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㈡ 玉溪市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玉溪市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6年09月2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辦理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代理業務和統借分貸(委託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企業及個人的商業服務和代理活動,社會經濟咨詢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羅冰輝
成立時間:2006-09-28
注冊資本:6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3040200000427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珊瑚路113號
㈢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廣發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合資銀行華一銀行華商銀行青島國際銀行浦發矽谷銀行中德住房儲蓄銀行中信嘉華銀行外資銀行花旗銀行渣打銀行瑞穗實業銀行匯豐銀行三井住友銀行星展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華僑銀行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銀行友利銀行大華銀行韓亞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德意志銀行法國巴黎銀行華美銀行東方匯理銀行盤谷銀行韓國外換銀行新韓銀行法國興業銀行正信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澳新銀行山口銀行名古屋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瑞士寶盛銀行橫濱銀行韓國國民銀行韓國釜山銀行阿聯酋阿布扎比銀行西太平洋銀行印度國家銀行瑞士銀行港資銀行東亞銀行恆生銀行永亨銀行南洋商業銀行協和銀行大新銀行台資銀行台灣永豐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工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企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北京銀行
天津:天津銀行
河北:河北銀行、邢台銀行、唐山銀行、秦皇島銀行、滄州銀行、承德銀行、邯鄲銀行、保定市商業銀行、廊坊銀行、衡水銀行、張家口市商業銀行
山西:晉商銀行、晉城銀行、晉中銀行、大同銀行、長治銀行、陽泉市商業銀行
內蒙古:包商銀行、內蒙古銀行、烏海銀行、鄂爾多斯銀行
遼寧:盛京銀行、錦州銀行、葫蘆島銀行、大連銀行、鞍山銀行、撫順銀行、丹東銀行、營口銀行、阜新銀行、遼陽銀行、鐵嶺銀行、朝陽銀行、盤錦市商業銀行
吉林:吉林銀行
黑龍江: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
上海:上海銀行
江蘇:江蘇銀行、南京銀行、蘇州銀行、江蘇長江商業銀行
浙江:杭州銀行、寧波銀行、溫州銀行、嘉興銀行、湖州銀行、紹興銀行、金華銀行、台州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寧波通商銀行
安徽:徽商銀行
福建:福建海峽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廈門銀行、泉州銀行
江西:江西銀行、九江銀行、贛州銀行、上饒銀行
山東:齊魯銀行、濟寧銀行、青島銀行、臨商銀行、棗庄銀行、東營銀行、濰坊銀行、煙台銀行、齊商銀行、日照銀行、萊商銀行、德州銀行、威海市商業銀行、泰安市商業銀行
河南:中原銀行、鄭州銀行、洛陽銀行、平頂山銀行、焦作中旅銀行
湖北:漢口銀行、湖北銀行
湖南:長沙銀行、華融湘江銀行
廣東:廣州銀行、珠海華潤銀行、東莞銀行、廣東南粵銀行、廣東華興銀行
廣西:廣西北部灣銀行、柳州銀行、桂林銀行
重慶: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
四川:成都銀行、德陽銀行、綿陽市商業銀行、自貢市商業銀行、攀枝花市商業銀行、瀘州市商業銀行、樂山市商業銀行、南充市商業銀行、宜賓市商業銀行、涼山州商業銀行、遂寧市商業銀行、雅安市商業銀行、達州市商業銀行
貴州:貴州銀行、貴陽銀行
雲南:富滇銀行、曲靖市商業銀行、玉溪市商業銀行
西藏:西藏銀行
陝西:西安銀行、長安銀行
甘肅:蘭州銀行、甘肅銀行
寧夏:寧夏銀行、石嘴山銀行
青海:青海銀行
新疆: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昆侖銀行、庫爾勒市商業銀行、新疆匯和銀行、哈密市商業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略村鎮銀行略
㈣ 玉溪市商業銀行的簡介
2006年5月26日,玉溪市商業銀行開業。一載春秋,奮馬揚鞭。如今,玉溪市商業銀行已從一個實力較小的城市信用社,逐步發展成了一家初具規模、運行穩健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一年來,不斷健全公司治理,建立了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組織架構;不斷拓展業務領域,各項業務持續穩健發展,資金實力和盈利能力顯著增強;不斷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初步構建了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優化網點布局,形成了立足玉溪中心城區,逐漸輻射縣區的服務網路;不斷塑造品牌形象,「玉溪人自己的銀行」逐漸深入人心。
玉溪市商業銀行根植本土、奉獻地方,切實履行「服務地方經濟,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廣大市民」的鄭重承諾。目前在玉溪市內已有網點布局合理,服務各具特色的9個分支機構。
銀河支行:以上門服務作為拓展業務的切入點
玉溪市商業銀行銀河支行位於玉興路下段,它的前身是玉溪市城市信用社銀河社,2007年5月更名為玉溪市商業銀行銀河支行。2001年7月16日,玉溪市城市信用社銀河社搬遷至此開業。這里高樓林立,被老百姓稱為「玉溪金融一條街」,玉溪市內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都匯集於此,玉溪市商業銀行銀河支行猶如高人中的矮子。
