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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進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5-26 15:25:20

Ⅰ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修訂背景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0年11月10日修訂後頒布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切實負起責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十多年來,《規定》對於促進各級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高度重視。2008年10月,在《規定》頒布十周年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又專門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解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力度,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黨風廉政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以發揮好《規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龍頭作用。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規定》。
2008年5月,中央紀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著手開展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稿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並委託紀檢監察機關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同時,送各中央紀委委員、有關中直單位和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徵求意見,並委託他們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我們對《規定》修訂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10月9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並於11月10日印發。
問:請您談談修訂《規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規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使《規定》更好地體現時代性。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實踐經驗。原《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著力解決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原《規定》在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銜接。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繼頒布施行,通過修訂,可以使《規定》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發揮好法規制度的整體效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32條3500餘字,分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和附則五章。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工作機制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責任內容,規定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分工和應當承擔的八項領導責任。第三章為檢查考核與監督,規定了檢查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成果運用等內容和上級監督、同級黨委全委會監督、民主生活會與述職述廉監督和黨員、群眾監督等監督措施。第四章為責任追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辦理程序以及從重從輕情節、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劃分、追究時效、影響期等方面的內容。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總體上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問:新頒布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更加註重製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修訂後的《規定》在總則中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作為《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突出黨風廉政建設要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實完善了責任內容。修訂後的《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結合實際,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內容:第一,增加了責任分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使責任制落到實處。第二,增加了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強作風建設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認真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改,使責任內容緊緊圍繞教育、監督、制度、改革、糾風、懲處六個主要方面展開,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要求。
三是,充實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對檢查考核的總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准、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加強巡視監督等監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的要求,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具體形式。通過修改,使檢查考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和便於操作,使實施監督的方式更加豐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的同時,突出了黨員、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修訂後的《規定》以原《規定》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為基礎,結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重新歸納列舉了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七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這些追究情形的設定,重點突出了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責任的追究。
五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即對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調整處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只有領導班子責任內容,沒有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的問題。同時,還充實了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誡勉談話、調整職務、降職」等方式,並規定各種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加大了懲處力度。
六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需要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行為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並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調查主體和處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不明確的問題,有利於責任追究的實施。修訂後的《規定》還增加了責任追究的時效和影響期。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並根據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避免領導幹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就難以再追究責任和被責任追究後安排、使用上的隨意性。同時,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
七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繫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為此,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責任劃分標准,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同時,完善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這樣規定就進一步增強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權責一致,賞罰分明。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中的責任追究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問責的關系?
答:《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因此,《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系。但二者又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范圍大於《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情形不同,《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於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於決策管理失誤和濫用職權方面的行為;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幹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組織處理方式。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進行集中學習,使他們盡快熟悉和掌握《規定》,扎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規定》,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認真查找並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定》,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使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融合、相互促進。要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和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局面。

Ⅱ 中央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職能是什麼有那些職責

中央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職能有以下:

1、央企的紀檢監察系統中,承擔懲防體系、效能監察、案件查辦、廉潔文化等相應職能。懲防體系建設是紀檢監察工作基礎環節。

2、效能監察是央企作為企業主體的特殊環節。按照中央規定,強化企業監察機構的職能,要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

3、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

4、案件查辦則是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其辦案流程也是外界最為關注的重點。一般而言,案件查辦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備,如對收到的來信、網路舉報等進行分揀、歸類、下載等。

5、重點環節在於辦理過程。紀檢人員根據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進行相關調查、取證,並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2)廉政文化進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工作程序:

1、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的程序: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2、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程序: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准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監察機關檢查工作程序: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

4、監察機關復查、復審、復核工作程序: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5、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的程序: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

參考資料: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網路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網路

