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投資 > 金融機構開業談話記錄

金融機構開業談話記錄

發布時間:2021-05-27 17:58:45

㈠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歷程

我國明朝末年出現了類似銀行的錢庄和票號。鴉片戰爭後,一些外商銀行紛紛進入我國開展金融業務,並憑借其特權攫取了巨額的利潤。我國境內第一家銀行是1845年英國人設立的麗如銀行, 1897年中國通商銀行作為中國人自辦的第一家銀行開始營業。
20世紀30年代,統治舊中國的國民黨政權建立了以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主體,包括省、市、縣銀行及官商合辦銀行在內的金融體系。此外還有一批民族資本家興辦的私營銀行及錢庄,其中約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規模不大且投機性強,在經濟運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隨著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莊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並開始發行人民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遷入北平。新中國成立前後,根據1948年4月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對官僚資本銀行進行了接管,並分不同情況進行停業清理或改組為專業銀行;將官商合辦的4家銀行改組為公私合營銀行;對私營銀行則進行整頓和改造;還取消了在華外商銀行的一切特權,並禁止外國貨幣在國內流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大一統」的銀行體系,即銀行不劃分專業系統,各個銀行都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使中國人民 銀行成為既辦理存款、貸款和匯兌業務的商業銀行,又擔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左」的思想指導下,銀行的獨立性日漸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將中國人民銀行並入財政部,成為財政部所屬的二級機構,使其基本上淪為政府的「大錢庫」和「出納員」。不少領導人不懂銀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銀行當作一個辦理收收付付的『大錢庫',需要錢的時候才想到銀行,有的甚至把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混同起來,靠行政手段辦事,做了許多違反經濟規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結束,我國的銀行體系也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全面糾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傾錯誤,使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的銀行業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走上了改革開放的道路。從1977年至今,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體系重建階段(1977—1986年) 盡管在197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恢復了其獨立的部級單位的地位,但其所擔負的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的雙重職能並未改變。從1979年初開始,在改革開放方針的指引下,相繼恢復了主管農村金融業務的中國農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了主管外貿信貸和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從財政部中分設出了主管長期投資和貸款業務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負責接受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其他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的中國投資銀行。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發文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同時決定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接辦中國人民銀行原有的信貸和儲蓄等商業銀行業務。至此我國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以四大國家專業銀行為骨幹所組成的銀行體系。
198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二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我國銀行體系迅速擴張。1985年人民銀行出台了專業銀行業務可以適當交叉和「銀行可以選擇企業、企業可以選擇銀行」的政策措施,鼓勵四家專業銀行之間開展適度競爭,從而打破了銀行資金「統收統支」的「供給制」,四家專業銀行還開始將其觸角伸向農村,為當時正在蓬勃發展的鄉鎮企業提供貸款。
擴大發展階段(1987—1996年)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為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動力。1986年12月,鄧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邁大一些。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銀行為領導,各類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社會主義金融體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國銀行業在改革中不斷擴大發展。
盡管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提出國家專業銀行要進行企業化改革,實行商業化經營,但由於這些專業銀行既從事政策性信貸業務,又從事商業性信貸業務,既難以辦成真正的商業銀 行,又不利於進行金融宏觀調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銀行,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之後,在1994年內相繼成立了專門辦理政策性信貸業務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從而為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轉變創造了有利的條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及與其他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並為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提高資產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有機構153 069個、職工168.68萬人。
