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區別
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區別: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s)是與商業銀行相對應的一類金融機構版。主要從事證券權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資銀行是美國和歐洲大陸的稱謂,英國稱之為商人銀行,在中國和日本則指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的組織形態主要有四種:一是獨立型的專業性投資銀行,這種類型的機構比較多,遍布世界各地,他們有各自擅長的業務方向,比如中國的中信證券、中金公司,美國的高盛、摩根士丹利;二是商業銀行擁有的投資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通過兼並收購其他投資銀行,參股或建立附屬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在英德等國非常典型,比如匯豐集團、瑞銀集團;三是全能型銀行直接經營投資銀行業務,這種形式主要出現在歐洲,銀行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同時也從事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主要有投資業務。四是跨國財務公司。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② 國內商業銀行可以從事哪些投資銀行業務其中哪些是需要申請金融許可的相關規定文件是什麼
我國目前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方式。
所以國內商業銀行暫時不能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③ 銀行和金融機構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一種,即: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關概念:
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市場經濟制度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相對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銀行種類: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具有創造存款貨幣功能的銀行。亦稱為存款貨幣銀行,該類銀行對貨幣運行的影響程度大,因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專業銀行:專門經營指定范圍業務、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專業銀行是社會分工在金融業中的表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包括經營性專業銀行和政策性專業銀行兩類。
經營性專業銀行包括:
1、儲蓄銀行;
2、投資銀行;
3、抵押銀行;
4、特殊職能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政策性專業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標的銀行。
包括:1、開發性銀行;
2、農業性銀行;
3、進出口銀行;
4、中小企業信貸銀行;
5、住宅信貸銀行。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投資設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為目的的非營利性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④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內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容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⑤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信託投資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嗎
第三條抄 商業銀行可以經襲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
⑥ 商業銀行為什麼不屬於直接融資性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專籌集資金,多種金屬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傳統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放款)業務,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
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這種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資金的場所,即為直接融資市場,也稱證券市場,直接融資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會游資,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之中,從而彌補了間接融資的不足。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求雙方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融資形式。 直接融資的工具:主要有商業票據和直接借貸憑證、股票、債券。
⑦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1、業務范圍不同
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
2、目標不同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為其經營對象,能將部分負債作為貨幣流通,同時可進行信用創造,並向客戶提供多功能、綜合性服務的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特殊企業,而中央銀行是國家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還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也是政策性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
3、職能不同
金融機構的職能有: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主要有五個基本職能: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
⑧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不同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不同於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經營機構,具有為客戶保管、出納和代理支付貨幣的職能。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信息,憑借這些優勢,運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的其它服務。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這也是商業銀行區別於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
⑨ 商業銀行可否向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回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