Ⅲ 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責任追究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准、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九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十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同級黨委(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建立走訪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發布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1]
編輯本段修訂背景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0年11月10日修訂後頒布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切實負起責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十多年來,《規定》對於促進各級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高度重視。2008年10月,在《規定》頒布十周年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又專門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解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力度,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黨風廉政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以發揮好《規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龍頭作用。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規定》。 2008年5月,中央紀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著手開展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稿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並委託紀檢監察機關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同時,送各中央紀委委員、有關中直單位和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徵求意見,並委託他們代為徵求同級黨委(黨組)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我們對《規定》修訂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10月9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並於11月10日印發。 問:請您談談修訂《規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規定》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使《規定》更好地體現時代性。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實踐經驗。原《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著力解決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原《規定》在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銜接。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繼頒布施行,通過修訂,可以使《規定》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發揮好法規制度的整體效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後的《規定》共32條3500餘字,分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和附則五章。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工作機制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責任內容,規定了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分工和應當承擔的八項領導責任。第三章為檢查考核與監督,規定了檢查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成果運用等內容和上級監督、同級黨委全委會監督、民主生活會與述職述廉監督和黨員、群眾監督等監督措施。第四章為責任追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辦理程序以及從重從輕情節、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劃分、追究時效、影響期等方面的內容。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授權制定配套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總體上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問:新頒布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後的《規定》更加註重製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修訂後的《規定》在總則中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作為《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突出黨風廉政建設要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實完善了責任內容。修訂後的《規定》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結合實際,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內容:第一,增加了責任分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使責任制落到實處。第二,增加了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強作風建設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認真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改,使責任內容緊緊圍繞教育、監督、制度、改革、糾風、懲處六個主要方面展開,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要求。 三是,充實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對檢查考核的總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准、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加強巡視監督等監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的要求,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具體形式。通過修改,使檢查考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和便於操作,使實施監督的方式更加豐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的同時,突出了黨員、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修訂後的《規定》以原《規定》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為基礎,結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重新歸納列舉了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七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這些追究情形的設定,重點突出了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責任的追究。 五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即對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調整處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只有領導班子責任內容,沒有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的問題。同時,還充實了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誡勉談話、調整職務、降職」等方式,並規定各種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加大了懲處力度。 六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訂後的《規定》明確,需要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行為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並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調查主體和處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不明確的問題,有利於責任追究的實施。修訂後的《規定》還增加了責任追究的時效和影響期。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並根據不同的責任追究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避免領導幹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就難以再追究責任和被責任追究後安排、使用上的隨意性。同時,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黨委、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 七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繫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為此,修訂後的《規定》增加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責任劃分標准,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同時,完善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這樣規定就進一步增強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體現了權責一致,賞罰分明。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中的責任追究與《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問責的關系? 答:《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幹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因此,《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系。但二者又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范圍大於《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情形不同,《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於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於決策管理失誤和濫用職權方面的行為;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幹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組織處理方式。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進行集中學習,使他們盡快熟悉和掌握《規定》,扎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規定》,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認真查找並糾正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定》,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使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融合、相互促進。要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和認真貫徹執行《規定》,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局面。 [2]

Ⅳ 急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反腐倡廉論文

論加強黨的建設、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政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黨越是長期執政,反腐倡廉的任務越艱巨,越要堅定不移地反對腐敗,越要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執政能力建設是黨執政後的一項根本建設。全面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Ⅳ 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800字字

在深刻總結我黨歷史上反腐敗斗爭實踐經驗、准確把握我國現階段反腐倡廉形勢任務的基礎上,黨的十 八大明確把「反腐倡廉建設」與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並列,確定為黨的建設的基本任務和「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總體布局。這一重大戰略決策的提出,既體現了我國對反腐倡廉建設的堅強決心,也為黨和國家制定符合國情的防治腐敗的法規、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思想理論基礎。十 八大以來,反腐倡廉建設的地位不斷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的實踐不斷深化,反腐倡廉建設的成效不斷顯現。據國家統計局和一些地方的民意調查顯示,近年來群眾對反腐敗工作成效的滿意度平穩上升,2009年群眾對反腐敗工作成效的滿意度達到69.2%,比2003年提高了17.3%。當然,我國目前仍處於腐敗現象易發高發階段,反腐倡廉建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仍然艱巨。只有正確把握「反腐倡廉建設成效明顯與問題突出並存」這一總體態勢,才能有效地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一、十 八大以來我國反腐倡廉建設取得的主要成效