與此同時,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之下,其他類型的銀行也迅速發展。在交通銀行於1986年7月重組成以公有制為主的股份制全國性綜合銀行之後,相繼成立了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 行、深圳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12家股份制銀 行。到1996年底,這13家股份制銀行共有機構3 748個、職工8.55萬人。
1986年1月,在國務院主持下,郵電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以投資所有者和業務監管者的身份,聯合發布了《關於開辦郵政儲蓄的協議》,決定在北京、天津等12個城市試辦郵政儲蓄業務。1986年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郵政儲蓄業務法定為郵政企業的業務之一,從而使郵政儲蓄遍布全國,形成了一個「准銀行」系統。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在16個城市進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試點。同年2月,中國第一家城市商業銀行———深圳城市商業銀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銀行開業。
深化改革階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堅階段(2003年至今)

㈡ 保險高管考察談話內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保險公司新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核准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三)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被整頓、接管的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整頓、接管負有直接責任的,在被整頓、接管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任職資格核准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報告,應當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指定的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負責提交。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
(二)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核準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核實其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准任職資格的,應當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准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獲得核准任職資格後,保險機構超過2個月未任命;
(二)從該保險公司離職;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者《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出現重大隱患的;
(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嚴重危害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保險機構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基本內容;
(二)職務變更情況;
(三)與該人員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刑罰和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保險機構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調查期間責令其暫停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
(一)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涉嫌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
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2月19日成都金融機構營業的有那幾個點

19號成都的金融機構四大行也和一些主要的商業性銀行全都開業,然後他們下午下班比較早

㈣ 目前農村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專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屬合作銀行。非銀行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公司等。還有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㈤ 關於村鎮銀行支行開業文章

大通國開村鎮銀行成立於2007年,注冊資本1億元,是國開行響應國家號召,致力於改善民生而設立的首批村鎮銀行之一。它既是銀監會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准入政策後在我省首批農村金融機構准入試點單位,也是我省目前唯一一家村鎮銀行。七年來,大通國開村鎮銀行始終堅持「支農支小」的政策定位,積極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資本充足狀況持續向好,盈利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此次掛牌開業的長寧支行是大通國開村鎮銀行設立的首家支行,也是國開行系列村鎮銀行第五家支行。長寧支行的開業標志著大通國開村鎮銀行打破了以往單一營運網點發展的制約,擴大了金融服務「三農」的覆蓋面,提升了服務能力。它不僅擴寬了村鎮銀行服務「三農」領域的渠道,還在「支農支小」的發展道路上揭開了展現的一頁。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回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答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6)金融機構開業談話記錄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㈦ 開財務公司的必備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銀監局:
