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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455金融機構號

發布時間:2021-05-29 04:16:22

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分析意見應關注並清晰描述哪些內容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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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㈡ 金融機構B1190是哪家行

只說重點:
金融機構B1190是哪家銀行,

可詢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的說法為准。

㈢ 金融機構哪些行為,國務院反洗錢

金融機構有( )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回派出機構責令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A.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B.與同類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
C.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D.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㈣ 我國二十三家金融央企分別是

目前中國的中央金融企業為24家。

1、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集團)公司

2、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銀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金融企業是指在國務院領導下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並監管的國有金融機構等獨立法人單位。

(4)b3455金融機構號擴展閱讀

1、國家開發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 2008年12月改制為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國務院明確國開行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

(2)國開行注冊資本4212.48億元,股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梧桐樹投資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股比例分別為36.54%、34.68%、27.19%、1.59%。

(3)國開行主要通過開展中長期信貸與投資等金融業務,為國民經濟重大中長期發展戰略服務。截至2015年末,資產規模12.3萬億元人民幣,不良貸款率連續43個季度低於1%,保持一流的市場業績。穆迪、標准普爾等專業評級機構,連續多年對國開行評級與中國主權評級保持一致。

(4)國開行是全球最大的開發性金融機構,中國最大的對外投融資合作銀行、中長期信貸銀行和債券銀行。2015年,在美國《財富》雜志世界企業500強中排名第87位。

(5)國開行在中國內地設有37家一級分行和3家二級分行,境外設有香港分行和開羅、莫斯科、里約熱內盧、加拉加斯、倫敦、萬象等6家代表處。全行員工近9000人。旗下擁有國開金融、國開證券、國銀租賃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2、中國進出口銀行

(1)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府全資擁有的國家政策性銀行,其國際信用評級與國家主權評級一致。目前在國內設有9家營業性分支機構和5個代表處,在境外設有東南非代表處和巴黎代表處;與 140 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系。

(2)中國進出口銀行是我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外國政府貸款的主要轉貸行和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的承貸行,為促進我國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經貿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為擴大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推動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促進對外關系發展和國際經貿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1)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簡稱中國信保,英文Sinosure) 是我國唯一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也是我國四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之一。[3]於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運營,公司資本金約300億,資本來源為出口信用保險風險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2)2011年5月14日,國務院批復了中信保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和章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大幅補充了公司資本金.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金公司)200億元人民幣注資已於2011年6月底到位。

(3)2011年11月,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批准,中信保領導班子列入中央管理。2012年3月17日,中信保升級副部級央企。

(4)中國信保的業務范圍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國內信用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咨詢業務;進口信用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5)中國信保還向市場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務功能的「信保通」電子商務平台和中小微企業投保平台,使廣大客戶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網上服務。

(6)公司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外經貿的支持作用日益顯現。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出口信用保險充分發揮了穩定外需、促進出口成交的杠桿作用,幫助廣大外經貿企業破解了「有單不敢接」、「有單無力接」的難題,在「搶訂單、保市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7)截至2012年末,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和投資的規模約1萬億美元,為數萬家出口企業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為數百個中長期項目提供了保險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項目、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大型對外工程承包項目等,累計向企業支付賠款43.4億美元。

(8)中國信保現有15個職能部門,營業機構包括總公司營業部、18個分公司和6個營業管理部,已形成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並在英國倫敦設有代表處。

(9)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4、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1)中國華融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2)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全國設有32家分支機構,旗下擁有華融湘江銀行、華融證券、華融信託、華融租賃、融德資產、華融渝富、華融期貨、華融置業、華融致遠投資、華融匯通資產10家子公司,服務網路遍及30個省、市、自治區,可以為客戶提供資產經營管理、銀行、證券、金融租賃、信託、投資、基金、期貨、置業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3)截至2011年底,公司總資產達2185億元,凈資本收益率達12.58%。公司注冊資本258.35億元,由財政部控股,持股比例為98.06%;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參股,持股比例為1.94%。在成立大會上,中國華融董事長賴小民表示,改制完成後,中國華融將穩步推進增資擴股,適時引進海內外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擇機完成IPO實現海內外整體公開上市 。

(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創立於1999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支持國有銀行改革發展、國有企業減債脫困、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發揮了重要的「安全網」和「穩定器」作用。

(5)在圓滿完成國家賦予的政策性資產處置任務後,從2006年開始啟動商業化轉型。特別是2009年以來,經營業績連續三年實現翻番,進入了超常規、跨越式發展的新時期。截至2012年6月末,中國華融集團總資產為2463億元,集團所有者權益為344億元。

5、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1)太平保險有限公司(簡稱「太平保險」)1929年11月20日始創於上海,由私營金城銀行獨資開設,資本為法幣100萬元。1933年,金城銀行邀集交通、大陸、中南、國華等銀行參股,並將資本增為法幣500萬元。之後通過收購豐盛、安平、中國天一等華商保險公司,開始集團化經營。1938年,太平保險撥款法幣100萬元,獨資設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

(2)太平保險除在上海設立總公司外,又在國內各大口岸廣設分支機構和代理處,最鼎盛時,太平保險在全國的代理網點總數達900餘處,還在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支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3)1949年5月,上海解放。經上海市軍管會批准,太平保險於1949年6月20日恢復營業。50年代,國家對民族資本保險公司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經過1951年和1956年的兩輪改組,包括太平保險在內的28家華商私營財產保險公司合並重組為公私合營太平保險公司。

(4)根據國家的整體安排,從1956年起,國內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太平保險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太平保險從此移師海外,在港澳及東南亞地區開拓經營了整整45年。

(5)2001年12月2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太平保險全面恢復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業務,並對公司進行股權改造。

(6)改造後,太平保險的股東共有三家,分別為: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保險」,持股47.525%)、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保國際」,香港上市公司,中國保險業首家上市公司,持股40.025%)及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簡稱「工銀亞洲」,中國工商銀行在港上市公司,持股12.45%)。公司注冊資本金1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深圳。

㈤ 金融機構有以下哪些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㈥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㈦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7)b3455金融機構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指引》自哪年哪月起實

2003年4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內作職責,規范銀容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的指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發布),制定本指引。
在附則中明確寫著: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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