
10.巴西證券、商品及期貨交易所
全球十大期貨交易所
1、倫敦金屬交易所
2、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3、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
4、紐約商業交易所
5、紐約商業交易所
6、倫敦洲際交易所
7、ICE-NYBOT
8、新加坡交易所
9、東京工業品交易所
10、香港期貨交易所
Ⅸ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