現將修改後的《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銀監發〔2006〕78號)同時廢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申請設立工作,確保財務公司市場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規程用於規范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籌建和開業階段的市場准入行為。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外資股本佔25%以上)的市場准入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審查批准。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申請前1年年末,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1年年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連續2年年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均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均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一定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資信良好,申請前連續2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中募集,並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的股份。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或經營團隊中至少引進1名有豐富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1名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第七條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總額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經營管理良好,按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最近2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諾自財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二)具有3年以上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經營管理的良好經驗。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戰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法人的,其投資入股財務公司除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資信良好,最近2年內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滿足有關監管要求和指標,且該項投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
(七)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戰略投資者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其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擬設立的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專業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對財務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
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是指按照財務公司具體業務部門設置、業務制度和流程,在財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中承擔風險管理和資金集約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較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章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雖然與上述職位名稱不同但所承擔職責相同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均須經銀監會核准。
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從業經驗,確保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顯示出良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沒有不良的從業記錄。
(四)具有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五)沒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財務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與經濟、金融、法律、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財務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財務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財務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職責以及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除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金融機構從業6年以上,或在本集團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本集團核心主業及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條 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金融機構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同時任董事的,還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從境外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的經濟、金融政策以及有關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金融市場運作規律和特點。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經驗。
具有國際知名跨國金融機構資金管理或國際知名大型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從業經驗5年以上,並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於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或者具有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從業經驗5年以上,熟悉資金計劃和資本市場投融資業務,並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於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從境外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任董事的,還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章 設立申請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並由集團母公司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將籌建和開業申請材料報送至財務公司擬設地銀監局。
第二十條 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籌建申請表(見附表一)。
(二)籌建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核准)、擬設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三)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集團母公司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成員單位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六)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材料。
(七)出資人的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
(八)母公司董事會做出的、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增加相應資本金的書面承諾。
(九)引進高級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專業人員的,母公司董事會須提供引進高級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專業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母公司及其成員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籌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集團基本情況,包括歷史沿革、成員單位狀況、組織架構和人員情況、基本財務狀況和主要財務指標等。
(二)企業集團所屬產業及相關國家產業政策說明。
(三)企業集團生產經營狀況、行業地位、發展規劃及核心主業在集團資產中所佔比重等。
(四)現金流量分析,即對企業集團過去2年的現金流量規模、特點、規律等進行分析,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合理預測。
(五)企業集團財務和資金管理經驗。
(六)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業務量預測及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的資質證明材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
(二)企業集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證明材料。
(三)集團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組織架構及內部管理制度。
(四)稅務機關頒發的納稅信用等級證明;集團母公司近3年的貸款銀行名單以及經貸款銀行確認的無不良資信記錄的證明;母公司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關於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聲明。
如果社會大眾或媒體有相關的違法違規問題披露,需做出特殊說明。
(五)經境內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的最近2年按《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合並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等。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要求,對企業的重大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名冊、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出資人經境內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的最近2年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及經貸款行確認的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證明材料。
(二)出資人的出資來源證明。
(三)戰略投資者還應提供其3年以上成功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經營管理的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戰略投資者的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冊、分支機構、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實際控制人、主要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戰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供監管當局對其公司治理結構、資信情況、合規情況、審慎經營情況出具的意見函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信用評級的報告。
