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合你所了解的金融機構風險損失案例談談我國金融機構應該如何加強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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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金融業會計案例分析求幫助
1)在公司的損益表中,利息費用是債券賬面價值 x 市場歷史利率。如果把需要被攤版銷的0.08億去掉,公權司的利息費用就會降低,賬面盈利就會上升,這是一種提高ROE的財務作假。董事會當然會喜歡
2)當然不能令人信服。溢價是會被償還的,按照市場利率做凈現值折現,所有票息和還本的凈現值就等於債券的價格(面值+溢價)。所以溢價部分其實是被償付的。
3) 的確如此。
4)把溢價折到別的地方是財務造假。會使得企業盈利溢出實際盈利。而且如果把債券溢價放到所有者權益部分,那就等於是直接把債權人的資本挪用給股東。董事會可以通過多發股利實際傾吞債權人的錢。
C.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D. 惡意破產典型案例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機械配件廠與一家銷售公司發生合同糾紛。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歸還配件廠的9萬元的貨款。機械廠的廠長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銷售公司不按期歸還貨款,將向法院申請宣告銷售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讓銷售公司在法院的破產公告中「亮醜」。想以貶低商業信譽的方式來要挾銷售公司。然而,當機械廠到法院提出宣告銷售公司破產申請時,法院明確答復對此惡意申請不予受理。 這是一起假借申請他人破產為名,來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案例。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於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據此規定,在企業破產宣告原因上,法院統一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客觀現象來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破產條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法定條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申請宣告破產的主體對象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二、債務的清償期限屆滿,且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清償期限未滿,不發生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只有已到期的債務,且債權人要求清償的情況下,才會有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情形。如果債務雖已到期,但債權人未提出要求清償,亦不構成破產原因。 三、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與其財產狀況、信用程度、知識產權擁有的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不能僅憑其擁有的財產數額來認定,而應對債務人進行綜合評價。如:良好的商業信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有的企業信用良好,雖然資產數額小於負債,但其憑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資金正常周轉,應付各種債務的清償。即使該企業在某一時段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認定其構成破產原因,故「資不抵債」不能稱為破產條件和原因。 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處於連續狀態。債務人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必須是一種連續狀態,而不是暫時的、短期的不能清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時會發生短期的資金周轉不靈的狀況,這僅只是一種暫時的財務困難。隨著企業的正常運轉,這種暫時的財務困難會逐漸解決。對此,也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財產。 在日常經濟生活及市場競爭中,一些當事人惡意申請他人破產,以達到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目的的情形時有發生。有的債權人採取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方法,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意圖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因為法院一旦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受理了對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案件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及《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則應當於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這無疑會對該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由此所造成的商業信譽損失也是難以彌補的。 有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作出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具體到本案中,銷售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而暫時無法按期歸還機械廠的貨款,這只是一般的合同違約糾紛,是銷售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所遇到的暫時困難,所依法要承擔的只是合同違約責任,顯然不符合企業破產的法定條件。機械廠的法定代表人以向法院申請銷售公司破產為由,意圖借人民法院的公告影響力和司法強制力來損害銷售公司的商業信譽,並用此手段相要挾,以達到自身目的。由此可見,機械廠存在主觀惡意,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確的,有效地保護了銷售公司的合法權益。評價答案
您已經評價過!好:0 您已經評價過!不好:0 您已經評價過!原創:0 您已經評價過!非原創:0 鐵指柔& 回答採納率:26.3% 2008-12-21 21:16 我有更好的回答 收藏 轉載到QQ空間 轉播到騰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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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知名賭場營運商熱帶娛樂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發生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後,5日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寫下今年來美國金額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也為拉斯維加斯博弈產業引爆景氣下滑的利空彈。 世界財經報道(http://finance.icxo.com)總部在肯塔基州的熱帶娛樂公司年營業額約10億美元,員工人數1.1萬人,上周五接獲債權銀行經紀商瑞士信貸集團發出總額13.2億美元的債務違約通知。根據熱帶娛樂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產保護數據顯示,該公司目前資產約28億美元,負債24億美元。 這是今年以來美國最大宗的企業破產案,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指出,熱帶娛樂對外未清償的債務共有26.7億美元,之前最大宗破產案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負債金額約18億美元。 根據法院資料,熱帶娛樂最大的債權人為德拉威州的威明頓銀行,共持有近10億美元的未擔保債權。這次破產保護標的物為九棟熱帶娛樂公司的不動產,包括公司最具傳奇性,位於賭城拉斯維加斯的熱帶賭場渡假飯店。 