黨的十 八大報告深刻闡述了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意義和總體思路,並對如何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舉措。黨的十 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以深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不斷深化對反腐倡廉建設特點規律的認識,全面推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在打擊和預防腐敗方面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1.嚴肅查處了一批違紀違法案件,打擊和懲處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

打擊和懲治腐敗是構建懲防腐敗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預防腐敗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的有效手段,我們黨歷來強調要「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絕不讓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的懲處」。黨的十 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斷加大查辦案件的工作力度,重點查辦了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查處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案件,同時加大了對包括工程建設、房地產、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開發、金融、司法、教育醫療衛生領域案件的查處力度,深入查辦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葯購銷、物資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2009年全國檢察機關突出查辦大案要案,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8191件、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3175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70人,其中廳局級204人、省部級8人,查辦的省部級人數比2008年翻了一番。違法違紀大案要案的查處,有效地震懾了腐敗分子,挽回了經濟損失,教育了黨員幹部,增強了幹部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的滿意度和信心。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還進一步完善了重大案件剖析和通報制度,有效發揮了查辦案件的懲戒功能和治本功能,有力推動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2.各項預防腐敗的措施有序展開,治本抓源頭的預防工作穩步推進

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是我國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黨的十 八大提出的三個「更加註重」(即「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要求,我國的反腐倡廉建設在堅決懲治腐敗分子的同時,逐步加大了治本抓源頭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積極開展預防腐敗工作,抓住腐敗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針對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環節,著力推進一批改革體制機制制度的重大舉措,反腐敗治本抓源頭工作呈現出扎實有序、穩步推進的良好勢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穩步推進,由監察部牽頭建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並加強了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續監管;行政問責製取得階段性成效,行政問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各級黨委、政府把行政問責製作為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法規、紀律規定;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收支兩條線」制度得到完善;投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小而散」項目管理方式改革,減少和下放具體管理事項,制定頒發了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管理。

3.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點更加明確

只有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才能進一步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更好地體現我們黨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十 八大以來,我國在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工作取得新成效。中央紀委全會每年都要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出工作部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集中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近年來重點治理了教育亂收費、醫葯購銷中的不正之風,堅決糾正土地徵收、房屋拆遷、企業重組改制中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食品葯品安全、企業違法排污和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開通了政風行風熱線,市(地)一級的開通率達到94%,2008年全國糾風工作的重點就被鎖定在了「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中央紀委監察部還出台了《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在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做好相關工作的意見》,嚴肅查處隱藏在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積極協助黨委、政府依法查處生產安全事故,嚴肅查處事件背後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維護了社會穩定。此外,一些地方還開辦了「民心網」,專門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並針對教育、醫療、侵害農民利益等方面的不正之風開展專項治理,用實際成果取信於民。

4.依靠制度打擊和預防腐敗的思路更加清晰,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

制度是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才能切實提高反腐倡廉建設成效。十 八大以來,我國在「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提高制度執行力,維護制度權威性」方面做了很多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反腐制度規章,包括重申或規定了包括「重大問題重要幹部票決」制度、「幹部選拔任用提名制度」、「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信訪聯席會議制度」,「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離任審計制度」、「述職述廉制度」、「巡視巡查制度」、「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等等。2009年連續出台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三個重要文件,中央還頒布了《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有的地區和部門還積極開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推進年活動,確保反腐倡廉各項制度在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貫徹執行,有的部門還把反腐倡廉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檢查考核范圍,列入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重要方面,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進行了重點問責,對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違反制度行為進行了嚴肅查處。

