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審計署有專門的金融審計部門,主要對國有銀行及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如果屬於審計署監管范圍的銀行,可以進行舉報,審計署必須對舉報信作出答復。如是天津的金融機構,可以向審計署,也可向審計署駐京津冀特派辦舉報。
❷ 審計署駐鄭辦事處能不能審計河南省民委
河南省民委
屬於
河南審計廳
管轄,鄭州特派辦是
審計署派出機構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的單位,鄭州辦要有審計署的指派才能審計河南民委
❸ 國家審計署駐鄭州特辦處做什麼
國家審計署駐鄭州特辦處是審計署的派出機構,執行審計署下達的審計工作計劃,負責財政、投資、社保、金融、資源環保、經濟責任等審計。說句通俗的解釋:中央部門和單位以及中央資金由審計署所屬派出局和特派辦負責審計,省屬部門和單位以及省安排的資金由省審計廳負責審計,市、縣也是同理。再換句話說:一級政府一級審計,審計對本級政府的單位和部門及資金使用進行審計。
❹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的介紹
特派辦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和審計署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審計省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單位駐地方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駐地方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中央所屬駐地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中央國有企業、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中央金融機構、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駐地方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❺ 國家審計署的業務范圍及主要查處案件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業務范圍及主要查處案件是:(一)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三)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五)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六)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七)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八)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的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准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辦現任特派員是誰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審計范圍:河南、青海
領導成員
特派員:鄭新舉
副特派員:王俊豪
副特派員:王彥斌
副特派員:茅東萍
紀檢組長:張曉青
副司級審計員:鄭維民
副司級審計員、新疆審計廳副廳長:楊任傑
❽ 什麼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 對國務院各部門、經濟實體、金融機構、各省以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最高審計機關。
❾ "署"和"部"的區別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審計部"而是"審計署"
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加上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他們同屬於一個級別,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行政管理職能。
叫審計署而不叫審計部是約定俗成的一種語言習慣,也參考了國外的叫法,如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審計署National Audit Office等。
拓展資料:
部、委、署、總局這些稱呼有的是沿襲以前的習慣稱呼,有的是辦公性質與其他的不一樣才這樣稱呼的,比如中央人民銀行總不好稱為「央行部」吧!像審計署、海關總署、發改委等因其工作內容跟其他的部門相比,特點更突出故名稱各異。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職能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