戰略投資者近3年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資金集中管理的規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的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應由全體出資人(或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協議書中應明確各出資人(或發起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並應書面授權集團母公司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事宜。
(二)戰略投資者應將3年內不轉讓其在財務公司股份的承諾在投資協議中載明。
(三)出資人關於擬出資設立財務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授權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開業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業申請表(見附表二)。
(二)申請開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籌建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公司的注冊資本到位情況,擬開辦業務及制度、系統的准備情況,內設機構、職工人數及構成等事項。報告應經出資各方法定代表人聯名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設立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四)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機構名稱的預核准登記證書。
(八)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的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九)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引進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擔任風險管理部門經理2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十一)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十二)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範制度,其中包括財務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有關風險隔離的嚴格規定。
財務公司應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十三)財務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及風險控制系統。
(十四)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指財務公司購買或租賃營業場所的協議和公安部門及消防部門等出具的營業場所及有關業務設施的驗收文件)。
(十五)財務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
(十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十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擬設立財務公司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
(二)股東名稱和出資額,股東權利和義務,戰略投資者3年內不轉讓其在財務公司股份的承諾。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四)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母公司董事會關於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增加相應資本金的承諾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的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該申請書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表(見附表三)。
(三)集團母公司或現供職單位任免機構對擬任人品行、有無不良記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擬任人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應經申請人蓋章並由銀監局負責驗證原件。
(六)由擬任人簽字的無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相應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八)集團母公司任免機構負責人簽名的對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九)股東大會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提議材料。
(十)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關鍵崗位人員簡歷表(見附表四)。
(二)關鍵崗位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關鍵崗位人員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四)由關鍵崗位人員簽字的無不良記錄的聲明。
(五)有權部門出具的關鍵崗位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工作的經驗證明。
(六)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標准A4紙張規格),雙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二)申請材料應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ⅩⅩ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材料」字樣。
(四)申請材料各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並與目錄相符。
(五)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規定提供原件,其餘二份可為原件的復印件。
(六)申請材料均須用中文書寫,且字體不小於五號。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外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書抬頭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受理、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籌建和開業申請由財務公司擬設地銀監局受理。
