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看信用社有一個貼的高管離職審計是什麼意思怎麼看不懂。
簡單的說就是查一下這個高管有沒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利益或者假公濟私。因為身份特殊,所以高管離職和退休一般都要審計。
⑵ 企業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應從哪些方面入手
1、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這里的收支,在一級可以表現為財政收支,行政部門表現為經費收支,事業單位表現為事業經費的收支,在單位則表現為會計准則中會計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來表達,可以概括行政、企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的動態情況,實際是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會計資料載體所反映出來的經濟活動。 有些人提出,離任審計內容應包括重大活動、重大項目支出和與此相關的重要經濟。我認為,這實際上是上述收支所包含的內容,不應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來反映。2、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這里的資產、負債和權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按會計要素概念所確認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這是結合對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查,確認一個時點的靜態結果,確定離任者管理的資金狀況的真實狀況即所謂的家底,使得離任者交個清楚,接任者接個明白,這是交接雙方所關心和要求的,這個時點原則上應與領導離任時點一致。大額未決的債權、債務,應作為資產負債審計的重要項目予以關注,而資產的增值保值,也是通過凈資產的變化即權益的審計來確認。對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和對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符合現行審計規范的要求,也是審計評價的需要。而所謂的各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也應該由此而產生。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較多,審計人員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全部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因此,只能選擇與收支及資產、負債、權益內容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這個審計應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4、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的劃分是不可缺少的,而經濟責任的劃分,應結合上述三項內容的審計來進行,如果存在違紀違規問題、損失浪費問題、內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控制失效,就應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人在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否則,就解除其責任。在確定審計內容時,審計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如財務評價指標以外的其他非經濟指標,如計生、黨建等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不應列為審計內容。
⑶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應從哪些方面入手
1、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這里的收支,在一級可以表現為財政收支,行政部門表現為經費收支,事業單位表現為事業經費的收支,在單位則表現為會計准則中會計要素概念上的收入和支出,以收支來表達,可以概括行政、企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的動態情況,實際是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會計資料載體所反映出來的經濟活動。 有些人提出,離任審計內容應包括重大活動、重大項目支出和與此相關的重要經濟。我認為,這實際上是上述收支所包含的內容,不應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來反映。
2、資產、負債和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這里的資產、負債和權益,也是包括行政、企事業單位按會計要素概念所確認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這是結合對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查,確認一個時點的靜態結果,確定離任者管理的資金狀況的真實狀況即所謂的家底,使得離任者交個清楚,接任者接個明白,這是交接雙方所關心和要求的,這個時點原則上應與領導離任時點一致。大額未決的債權、債務,應作為資產負債審計的重要項目予以關注,而資產的增值保值,也是通過凈資產的變化即權益的審計來確認。對收入、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和對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符合現行審計規范的要求,也是審計評價的需要。而所謂的各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也應該由此而產生。
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較多,審計人員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全部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因此,只能選擇與收支及資產、負債、權益內容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這個審計應從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入手。
4、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的劃分是不可缺少的,而經濟責任的劃分,應結合上述三項內容的審計來進行,如果存在違紀違規問題、損失浪費問題、內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控制失效,就應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人在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否則,就解除其責任。在確定審計內容時,審計職權范圍以外的事項,如財務評價指標以外的其他非經濟指標,如計生、黨建等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不應列為審計內容。
⑷ 銀行高管被離任審計出一些小問題被免職該怎麼辦
要看這個「小問題」的性質和造成的後果。如因忘記打卡而違反公司考勤規章並且按規章可免職,那免職則是按公司規章辦事,公司無過錯;如通過發票報銷套取(沒有發生此項經濟業務但拿此類發票來報銷)資金1000元違法國務院的發票管理辦法,違規被免職,公司無過錯......
我想說的,作為高管接近經營決策層,手頭掌握大量的經營數據和情況,在「法」不責眾的現實情況下應該與之好好談。免職,可供選擇的理由比較多......
僅供參考
⑸ 「根據深交所的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管離任時,內審部門必須進行離任審計」的依據是什麼
不是光上市公司高管要進行離任審計,而是所有的國家行政事業單位,領導離任後都要進行離任審計
⑹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6)中小金融機構高管離任審計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⑺ 銀行高管出了離任審計報告後算離職嗎
離任報告是對你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業績等進行審計,並出具的一份報告,不代表你已經離職。你應該在銀行做出相對於的離職手續
⑻ 高管離職是先審計還是先開董事會
高管離職要先開董事會,通過以後再審計,最後才能離職。
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