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審計依據與審計准則的區別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行為規范的總和,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審計依據與審計准則的關系:審計依據包含審計准則,審計准則是審計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㈡ 審計依據有哪些
審計依據為:
(一)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
1.外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和下達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審事項,所引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被審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任務目標、計劃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項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
1.法律、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被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等。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內部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
3.預算、計劃、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經費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等。
4.業務規范、技術經濟標准 如人員配備定額、工作質量標准、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國家制定的等級企業標准、優秀企業的管理條例等。
(三)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1.財務審計依據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自己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等。
2.經濟效益審計依據 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范、經濟技術指標,可比較的各種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等級企業的標准、優良企業的管理規范等等。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㈣ 審計的依據是什麼
選用審計依據時,必須遵循准確性原則、針對性原則、辯證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可靠性原則。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審計依據與審計准則的關系是:審計依據包含審計准則,審計准則是審計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依據的特點是層次性、相關性、地域性、時效性。
不同的被審計事項需要不同的衡量、評價依據,審計人員應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不同的實際需要,選用適當的審計依據進行審計判斷,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依據時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
審計人員應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需要選定適用的依據;選用時一定要根據依據的權威性、層次性、區域性、時效性、相關性的特點及其要求,盡可能選用權威性大的,令人信服的依據;盡可能選用高層次的依據,如選用的低層次依據一定不能與有關高層次依據相抵觸;應選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適用的依據;應選用適用於被審計事項發生時有效的依據;應選用與被審計事項有關、有利於做出審計判斷、表示審計意見和做出審計決定的審計依據。
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定要選用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如果選用的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存在矛盾,應以憲法、法律規定為審計依據;國務院各部門之間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地方人民政府與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以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審計依據。
下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與上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規定相抵觸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以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規定為審計依據。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沒有明確的審計依據時,應當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或從是否合理、是否正確、是否違背了國家法律、法規,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或是否侵犯了被審單位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去判斷。
(二)把握實質問題
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是錯綜復雜的,經濟情況是瞬息萬變的,因為影響經濟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斷變化的。
因此,既要歷史地看問題,又要辯證地看問題,認真仔細地研究多種問題中哪些是主要問題,哪些是本質問題;多種因素、矛盾中,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問題的實質,才能選用適當的審計依據,並據以做出正確的判斷,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做出令人信服的決定。
(三)准確可靠
審計人員所運用的依據必須准確可靠,決不能把道聽途說的主觀臆測作為判斷是非的依據。無論引用什麼資料作為依據,均要查看原件、簽發單位和簽發時間,並判斷其適用性;凡引用數據,一定要親自復核,決不能照搬照抄;凡列舉的定額、標准,必須要有原文資料,並核實其有效期和適用的單位;凡引用的單位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文字記載,領導的口頭指示和某種會議精神,如沒有文字依據,均不得作為審計依據;凡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一定要查到原文原件,做適當的摘錄或復印,決不可斷章取義,妄加推論。
總之,准確而合理地運用審計依據,有利於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判斷,有利於提出合理的審計意見和做出正確的審計決定,有利於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㈤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㈥ 什麼是審計依據如何對審計依據進行分類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一)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
1.外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和下達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審事項,所引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被審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任務目標、計劃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項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
1.法律、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被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等。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內部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
3.預算、計劃、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經費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等。
4.業務規范、技術經濟標准
如人員配備定額、工作質量標准、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國家制定的等級企業標准、優秀企業的管理條例等。
(三)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1.財務審計依據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自己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等。
2.經濟效益審計依據
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范、經濟技術指標,可比較的各種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等級企業的標准、優良企業的管理規范等等。
參照 http://ke..com/link?url=_hi-qicBm96zsiyF1u_fIF0LM9B2t86Lv-wkQFs6BrLKNAp5gXG_
㈦ 審計依據的含義是什麼呢
您好,會計學堂池老師為您解答
您好!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審計依據的涵義
審計依據與審計准則的關系是:審計依據包含審計准則,審計准則是審計依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依據的特點是層次性、相關性、地域性、時效性。選用審 計依據時,必須遵循准確性原則、針對性原則、辯證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可靠性原則。
歡迎點我的昵樂-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㈧ 如何對金融機構進行經營績效審計評價
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政務公開的趨勢下,對政府績效的評估已經已經越來越回受到社會各答界的重視,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已經開展績效審計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起步較晚,迫切需要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理論與實務的研究。
一、政府績效審計的含義
績效評估以授權或委託的形式讓獨立的機構或個人來進行就是績效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有關法規和標准,運用審計程序和方法,對被審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的合理性、經濟性、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獨立性的監督活動。
㈨ 審計機關有權對下列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理由: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每家縣聯社都版相當於一家獨權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不選C,理由:2012年4月全國最後一家城市信用社寧波象山縣綠葉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監督對象應該是城市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