面對如此強大的競爭對手和激烈的市場競爭,怎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站穩腳跟,這是年輕的行長李玉紅絞盡腦汁的問題,也是廣大職工最擔心的問題。他們當時給自己的定位是「抓住其他大銀行不太重視的業務,以客戶為中心,做好上門服務」。如在離中心城區較遠的城鄉結合部,哪怕是一張對賬單和一張支票,只要客戶一個電話打來,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就上門服務。以優質的服務贏得了客戶的支持。過去的四年中,他們按照「立足玉溪市區,服務市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發展」的思路,圍繞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狠抓內部管理,積極拓展對外業務,支行發展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存款業務快速增長;客戶數量日益增加。
2006年5月,玉溪市商業銀行掛牌成立,為銀河支行業務拓展創造了一個嶄新的平台。他們在充分總結過去發展經驗,深入分析當前經營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出2006年——2008年三年發展總體目標:保持存款年均增量5000萬元以上,力爭2008年末各項存款余額達3.5億元。總體思路:嚴格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立足於「市民銀行、市政銀行、市企銀行」的市場定位,充分發揮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自身優勢,積極調整存款結構,以穩定和拓展大戶存款為增存核心,以大力發展中小戶存款為穩存保障,逐步增強存款穩定性,求真務實,開拓創新,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使各項業務和發展邁上更高的台階。
全力組織存款,做好服務工作是該行的生存之本。為確保「穩存、增存」中心工作的落實,成立了考核小組,制定有效的績效考核辦法,進一步激發了廣大員工攬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抽調綜合業務素質較強的兩名員工加強上門服務,增強與客戶聯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了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支持,樹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使各項業務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截至2006年末,全年五日平均存款余額為23300萬元,較上年增長2100萬元,較好地完成了總行下達的指標,並通過狠抓內部管理,做到了全年無案件及重大的差錯事故發生,實現了安全穩健經營。
通海支行:存款大幅上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
存款是銀行賴以生存的基礎,更是通海支行常抓不懈的工作。他們借玉溪市商業銀行成立的東風,配合總行的宣傳,加大宣傳力度。在通海電視台做了特約播映,擴大該行的知名度,宣傳通海支行作為地方性銀行靈活、方便的特點,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擴大商行在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的影響,不斷提高通海支行的信譽度和知名度,積極收集存款信息,挖掘每個職工的潛力,做好客戶的聯系工作,為穩存、增存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2006年,通海支行有了一個較大的發展,12月末,各項存款余額為19389萬元,比年初增加6743萬元,增幅為53.32%;全年五日平均存款余額為15151萬元,增幅為36.8%。
貸款是銀行發展之本。通海支行發揮地方金融機構機制靈活特點,結合通海工業強縣的優勢,不斷加強銀政協作、銀企合作,緊緊圍繞政府的產業導向和基礎設施建設,搞好金融服務,存貸款投向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嚴格控制了貸款風險。
風險防範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工作。通海支行加強風險防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和金融法規,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通過與擔保公司合作,極大地降低了信貸風險。
2003年,玉溪市商業銀行通海支行就與由通海縣政府牽頭成立的通海誠信擔保公司建立了合作關系。他們以相互推薦、合作的方式進行融資擔保,為通海縣的中小企業融資難開辟了全新的擔保通道。
中小企業規模小,融資困難。通過銀行與擔保公司對企業財務管理、原料來源、產品銷路、市場狀況,以及企業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信用程度進行調查,為銀行貸款提供詳實可信的資料,由擔保公司對需要貸款企業的信譽度進行擔保。2004年至2006年,通海誠信擔保公司先後為雲南通海熱扎帶鋼廠累計貸款擔保1100萬元。另外還為景程工貿有限公司、雲南宏斌綠色食品有限公司等一些在通海已形成一定規模、工業化程度比較高的企業進行貸款擔保,有效地支持了通海縣域經濟的發展。由於銀行與擔保公司誠信合作,優勢互補,促進了雙方業務的共同發展。擔保公司著力解決中小企業對信貸資金的擔保問題,為銀行培植優質的客戶,形成互相支持,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格局,建立了公司、銀行、企業三者長期、有效的合作機制。
2006年,該行累計發放貸款13590萬元,有力地支持了通海經濟建設和財源培育,進一步發揮了地方銀行的作用,今年三月份被通海縣委、縣政府表彰為「發展工業經濟先進單位」。經過一年來的努力,該行業務不斷擴大,存貸款穩步增長,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不斷增強。
㈤ 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單位,都可能會稱為民間借貸的主體。
金融機構參與的不叫民間專借貸,叫金融屬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