銀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如在5個工作日內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銀監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局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未能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銀監局受理籌建和開業申請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及申請人的全套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查並批准。
第三十三條 銀監會應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籌建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4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同時抄送銀監局。
銀監會不批准籌建的,向申請人下發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銀監會批准籌建的,向申請人下發批准籌建的書面批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的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經銀監會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籌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五條 銀監局在上報對開業申請的審核意見前,應對適用於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試,並邀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室以外人員參與監考和考卷評價;同時應召開開業申請答辯會並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談話。
(一)參加答辯會人員為本規程規定的適用於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開業申請答辯會由財務公司(籌)董事長、總經理作為主答辯人。
(三)銀監局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有所側重地分別對其進行談話。
(四)答辯會及談話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公司董事會和高管人員的風險管理及審慎經營意識、公司業務發展前景分析等。
(五)銀監局應將考試試卷、考試結果、答辯和談話記錄及考察評價意見隨各公司開業申請材料一同上報銀監會(答辯會記錄和談話記錄見附表五、六)。
第三十六條 銀監會自收到銀監局上報的開業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開業的決定,同時抄送銀監局。
銀監會不批准開業的,向申請人下發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銀監會批准開業的,向申請人下發批准開業的書面批復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收到開業批復後,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銀監局領取金融許可證:
(一)開業批復。
(二)驗收合格意見書。
(三)金融機構介紹信。
(四)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 銀監會或銀監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金融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財務公司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應當按照《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銀監會或銀監局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第四十條 財務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金融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財務公司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應憑開業批復、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將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銀監會或銀監局備案,方可開始營業。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附表:一、財務公司籌建申請表
二、財務公司開業申請表
三、財務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表
四、關鍵崗位人員簡歷表
五、財務公司開業申請答辯會記錄
六、財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記錄

㈧ 爐邊談話的內容

第一次拯救金融:第一次「爐邊談話」(羅斯福新政的開始)羅斯福的前任總統胡佛,4年任期內正碰上全球性經濟危機,美國經濟在短短幾個月內幾乎崩潰,至1932年冬天,全國至少有1300萬人失業,3400萬人沒有任何收入。人們依靠私人施捨、市和州政府少得可憐的公共救濟,以及自己微不足道的積蓄度日。經濟的蕭條、信用的危機,終於導致1933年情人節晚上整個美國銀行開始崩潰,各州的信託公司已到山窮水盡的地步,銀行成批地倒閉,全國銀行庫存黃金不到60億元,卻要應付410億元的存款,銀行門前人山人海,擠兌風潮遍及全國,就在羅斯福宣布就職的那一天,全國金融的心臟停止跳動,證券交易所正式關閉。羅斯福臨危受命,宣誓就職,發表了經過長時間思考的、充滿自信與激情的、簡潔縝密的就職演說。就職演說取得了巨大成功,僅周末就有50萬封信飛向白宮。人們熱烈期待著新總統的「新政」。羅斯福上任的第二天,發布了兩條總統通令———要求國會於3月9日舉行特別會議和宣布所有銀行休假4天。國會特別會議賦予政府控制金融的權力和根據銀行資產發行貨幣的權力,同時賦予政府對囤積和輸出黃金的行為實施嚴懲的權力。銀行休假則有助於打破充斥於金融界的恐慌和緊張狀態,使政府扼制了擠兌風潮和有時間趕印貨幣。為了爭取全國人民的理解和支持,羅斯福舉行了第一次記者招待會,在輕松和諧的氣氛中就金融業中的諸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此舉有助於在政府和新聞界之間架構一座溝通的橋梁,也達到了政府通過傳媒穩定民心的功效。白宮記者招待會從此成為慣例,每周兩次,每次約120名記者參加。在羅斯福執政的12年裡,共舉行過998次記者招待會。為了進一步得到全國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即銀行即將重新開業的前夜,羅斯福對全國6000萬聽眾發表了第一次「爐邊談話」。