5.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確保權力的規范正確行使

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確保權力在陽光下規范有序運行,是我國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黨的十 八大以來,各地各部門緊緊抓住易於滋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著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重點防範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努力形成了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除了進一步完善黨內民主,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加強對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之外,還進一步加大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並取得了比較明顯成效。一是大力推行行政問責制,不斷擴大行政問責的范圍,特別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污染等方面失職瀆職或負有重要責任的一批行政官員受到責任追究,初步形成了行政問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於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規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從政行為,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進一步推進廉政勤政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是深入推進巡視工作,加強了對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為重點的巡視;有選擇地開展對中央金融機構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巡視;繼續開展對中央國家機關的巡視試點;逐步開展對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巡視,不斷提高了巡視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了巡視工作在發現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的作用,巡視已逐漸成為紀檢監察機關獲取案件線索的一個重要手段,正如中紀委一位領導所說:「發現陳良宇、侯伍傑、徐國健、李寶金、杜世成、何閩旭、黃瑤、宋勇等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便是建立和完善巡視工作的成效。」三是進一步加強了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根據黨的十 八大關於「健全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的部署,嚴格執行派駐機構直接向派出紀檢監察機關報告重要情況的規定,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近年來,絕大多數派駐機構都建立了案件線索集中管理和集體排查制度,中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

6.積極開展廉政文化建設,教育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顯現

加強反腐倡廉教育是築牢思想道德防線的關鍵所在,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途徑。按照十 八大報告提出的「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形成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的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把教育作為反腐倡廉的基礎性工作,以提高教育的「有效性」為目標,繼續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大了從實際出發用身邊人、身邊事對黨員幹部的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和崗位廉政教育的力度。尤其需要提出的是,近兩年廉政文化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2009年中央紀委等5部委制定了《關於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意見》,各地也制定出台了廉政文化工作要點,廣泛開展了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生動活潑的廉政文化創建活動,包括開展了首批「全國廉政教育示範基地」命名工作,挖掘、整理各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革命紀念地、歷史名勝中蘊含的廉政資源,開展了「揚正氣、促和諧」全國優秀廉政公益廣告展播活動,在全社會引起了強烈反響。有些地區和部門還結合基層實際積極推進廉政文化的「六進」(即廉政文化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活動,積極調動群眾參與廉政文化建設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廉政文化潛移默化、潤物無聲的作用,在全社會營造了「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濃厚氛圍,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7.網路反腐快速發展,科技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作用日漸凸顯

利用科技手段防治腐敗,既是反腐倡廉建設新形勢新任務的迫切需要,又是提高行政監察工作科技含量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國在反腐倡廉建設中開始把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術、電子技術、網路技術等更加廣泛地運用到防治腐敗的各個重點領域,運用於權力監督、財政收支、行政審批、信訪舉報、投訴處理等關鍵環節,不斷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的信息化、網路化、智能化水平。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分相繼開發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系統軟體,建立了一套實時在線電子監察系統,使權力在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網路以其特有的互動性強、隱秘性高、速度快捷、影響深遠等優勢,正在迅速成為我國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一柄利器,網上舉報已經成為舉報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線索的主要途徑,經由網路舉報而遭到嚴厲查辦的腐敗官員已有不在少數。為了全面加強了反腐倡廉網路信息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於2008年10月28日統一開通全國紀檢監察舉報網站,受理群眾對黨員、黨組織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網站開通僅半年就受理舉報32500件,其中署名舉報、有效舉報比較多。目前,全國各地各部門紛紛建立了獨立域名的廉政網站,有的建立了廉政網頁,有的設立了廉政專題,還有的在全國知名的門戶網站上開辟廉政文化宣傳窗口。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的官方廉政網站已超過200家,基本形成了覆蓋全國的紀檢監察網路舉報體系。網路反腐易引發公眾對信息的關注度,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力量,直接促進反腐工作同時,也明顯推動了黨政官員接受社會監督。