冰冰 回答採納率:45.5% 2008-12-21 19:35 在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申請破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此類惡意破產申請,如果在立案前已被發現,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後破產宣告前被發現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12條和第14條中已經分別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對於破產宣告後才發現惡意破產情形的應如何處理,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亦有分歧意見: 一、持傳統破產觀念者認為,破產宣告標志著破產清算程序的開始,從破產宣告時起,破產案件則已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所以,《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了破產宣告後,只有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時,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裁定。且當事人對破產宣告裁定的申訴並不產生中止裁定的效力。事實上,傳統觀念上的「破產」首先就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隨著倒閉清算的結果。在破產領域,也長期存在著這樣似乎已是約定成俗並且無可動搖的觀念:破產就是倒閉清算。因此,破產宣告後即使發現債務人具有惡意破產情形的,原審法院也不能撤消破產宣告,可以裁定終止審理。 二、持現代破產觀念者則認為,「破產」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並不等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破產事件,因為它並不必然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實踐中,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無力償債的債務人仍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再建型程序清理債務。也就是說,現代破產法對破產案件的處理,並不以破產清算為唯一的程序手段。「破產」也不再與「倒閉清算」相等同。因而,破產宣告並非表明企業已絕對不可逆轉地陷入破產倒閉的境地,而只是宣告企業開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狀態,至於該狀態能否持續進行下去,關鍵要看企業是否實際存在破產原因。因此,破產宣告後,如果發現債務人惡意破產,即實際不具備破產原因,原來的破產宣告就喪失了法定的基本依據和必要條件,不具備合法性,應當裁定予以撤消。此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具有《若干規定》中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或者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1、受理破產案件時的審查具有局限性 對破產申請的審查包括對形式條件的審查和對實質條件的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相對簡單明了,實質審查的內容就是審查破產原因的存在與否。破產原因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對這種事實的確定需要一個調查和證明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只能在破產程序開始以後才能進行。目前,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的立案審查,是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提交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無管轄權等方面進行的審查,並通過債務人提交的會計報表、資產明細表、債權債務清冊等資料,查明債務人有無破產能力、有無破產原因。對符合受理條件、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即可決定受理並可隨即宣告破產。但上述審查均為書面審查,是一種表面事實的審查,存在一定缺陷,且依據的事實並不充分。有的法院在破產案件立案後,採取組織債權人聽證的方法,但仍難以保證債務人沒有隱匿資產等行為。比如,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提供的固定資產明細表和受理案件後查明的實有資產狀況往往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亦有債務人在破產申請提出以前已對部分固定資產進行了惡意處分,而帳目上不作處理,審計報告又不對實物進行清查,因此也難以全面反映債務人的真實資產狀況。此外,自破產申請的提出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宣告破產、成立清算組,也需經過一定的期間,這期間由於債務人放鬆管理或人為因素致使企業財務混亂、資產流失等,也為債務人隱匿資產提供了時機和借口,同時也給破產清算工作增加了難度。因此,筆者認為,在破產審理程序中對債務人是否具有隱匿資產等駁回破產申請情形的審查應具有連貫性,通過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全面、嚴格的制約,防止其實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2、受理破產案件與宣告破產所適用的條件不同 通常情況下,受理破產申請的條件,主要指《若干規定》第4條至第14條規定的內容,如債務人的破產能力、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屬於程序上的形式審查。而宣告破產的條件,則要看債務人是否具備宣告破產的實體條件,即具有破產原因,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和《若干規定》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的情形。二者是有明顯區別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以後,發現債務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即使其具備破產原因,仍應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程序中,即使已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只要發現債務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若干規定》第12條所列情形的,仍可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3、宣告破產以後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若干規定》中關於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條款,雖然是針對破產申請與受理階段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但從《若干規定》第14條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而宣告破產也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以後依據實體法規作出的裁決行為,同樣發生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律並沒有確定二者在程序上的先後順序。此外,《若干規定》第104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通知其糾正;不予糾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對此,可以理解為,(1)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有監督權;(2)發現錯誤裁定,應通知原審法院予以糾正;(3)該糾正是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的行為。由此可見,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以後到清算初,發現債務人有《若干規定》中規定的駁回申請情形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重新作出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破產的裁定是生效的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此,撤消破產宣告、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必須以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方能與法無悖。
E. 有哪些書講解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計劃或案例如何策劃和運作的)謝謝!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與案例分析
F. 求一篇銀行合規案例及分析及學習心得
一、學習合規,提高認識