他以親切誠摯的聲調、質朴實用的語句,對全國人民就銀行暫停營業的問題進行了耐心的解釋、勸告和教育,他說:「我要指出一個簡單的事實,你們把錢存進銀行,銀行並不是把它鎖在保險庫里了事,而是用來通過各種不同的信貸方式進行投資的,比如買公債、做押款。換句話說,銀行讓你們的錢發揮作用,好使整個機構轉動起來……我可以向大家保證,把錢放在經過整頓、重新開業的銀行里,要比放在褥子下面更安全。」簡短的談話,化解了長期郁結在人們心中的疑團和不滿。第二天,部分銀行開業了,人們攜帶著裝有黃金和貨幣的大箱小包,在銀行門前排起長龍,把就在不久前也是這樣排著長隊擠兌的通貨存入銀行。只過了3天,美國有574家銀行開業,幾天里,銀行回收了3億元的黃金和黃金兌換券,不出一周,就有13500家銀行(佔全國總數的3/4)復了業,交易所又重新響起了鑼聲。第二次復興工業:第二次「爐邊談話」。在經濟危機中,企業的惡性競爭、極度貧困的勞工及勞資關系異常緊張,使美國猶如處在一個火山口上,隨時都有被摧毀的可能。新政如果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工業的復興是沒有希望的。而要解決這些問題,除了制定相關的法規外,還必須取得企業和勞工的理解和支持。羅斯福為推行復興計劃,發布了第二次「爐邊談話」,要求「企業界和政府合作,共同擬訂計劃」,並強硬地指出,政府在各個工業絕大多數從業人員的協助下,「有權制止不公道的做法,並強制執行所訂立的協議」。羅斯福的目的是要消除你死我活的企業競爭和對女工、童工的殘酷待遇。隨之,《全國工業復興法》 出爐,它是對大蕭條中美國工業中明顯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進行局部調整。與此法規相配套的,有許多詳細的行業法規,比如總統的再就業法規,該法規禁止僱用童工,規定產業工人最低工資為每小時40美分,每周工作時間為35小時,腦力勞動者為40小時。願意接受這項規定的,僱主將得到一個「藍鷹」 標志。許多小企業都自願或被迫地接受了該法規,但是,絕大多數大企業在開始階段都拒不加入「藍鷹」行動。第三次為了徹底解決童工和勞動時間問題,羅斯福發布了第三次「爐邊談話」。他說:「打起仗來,如果進行夜襲,士兵們都在肩上帶上耀眼的標志,免得誤傷自己人。根據這個原則,那些跟我們合作,參加全國復興運動的人,也要被一望而知。」他的意思很清楚,要麼合作,要麼挨揍。廣大的中小企業和勞動群眾對此熱烈響應,全國范圍內支持復興運動的遊行接連不斷。工業復興取得了一些成就,到1935年初「它使大約200萬失業者有了工作;它幫助制止了通貨膨脹的重新加劇;它有助於促進企業道德和提倡文明競爭;它建成了最高工時和最低工資的全國性樣板;它部分地肯定了工人運動的斗爭成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童工和血汗工廠」。人們熱情洋溢,連前總統胡佛都表示贊成。實行新政的前半年裡,羅斯福把美國的蕭條局面扭轉了。頭4個月,工業生產指數由59上升到100。影響最大的《紐約時報》聲稱「羅斯福已經挽救了一場史無前例的絕大危局」,「從來沒有哪一個總統能在如此短的時間里叫人覺得這樣滿懷希望」。第四次1933年10月22日晚,羅斯福向全國做了第四次「爐邊談話」,他回顧了3月份以來「足以自豪的事實和行動」,並高度概括了「第一次新政」所致力於實現的目標。這樣的場合,這樣的語言,人們怎麼能不為之感召呢?羅斯福的「爐邊談話」(A Fireside Chat)(A Fireside Chat)。一位雖然肢體殘疾但是精神堅毅的總統,在黑夜,在微弱的爐火邊,透過無線電波,娓娓地向自己的選民傾訴國家的艱難、需要和希望……。它透視了美國政府的親和力與「懼內情結」,也使我們感覺到爐火溫暖的不只是人的肌膚,還有人的心靈和眼睛。著名的「爐邊談話」至少進行了二十一次。讓我們倒轉時光,在一個主體化的語境里,傾聽異國他鄉的聲音,尋找歷史的記憶,揣摩大人物的說話方式。1933年3月12日,是羅斯福第一次「爐邊談話」,此時他並不輕松,因為經濟危機正深深地困擾著這個國家及其人民。他深知自己的責任,他以兄弟姐妹般的語氣平靜地請求人民信任銀行,他沒有命令,只是輕輕地、富有感情地說:「偉大的全國性計劃能不能完全得到成功,當然要靠大眾的合作——要靠大眾對這項可靠的制度給予明智的支持和妥善的利用。」1933年5月7日,羅斯福第二次「爐邊談話」。這一個晚上,他「向大家匯報」政府對危機作了些什麼以及還計劃要做些什麼。他的言行仍然體現了他對法治的尊重,他的行動都「已向國會申請並獲同意」,他贊揚了正處於苦難之中的人們的頑強精神。「我們全體國會議員和政府成員對於你們大家——我國的人民——深表感激。在整個蕭條時期,你們大家很有耐心。你們授予我們廣泛的權力;你們對我們的目標的廣泛支持,鼓舞了我們。」1933年7月24日,羅斯福第三次「爐邊談話」。他看到了復興計劃的堅實基礎,這就是人民之間的「諒解與合作」、「共同的盟約」。在交談中,他申明了一個樸素的真理——「在戰爭中,在夜戰的朦朧中,戰士們都在肩頭兒戴著明亮的標志,以避免同志們自相射擊。根據同一原則,在這項計劃中合作的人,也必須隨時都能互相識別。」「我們不拆夥」,「我正在要求工人們以諒解和協助的精神和我們同行」。就像每個中國人都曾經唱過但卻早已忘卻的歌聲那樣兒,羅斯福深深地知道:團結是民族復興、崛起的偉大力量,這力量是鐵,這力量是鋼,比鐵還硬,比鋼還強……。1933年10月22日,羅斯福第四次「爐邊談話」。在悶熱的、難熬的夏季之後,北美的上空並非天高雲淡,涼爽宜人,甚至他能時刻感受到孤立主義帶來的陣陣寒意。但是,他關注人們秋天的收成,所以今晚的主題就是「我國普通公民的福利」。他依然「感謝大家的耐心和信任」,也坦陳了對他人誤解自己的看法,然後堅定地強調:「國家復興局的秘訣就在於合作。這種合作是自願的,……。」1934年6月28日,羅斯福第五次「爐邊談話」。他稱自己及政府是「受大家委託來負責的人」。這並不是謙虛,這是民主社會固有的原則,這是主權在民原則在政治精英心靈底蘊上深深嵌入的模板。在這塊模板的塑造之下,羅斯福講述了當晚的主題——救濟·復興·改革,簡稱三R。「我們今天所做的就是美國人一直在做的事情的必然歸宿——古老的和經過考驗的美國理想的歸宿。」他說的是人權,他的心靈已經超越了命運帶給他的不公,此時,這個殘疾人的胸懷已經像海洋一樣兒寬廣,而他的語言更像是一片片兒濤聲,拍打著我們的心口——「把權利法案的每一條款都讀一讀,問一問你自己是不是個人在這些偉大的保證上遭受了一絲一毫的損害?」幾十年後,柯林頓總統在競選綱領中重復了羅斯福的這句名言,因為這是基本的政治道德。1934年9月30日,羅斯福第六次「爐邊談話」。開場白與以往相似——「今天晚上我接著那次匯報」,談的是社會、工業和勞工問題。政府責任是他迴避不了也不想迴避的話題,他說:「我相信亞伯拉罕·林肯的話」——「為人民群眾去做他們需要做、但做不到、或者依靠他們分散的個別的力量所無法自己做好的事,這就是政府的合理的宗旨。」人們不會忘記羅斯福和他的「新政」,他開創了福利國家的先河,裨益的是地位卑微的民眾,然而福利並不是國家的施捨。在其夫人的不懈努力之下,免予匱乏的權利與言論、信仰和免予恐懼的自由,四者共同構成了世界人權條約的權利支柱。1935年4月28日,羅斯福第七次「爐邊談話」。上任以來,他一直在殫精竭慮,不斷果敢地推進經濟和社會改革目標,但是對他的批評也是不絕於耳的,他並沒有居功自傲,表揚與自我表揚,他依然恪守民主社會的基本規則——「大家和我一樣,都不想聽到出於吹毛求疵或黨派偏見的批評,但是,我堅決維護一切公民的這項權利:隨時提醒自己的政府怎樣可以把公款更有效地用之於美國人民。」我們不知道羅斯福的人性之中是否含藏了至高至善的聖人秉性,但是他知道,權利和善是兩回事,國民不能因為政府作了好事而被剝奪了監督權和基本權利。1937年10月12日,羅斯福第八次「爐邊談話」。國內的危難已經漸漸遠去,而世界性的災難正籠罩著東亞和歐羅巴的上空。「對總統來講,從全國角度考慮問題乃是一項職責。」今晚,他討論將向國會特別會議提出的立法。雖然他的視線仍局限於國內問題,但是,他意識到:「文明社會和人類幸福的發展是基於個人之間在互相關繫上接受某些基本行為准則的。世界和平的發展同樣依靠國家之間在互相關繫上接受某些基本的行為准則。」