二、當前我國反腐倡廉建設面臨的困難與挑戰

毋庸置疑,我國的反腐倡廉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當前依然處於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和思想觀念的調整變革時期,腐敗現象滋生的各種土壤和條件在短期內難以從根本上消除,特別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市場經濟和文化多樣性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一些領域中制度體制機制存在的漏洞,給形形色色的腐敗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致使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大案要案、窩案串案現象仍時有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黨內脫離群眾、作風飄浮、奢侈浪費的不正之風仍然比較嚴重;反腐倡廉工作體制機制方面的薄弱環節依然廣泛存在。如胡錦濤指出的:「現在一些腐敗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導致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還存在。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仍然是嚴峻的,反腐敗斗爭的任務仍然是繁重的。」概括起來,當前反腐敗斗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突出表現在:

1.西方腐朽的思想文化與我國傳統的封建殘餘思想相互交織,為確立反腐敗思想道德防線、營造「不願腐敗」的思想,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西方腐朽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思想價值觀念不斷侵入我國的意識形態陣地,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以及「唯利是圖」的腐化思想開始在一些領導幹部頭腦中滋長,這些思想與我國歷史上殘余的封建思想,如「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封建特權思想、「官貴民賤」的潛意識等相互交織,影響著一些思想意志薄弱,政治立場不堅定的黨員幹部,成為了「個人專斷」思想、「以權侵法」行為、「任人唯親」現象等各種消極腐敗現象的誘因。目前,「千里做官為求財」、「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已成為一些人的為官之道,許多腐敗分子便是這種思想文化的殉葬品。盡管各地各部門在反腐倡廉建設中也確立了反腐敗斗爭和文化建設「兩手抓」、互相促進的觀念,但一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觀念仍未能徹底根除,反腐倡廉建設的思想文化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2.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各種體制制度不完善且制度執行乏力,為確立反腐敗機制制度防線、營造「不能腐敗」的環境,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我國當前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制度不完善與制度執行乏力同時存在,雖然通過制度建設防治腐敗已被確認為我國防治腐敗的根本途徑,各單位各部門也明確提出要加強反腐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但現實中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力度不徹底等問題。突出表現在適應新形勢下反腐倡廉要求的制度體系還不完備,有的制度缺乏配套和細化措施,不便於執行和操作;有的制度內容落後於實踐,需及時進行清理、廢止和修訂;有的制度沒有及時跟進罰則,導致了執行不力、落實不好,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另外,各種潛規則大行其道,迫使一些本想認真執行制度的人也不得不「入鄉隨俗」,各種人情關系盤根錯節,許多人打著走關系的幌子,行賄受賄,買官賣官,這些都成為了制度執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3.我國在權力制約和監督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和弊端,對確立反腐敗監督制約防線、營造「不敢腐敗」的氛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不到位,是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盡管我國先後建立了各種監督機構,制定了各種監督制度,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的缺陷逐漸顯現,一些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意識還比較薄弱,監督制度在某些方面還缺乏科學合理的設計和安排,監督缺位或流於形式,監督工作還不得力的現象仍然存在,現實中,上級難以監督、同級不願監督、下級不敢監督、內部難以監督、外部無法監督的現象比比皆是,尤其是對各級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始終是一個薄弱環節。另外,在監督內容上忽略了對行為的事前和事中監督,造成監督工作陷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局面,在責任追究上存在一到關鍵利益就望而卻步的現象,害怕「查了案子亂了班子」,擔心「拔出蘿卜帶出泥」,打著保護幹部和發展穩定的幌子,能捂則捂能拖則拖,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監督的效果越來越不明顯。

