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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假幣報警

發布時間:2021-05-26 21:16:35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會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復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制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⑵ 銀行人員收到假幣過程中那些情況需要報警

一是持有人不配合繳納假幣的,
二是一次性繳納超過15張假幣的,
主要就是這兩種情況了。

⑶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⑷ 今天我去銀行存錢,工作人員說假幣,我說我看看到底是不是假幣,他們不讓我看,我去理論,他們就報警

我今天也遇到了,郵儲銀行,只讓隔著玻璃看,真的看不出哪假,來氣,把他們訓一頓,血汗錢說收繳就收繳,那也不是咱造的,卻成買單的了,再說要能認得出,咱能收嗎?想要過來仔細確認一下,就是不給,如果真是假的也好心服口服,心有不甘

⑸ 多家銀行報警稱收到大量假幣是怎麼回事

2016年底,重慶市渝中區警方陸續接到群眾反映,有人在重慶菜園壩火車站、汽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大規模使用假 幣。不久,多家銀行櫃台也向警方報案稱,有高 模擬膠版印刷人民幣出現。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發現這些收繳來的假 幣確實屬高 仿版人民幣,且冠字型大小都相同,很可能是同一夥人所為。

⑹ 銀行收到多少假幣能報案

500極其以上的話銀行立刻報案,200至500的話可以選擇當天報案,200一下可以不報案

⑺ 去銀行存錢發現一張假幣,銀行工作人員確認後直接報警,本人被帶去派出所問話不說還罰了一百塊錢。

這個號碼的假鈔可能是一個批次生產的。
不過這個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是日了狗了,啥都不說直接報警,她是得多高冷啊,明顯看不起你,狗眼看人低,如果你拿著寶馬鑰匙去存假鈔,她肯定恬著笑臉提醒你以後注意假鈔,建議換個行頭再拿假鈔去存,然後侮辱她一番。

⑻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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