1938年4月14日,羅斯福第九次「爐邊談話」。主題是國內的經濟狀況和改進措施。在美國飽受經濟危機折磨、勵精圖治、劫難餘生之後,他並沒有被成就弄得渾頭渾腦,「我從來不忘記:我住在為全體美國人民所有的一幢房子里,我受到了他們的委託。」「獨裁不產生於堅強有效的政府,而產生於軟弱無效的政府」;「自由得以繼續存在的唯一屏障就是一個堅強得足以保衛人民利益的政府,以及堅強而又充分了解情況足以對政府保持至高無上統治的人民。」在南北戰爭時,林肯在國會咨詢報告里說了類似的話:一個國家不能強大到剝奪人民的權利,也不能弱小到無法保護人民的權利!然而,我們深知這一切並非簡單,幸運的美國人不但有好的制度可資利用,更難得的是他們的精英政治家們具備了超常的民主思維和法律思維,他們的總統也並沒有要求民眾不停地感恩戴德。1939年9月3日,羅斯福第十次「爐邊談話」。歐洲戰爭爆發了,為中國又恨又愛的「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也開始一點點地變成具體的行為准則。此時此刻,羅斯福號召自己的政府和人民「暫時停止派性和自私;把國家統一的念頭作為一切其他想法的基礎。」1940年5月26日,羅斯福第十一次「爐邊談話」。此時,國防早已取代經濟成為頭號話語對象,但是,他並沒有像統帥命令三軍將士那樣兒到處充斥著咄咄逼人的架勢。他平靜地開始了今晚的並不平靜的談話,今晚與美國對世界和平的貢獻歷史密不可分。在那樣的一個時刻,他說,「咱們——你們和我——再一次一道坐下來」,戰爭與安全,「這是我們這一代人,你們和我本人的任務。」 「我們保衛的是我們先人打下的基礎。我們在為還沒有出世的多少代人建立著一種生活。我們在保衛一種生活方式,建立一種生活方式,不僅僅是為了美國,而是為了整個的人類。」1940年12月29日,羅斯福第十二次「爐邊談話」。在世界的反法西斯戰場上,美國已經成為和平世界的重要力量。面對國家安全,我們不知道當時的無線電波是怎樣傳遞著他的聲音,是否有憤怒,是否有顫抖和緊張,不得而知。只知道他說過:「作為你們政府官員的我們全體」,「不能姑息殘忍的行為」;「強制的和平絕不是什麼和平」;「我們必須成為民主制度的偉大加工廠」1941年9月11日。羅斯福第十三次「爐邊談話」。今天,美國的驅逐艦遭到德國攻擊!他感到自己「作為總統的義務是歷史性的;它是明確的。它是不能逃避的。」他憤怒了,「在響尾蛇擺開架式要咬你的時候,你不會等它咬了你才把它踩死。」德國人「攻擊懸掛美國旗幟——我們獨立,我們自由,我們生活本身的象徵——的船隻時,就是在敲打著我們最寶貴的權利。」這樣的話,在半個世紀之後,小布希斬釘截鐵地說過。是的,五十年前的「9-11」是不該忘記的,因為美國從此徹底走出了孤立主義,但是,從此他們也走得過於遙遠和迅速。沒有人懷疑法西斯和軍國主義的滅亡與美國息息相關,就像沒有人懷疑2001年「9-11」那一天的悲劇其實早就埋下了歷史的伏筆。1941年12月9日,羅斯福第十四次「爐邊談話」。是在剛剛對日本宣戰之後,「珍珠港事件」的慘狀仍歷歷在目。作為總統,他明白——「在強盜行徑暢行的世界裡,就談不上什麼家國——或者任何個人——的安全。」 「本政府將信賴美國人民的耐力,並把事實向公眾宣布。」美國人從沒有在本土上製造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但是,美國政治家的聰明之處在於:以公開國情資訊的方式贏得民眾與政府達到共識以至同甘苦共患難,這樣的政府輕易不會為人民製造戰爭。1942年2月23日,羅斯福第十五次「爐邊談話」。今天是華盛頓誕辰紀念日,他認為「美國人民想要了解,也會被告訴,戰爭進行的總的趨向。」因此,今晚的談話主題是戰事進展,他以這樣一種平靜的對話方式來紀念美國獨立戰爭的卓越領導人。他也重述了「開國之父」們的建國、治國理念——「沒有自由和自由的制度,任何人的生命或財產都是沒有保障的。」「在民主制度之下,政府和人民之間總是存在著一種庄嚴的互相講真話的契約的。」在重溫這些偉大的信仰之後,他發誓——「不論何時何地能夠接觸到敵人,我們都必須不斷予以打擊。」我記得,著名傳記作家桑德堡在《林肯傳》里,高度地評價了葛提斯堡演說:「林肯談的是值得為之獻身的一種理想,一種宗旨,一種觀念。……。他說民主值得人們用戰斗去爭取,自由值得人們用生命去換取。」我們不得不承認,美國的精英與大眾之間自由與民主的理念是一脈相承而且源遠流長的,這才是一個國家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最根本力量。1942年4月28日,羅斯福第十六次「爐邊談話」。主題仍然是與戰事有關的,因為戰爭不僅無法讓男人和女人走開,而且它也無法讓語言走開。羅斯福的話語結構里肯定顯露著堅定和鏗鏘之勢,但是未必含藏著命令與威脅。他「將竭盡…所有的行政權力去貫徹已經制訂的政策」,「為了文明必須付出艱苦工作、悲傷和流血的代價」。戰爭讓人悲慘也讓理想變得崇高——「如果在這場偉大的斗爭結束時我們挽救了自己的自由生活方式,我們就將算不上做了什麼『犧牲』。」這是一種可以信賴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1942年9月7日,羅斯福第十七次「爐邊談話」。也許是外在的壓力,也許是成熟的法治環境使然,極其能乾的總統始終不敢忘卻自己的法律地位。他說:「美國人民可以肯定的是,我在行使我的權力時將會懷著對於憲法和對於我的國家的充分責任感。美國人民還可以肯定,如果我們自己的安全要求在世界任何地方打敗敵人,我將毫不遲疑地運用被賦予我的一切權力去打敗敵人。」在三權分立與制約的憲政體制下,羅斯福深知自己的角色——「我還是決定在這一關系重大的事情上要同國會磋商。」1942年10月12日,羅斯福第十八次「爐邊談話」。主題是「大後方的情況」。「國家應該感激自己受惠於選徵兵役委員會」,「我們聯合起來所爭取的和平,務期保證我們的孩子一輩能夠成長,並且在上帝的指引下終其天年而不受侵略、破壞、奴役和死於非命的不斷威脅。」1943年7月28日,羅斯福第十九次「爐邊談話」。他說出了美國人久居心中的民主「野心」——「我們的決心是要使被征服的人民恢復人的尊嚴,成為自己命運的主人,享受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不虞匱乏的自由和不虞恐懼的自由。」但是,美國人慷慨或者居心叵測地救濟世界難民時,不忘了節約的重要性。羅斯福強調:「我們是一個大國——一個富國——但是,我們沒有大到、富到可以掉以輕心,乃至浪費我們的財富和人民生命的程度。」1943年12月24日,羅斯福第二十次「爐邊談話」。他在談到德黑蘭和開羅會議時說:「在世界各地,……有著一種自童年起就溫暖著我們心田的特殊精神,……『世上太平,與人為善』的聖誕節精神。這是一種不可遏止的精神。」 「強者統治弱者的理論是我們敵人的理論——我們摒棄這種理論。」1944年6月12日,羅斯福第二十一次「爐邊談話」。主題是第五次認購戰時公債運動。羅斯福的公債觀與中國領導人國庫券發行政治化觀點截然相反。他正確地指出,納稅「原本是美國公民的義務」,而認購戰時公債,「卻是每個公民根據自己良心指引所必須自己做出的自由選擇」;「美國人通力合作才使今天得以到來」;「你們的公債和今天這場全球戰爭各個部分之間都有著直接的聯系」。

閱讀全文

與金融機構開業談話記錄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基金定投預約贖回 瀏覽:894
境外發債資金迴流途徑 瀏覽:500
陣正正期貨 瀏覽:401
徽商銀行小微貸款利率 瀏覽:573
買基金利率 瀏覽:694
獅王股票 瀏覽:253
林奇投資方法 瀏覽:733
門市房能貸款嗎 瀏覽:553
投資前十貨幣 瀏覽:1
國債期貨交割意向應在幾點前申請 瀏覽:547
廣發證券現價格 瀏覽:551
中國銀行貴金屬買賣手續費 瀏覽:715
年前什麼貸款下錢 瀏覽:941
財信資金 瀏覽:681
中國外匯交易量 瀏覽:525
人造肉有哪些基金 瀏覽:76
中航信託江西 瀏覽:153
中信集團三大基金 瀏覽:380
中國的外匯公司 瀏覽:981
基金投資合作協議 瀏覽: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