4.腐敗現象發生的方式不斷翻新、領域不斷拓展,為有效打擊和預防腐敗增加了難度

從腐敗的主體看,有的地區、部門和領域已經構築成以腐敗利益為紐帶的「地方性腐敗利益共同體」、「部門性腐敗利益共同體」,一些行業腐敗甚至出現了網路化、集團化、家族化的現象,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利益集團已成為腐敗聯盟的重要載體,一些腐敗分子在權利部門內結成有領導、有分工的違法犯罪團體,有組織地濫用權利,他們在某一事項的決策過程中互相聯系,互相關照,互相利用,結伙作案;從腐敗的手段看,腐敗方式出現了名目繁多、多元滲透的勢頭,呈現出多樣化、智能化的特點,送卡、送券、送證、提成、回扣等各種商業賄賂無孔不入,一些腐敗行為的欺騙性、詭秘性、延續性特點不斷增強,用以遮蓋腐敗的外包裝更加嚴密,導致腐敗行為隱蔽性加大,潛伏期延長;從腐敗的領域看,工程建設、土地管理、礦產開發、產權交易等領域腐敗腐敗案件發生率未能有效遏制;高校、醫院等單位的案件也呈多發態勢,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領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有所上升,另外,隨著我國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和社會中介組織的擴張,村官腐敗和社會中介組織腐敗等問題也開始凸顯,腐敗現象呈現出向社會基層和新的領域蔓延的趨勢,使傳統反腐手段的局限性日益顯現,為有效打擊和預防增加了難度。

5.全球化背景下的腐敗現象形式更為多樣、危害更加嚴重,為查處腐敗設置了重重障礙

隨著全球化的迅猛發展,腐敗行為越來越具有「跨國性」、「國際性」特點。一方面,海外跨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案件增多,尤其是入世以來,為了爭奪中國市場的份額並逃避中國法律的懲處,一些跨國公司往往採取十分隱蔽的行賄方式,例如:為手握重權的官員子女出國留學提供條件、與官員的親屬開的公司做生意、為官員退休後安排高薪職位等,這些隱蔽的行賄方式為司法機關追蹤、確定跨國公司的行賄行為設置了重重障礙。另一方面,跨國洗錢活動日益頻繁,貪官攜款外逃現象日趨嚴重。許多腐敗分子利用國內外市場日益密切的聯系,設法把黑錢轉移出去;一些腐敗犯罪分子後為逃避法律制裁,紛紛攜巨款潛逃海外,由於此類案件的偵破和審判存在諸多困難,使當前的反腐敗斗爭面臨嚴峻挑戰。

6.各種消極的社會心理在幹部群眾中不斷滋生蔓延,消解了社會公德,為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土壤和條件

就領導幹部趨於腐敗的社會心理而言,面對當今社會形形色色的誘惑,一些私慾重膽子大的領導幹部在「心理失衡」、「為公無過」、「法不責眾」以及「僥幸漏網」等等社會心理的驅使下,把自己的地位、身份、臉面、尊嚴乃至黨性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統統拋之腦後,紛紛做起「以權換錢」、「以錢換更大權」的名利雙收的買賣。還有一些幹部認為腐敗現象是市場經濟的「潤滑濟」,是發展經濟的「必要成本」,有的甚至還把一地的經濟後退歸結為某一反腐大案的查處,提出「查處和曝光腐敗案件過多將影響投資者信心」,認為「反腐敗影響經濟發展」、「水至清則無魚」。在上述種種錯誤思想的驅使下,一些領導幹部也開始走上腐敗道路,他們貪污腐化的過程,從偶然到習慣,從心虛到坦然,從少許到大量,從接受到索取,直至走進高牆。就群眾容忍乃至不自覺參與腐敗的社會心理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害怕打擊報復」的社會心理以及「笑貧不笑貪」羨腐心理,無形中降低了群眾對反腐敗斗爭的參與度,提升了群眾對腐敗現象的容忍度,另外,我國傳統社會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潛規則」漸漸成為人們處事准則和生活方式,滲透到一些人的日常行為模式中。一些群眾對貪污腐敗現象雖高度關注並嚴重不滿,但在事關自己或親朋好友的前途命運時,卻往往又不自覺地參與到了行賄的腐敗行為之中,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難度,阻礙了反腐倡廉建設的順利展開。