首先,我部召開了全體員的專項會議,聯社對部分員工通過省聯社的視頻會議學習專家的評論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規經營的有關知識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認真學習機會,尤其是對"合規手冊"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為此我還認真地做了學習記錄,使得我和同事們對合規經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其次,通過學習,糾正了我以往"重經營,輕管理"的錯誤認識。與同事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微小的違規行為會積累成嚴重的合規風險,嚴重的合規風險會使我社經營遭受重創。而加強合規管理可以減少違規風險或因違規而補處罰的損失,還可以保護員工少犯錯誤,激勵員工奉獻價值。
二、及時整改,更新服務
"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從我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和"合規促進發展"的理念。我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應當自覺遵守合規經營,規范操作,並對我部進行了自查、自糾,尤其是今年依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和蕪湖市人民銀行結算帳戶年檢工作方案,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所有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這項工作量大而又煩瑣,因我部開立企、事業單位的帳戶,現有一百三十多戶。首先,將不合規的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帳戶進行了銷戶處理。對通知不到的帳戶,進行久懸處理。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規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然是被動合規,而不是主動合規,所以我們更要堅持合規辦理每一筆業務,邊學習,邊整改。
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要更新服務意識。沒有優質的服務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強市場營銷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競爭能力的當務之急。我們的經營服務意識與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但缺乏更深層次的挖掘。在當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環境下,以全面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三、合規經營,初見成效
通過正確認識和整改後,這段時間我們單位的合規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首先,合規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錯誤,保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自從合規要求以來,櫃面業務差錯率下降了。由於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員工互相監督下,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盡管在執行合規管理的時候遇到個別客戶不理解,但通過解釋最終都得到了客戶的認可。作為一名員工,特別是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更要有風險服務意識和風險管理技能,及時消除基礎管理工作存在的隱患,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戶中的信譽和社會地位。
以上三點是我對合規學習的一點點淺薄認識,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銀行合規心得體會
「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所有活動與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和行為准則相一致。合規經營是銀行穩健運行的內在要求,也是防範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個員工必須履行的職責,同時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合規涉及銀行各條線、各部門,覆蓋銀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滲透到銀行每一個員工。合規作為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越來越受到銀行業的重視。
為此,總行為增強我行員工的案件防控責任意識和合規守法意識,在全行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七個一」合規與風險意識的宣傳教育活動,這項活動在支行也受到了極大的重視。圍繞「重操守,將合規,促案防」這個主題,在行長的牽頭領導下,我們支行也展開了積極地學習和討論,從中我受到了很多啟發和收獲:
G. 銀行合規案例及分析及學習心得怎麼寫
一、學習合規,提高認識
首先,我部召開了全體員的專項會議,聯社對部分員工通過省聯社的視頻會議學習專家的評論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規經營的有關知識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認真學習機會,尤其是對"合規手冊"進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為此我還認真地做了學習記錄,使得我和同事們對合規經營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其次,通過學習,糾正了我以往"重經營,輕管理"的錯誤認識。與同事們達成一種共識,即:微小的違規行為會積累成嚴重的合規風險,嚴重的合規風險會使我社經營遭受重創。而加強合規管理可以減少違規風險或因違規而補處罰的損失,還可以保護員工少犯錯誤,激勵員工奉獻價值。
二、及時整改,更新服務
"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從我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和"合規促進發展"的理念。我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應當自覺遵守合規經營,規范操作,並對我部進行了自查、自糾,尤其是今年依據銀行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和蕪湖市人民銀行結算帳戶年檢工作方案,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對所有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目前這項工作量大而又煩瑣,因我部開立企、事業單位的帳戶,現有一百三十多戶。首先,將不合規的帳戶進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帳戶進行了銷戶處理。對通知不到的帳戶,進行久懸處理。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規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然是被動合規,而不是主動合規,所以我們更要堅持合規辦理每一筆業務,邊學習,邊整改。
通過學習,我深刻認識到要更新服務意識。沒有優質的服務就沒有銀行業務的發展。加強市場營銷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競爭能力的當務之急。我們的經營服務意識與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轉變,但缺乏更深層次的挖掘。在當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環境下,以全面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三、合規經營,初見成效
通過正確認識和整改後,這段時間我們單位的合規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績。首先,合規經營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錯誤,保護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自從合規要求以來,櫃面業務差錯率下降了。由於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員工互相監督下,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盡管在執行合規管理的時候遇到個別客戶不理解,但通過解釋最終都得到了客戶的認可。作為一名員工,特別是作為一名會計主管,更要有風險服務意識和風險管理技能,及時消除基礎管理工作存在的隱患,增強防範風險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戶中的信譽和社會地位。
以上三點是我對合規學習的一點點淺薄認識,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H. 急急急,金融學案例分析題,利率市場化對金融機構的影響是什麼謝謝!