總體上看,黨的十 八大以來,我國在實踐中初步探索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能夠有效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反腐倡廉道路,並積累了一些基本經驗:第一,必須把反腐倡廉建設作為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工作,擺在重要的戰略位置,作為一項經常化的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斷推進,更加強調反腐倡廉建設的制度化、常態化與系統化;第二,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指導反腐倡廉新的實踐、必須加強黨對反腐倡廉建設的領導,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這是反腐倡廉建設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第三,必須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反腐倡廉建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保持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緊緊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腐倡廉建設;第四,必須把反腐倡廉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寓於各項改革和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同改革發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把改革貫穿於反腐倡廉建設的整個過程和全部內容;第五,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既堅決懲治腐敗,又更加註重預防,系統治腐,整體推進;第六,必須堅持「教育、制度、監督、改革、糾風、懲處六項工作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全方位地開展反腐敗斗爭,使反腐敗各項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從而更好地「把改革的推動力、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懲治的威懾力結合起來」;第七,必須充分發揮預防腐敗機構的職能作用,抓好預防腐敗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努力提高預防腐敗的能力和水平;第八,必須加強對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的研究,為反腐倡廉建設提供有力的理論指導,使反腐倡廉建設的工作思路和對策更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預見性;第九,必須不斷提高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尤其是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防治腐敗的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在防治腐敗中的作用,把電子監察、網路信息技術、新興媒體等與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為有效創新和執行制度提供科技支撐。但是,當前我國仍處於經濟和社會轉型階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在一些領域依然存在,盡管我國每年都開展反腐敗的專項斗爭,並取得一些階段性的成果,但並未有效抑制腐敗,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仍舊比較嚴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有明確反腐倡廉建設取得的成就和面臨的挑戰,才能把握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建設的特點和規律,解決反腐倡廉建設中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Ⅵ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3、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6)廉政文化進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4、在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後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進行整改且成效明顯的。

2、平時注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主動報告、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減小影響的。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Ⅶ 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內設處室

(一)辦公室
協調局內各業務部門的相互配合,督促檢查局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負責重要文件發布工作;負責機關內部會議組織、文電處理、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等行政工作;負責財務和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外事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做好乾部的培養、選拔、任免、監督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福利及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指導局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國內金融區域合作和交流;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
副主任:張曉燕 (主持工作)
(二)機構發展服務處
對口聯系金融監管部門及其駐滬機構;負責傳統監管類金融機構的引進和日常聯系,了解傳統監管類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完善相關的政策;負責傳統監管類金融行業的綜合統計和分析;推動傳統監管類金融機構的創新和發展;負責傳統監管類金融行業的風險監測、防範和化解。
副處長:門慶兵 (主持工作)
特聘副處長(聘任制公務員):王健軍
(三)金融規建協調處
負責服務各類金融市場和配套機構;負責金融專業配套服務企業的引進和日常聯系,優化金融專業配套服務業的結構和機構組成;研究金融專業配套服務業與金融業互相促進的各類政策舉措;支持本土的專業配套服務機構提升服務能力。
處長:安龍全
處長助理:原銓
(四)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處
研究金融業服務地方經濟社會事務,制定推動金融業與新區產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的措施;利用金融資源支持新區重點產業發展融資,加大對科技企業和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制定並落實「銀政合作」方案,通過「徵信平台」和「金融服務窗口」為金融機構和中小微企業提供聯系的橋梁;促進金融機構支持「三農」;推動金融機構參與新區的民生事業,促進社會發展。
處長:沈乃恩
副處長:黃健萍
副處長:隋丹
(五)金融創新服務處
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負責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的推進和協調工作;組織研究浦東金融業發展和國際金融的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國內外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新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推進新區金融法制環境的建設;負責金融創新項目的前期研究,推動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負責籌備社區金融文化活動,增強浦東金融文化氛圍;負責籌備各類金融學術專題活動,增強浦東金融學術研究氛圍。
負責人:張涌(兼)

Ⅷ 央企 紀檢監察審計工作 怎麼樣

央企紀檢監察部門職能(職責)
重點監督領導班子及關鍵崗位人員
央企的紀檢監察系統中,承擔懲防體系、效能監察、案件查辦、廉潔文化等相應的職能。
懲防體系建設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基礎環節。例如,是否開展了廉潔風險防控工作,是否建立了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制度,是否建立了懲防體系考核評價機制等等,都是該環節的內容。
效能監察是央企作為企業主體的特殊環節。按照中央規定,強化企業監察機構的職能,要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
案件查辦則是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其辦案流程也是外界最為關注的重點。一般而言,案件查辦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備,如對收到的來信、網路舉報等進行分揀、歸類、下載等。受理登記環節則需要紀檢監察部認真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做好來訪接談和記錄等。重點環節在於辦理過程。紀檢人員根據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進行相關調查、取證,並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如果舉報內容屬於捕風捉影,則對被舉報人進行談話教育;如果確實違法,則移交相應機關。最後還需對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央企需組織紀檢監察業務培訓,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文化建設,嚴格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

2010年,《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指出,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機構。所在單位設立黨委的,要設立紀委;設立黨組的,要設立紀檢組。同時設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可以實行合署辦公。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所以,在53家副部級央企中,除了鞍鋼、武鋼、寶鋼等少數幾家區域性企業外,大多數央企由原來部委、總局轉制過來,屬於中央下派的黨組,因此設置的是紀檢組。53家以外的央企則多數由黨委選舉產生紀委。盡管稱呼不同,但都受到中紀委、國資委管理。
按照中央規定,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下屬單位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條件的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依法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經理班子兼任副總經理或副行長。

Ⅸ 如何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

5月6日至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先後4次主持會議,與部分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企業、國有金融機構負責同志座談。他強調,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責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人民網,5月13日)

近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與有門部門負責同志座談時談到各級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落實的兩個責任,這兩個責任一個是主體責任,一個是監督責任。這兩個責任意味著什麼?幹部當如何在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切實的落實這兩個責任?

黨風廉政建設一直以來是各個時期黨政府機關領導幹部的核心工作,需長抓、深抓、常抓,對於建設一支高素質、德才兼備,能吃苦、能戰斗,能夠經受一切艱難險阻和誘惑考驗的幹部隊伍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一年來,面對新時期復雜的形勢,經濟社會到發展瓶頸,幹部隊伍出現的「四風」問題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黨和中央政府的安排和要求下,各地全面深入的開展了一系列正風肅紀行動,以「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為總要求,以焦裕祿精神為學習對象,把「三嚴三實」作為做人做官的標准,進入了自我革新的艱難過程。這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最佳契機,而如何做好黨風廉政建設關鍵是落實兩個責任。

落實主體責任,要敢於擔當。所謂主體,那就是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同志。領導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是一個執政團隊的領頭羊、引路人,決定了一個班子的執政水平和方向的舵手。既然作為領導,就要比一般同志更有擔當意識,腳踏一方,撐起一方群眾的天,不但是對下級和同事負責,更是所在地的人民群眾負責。這擔當,不但是勇於創新、敢於開拓、破舊立新,更是要將所在執政團隊黨風政風建設重任承擔起來,如果建設不好,幹部有意見,群眾有意見,領導同志就應當負主要責任。這主體責任不但要制度予以明確規范,更需身為領導的幹部自覺加強擔責的意識。

落實監督責任,關鍵在行動。說到容易,做到難。這是各級紀檢幹部的通病。究其根源,往往是囿於面子和人情關系,不願意因此而破壞上下級或同事關系。但監督幹部思想作風又是紀檢幹部的本職,必須得去做。監督責任要取得成效,關鍵在於監督機制行動起來,發揮有效作用。一些地方之所以成為典型問題重災區,就是因為黨風政風監督責任沒落實,監督無力或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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