利率市場化對商業銀行有什麼影響?
1、觸動商業銀行的「核心利益」
「工商銀行作為我國最大的銀行,他們就和我們說,利率千萬不能放開,放開我們就會受不了。」近日,央行某廳局級官員在上海一個內部討論會上表示,「過早地放開利率是我最擔心的問題,特別是在配套措施還沒有安排好的情況下就放開。」
他補充說,「因為我國的金融機構自律性比較差,一放開就會搞利率戰、價格戰,如果明的不行就來暗的,給你買米買油,給你送保姆。」
通常所說的利率市場化,就是將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放開,由銀行自己決定。時至今日,銀行仍然沒有許可權在央行設定的存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提高利率。
2010年以來,市場資金面日趨緊張,央行通過存准和利率這兩大貨幣工具回收了銀行間的資金,以期緩解因為巨額貨幣存量及乘數效應刺激通貨膨脹的局面。這客觀上使得各家銀行的存貸比逼近75%的監管上限。
而銀行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通過各種「高息攬存」的手段吸納存款,另一方面通過以信貸證券化等方式推出理財產品,成為「影子銀行」,規避監管。
上海某家股份制商業銀行負責人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相比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吸納存款的方式方法更多,而這也就是為什麼工、農、中、建會反對利率市場化的最根本原因,它們擔心存款利率一旦放開,國有銀行的存款份額會被蠶食。」
此前,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對工、農、中、建四大行測算,結果顯示,如果利率市場化完全實現,四大行整體的利息凈收入可能會比2010年下降近一半。
2、利率市場化幾乎確定性的擠壓了銀行存貸差的利潤空間。
原來因為國家的政策,老百姓只能苦逼的按規定的很低的利率水平將自己的資金借給銀行,很多時候連通貨膨脹的收益率也達不到。而由於社保體系的不完備,國人缺乏安全感,因此大量的將自己辛苦掙來的資金以很低的利率水平借給銀行,銀行吸納大量低成本資金後又以高於基準利率的水平房貸出去,中間的價差空間非常大,而且關鍵是銀行承擔的風險很低。 這幾年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開始發展起來。信託公司一方面幫助一些企業的融資成本高達10%-15%左右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做到很低的風險水平(信託公司極少有投資失敗的項目),這側面更說明銀行在制度的保護下的日子是多麼的甜蜜了。 而去年利率市場化賣出重要的可以最高上浮10%之後,應該說銀行業的存貸利差空間幾乎確定被擠壓了:貸款利率和原來變化不大,而吸納資金的成本卻提升了。 這也是為什麼這幾年銀行股一直處在非常低的估值水平的重要原因:市場擔心銀行的美好年代即將逝去,能否維持和找到新的利潤增長點存在不確定性。
3、利率市場化推動銀行業務轉型和升級。
銀行是逐利的。原先的主營業務利潤空間被壓縮後,銀行不會坐視過去告訴的業績增速下滑,而是試圖利用自己已經積累起來的優勢,發展和深挖其他業務,比如中間業務,具體的如基金代銷等。
4、利率市場化推動了銀行之間更大程度的競爭,有利於銀行差異化的出現。
現在國內的銀行普遍業務模式比較簡單,主要收入還是依賴於存貸差。利率市場化後,這么多銀行不天可能還是就靠這一塊吃飯,需要拓寬思路,爭奪更細分的市場。 當銀行逐步走向特色化之路後,對於消費者無疑是好消息,能夠獲得更好的服務和體驗。
I.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