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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商理

發布時間:2021-05-31 11:47:10

『壹』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1)金融租賃公司商理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貳』 金融租賃公司屬於什麼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樓上的說的很對,要是你對金融業不太了解的話可能聽專不太懂,我屬跟你具體說說:1)工商銀行:這是商業銀行,是吸收存款然後房貸給別人等業務;2)證券公司:是投資銀行,負責股票的發行承銷等業務。3)金融租賃公司:把設備租給別人然後收租金等業務。金融行業的子行業太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我們平常說的「非銀行」就是指非商業銀行
補充:
金融租賃公司就是非商業銀行的金融公司
金融租賃是歸屬與融資租賃行業的(是融資租賃行業裡面最高端的公司)
融資租賃行業只是金融這個大行業裡面的子行業
這個脈絡你應該理清楚了吧
金融租賃公司是什麼金融機構你應該明白了吧

『叄』 金融租賃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過哪些些部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億元。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隋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組織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金 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八)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營業地址;

(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並經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人股。

不過金融租賃公司比較難申請,最好是辦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這種公司的審批權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肆』 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伍』 請問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什麼詳細一點,謝謝

金融租賃公司主營業務指南
(發布日期:6/11/2004 14:31:19) 瀏覽人數:

為了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促進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制訂本指南。
本指南對金融租賃公司具有約束力,各家金融租賃公司在自己的主營業務中應遵循本指南。
對各家金融租賃公司遵循本指南的狀況,銀監會授權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負責監督。
一、金融租賃公司的主營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主營的融資租賃業務分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公司同其它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以及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這三大類,
(一)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 出租";"出賣人同意,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b)在委託購買式直租中,用戶企業所指定的標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賃公司自行購買、而是由金融租賃公司委託別的法人企業購買。這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委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其代理人的該法人機構訂立委託代理合同。該法人機構則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該法人機構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戶企業指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同直接購買式直租相同。
(2)轉租賃是指以同一固定資產為租賃物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稱轉租人。第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各個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必須完全一致。在轉租賃中,租賃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終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最終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購買方式同直租一樣,既可以是直接購買,也可以是委託購買。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是轉租賃中的第一出租人。這時,作為轉租人的法人機構無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以是轉租賃中的轉租人。這時,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內法人機構,則後者必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轉讓自己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的權利。
(3)回租是指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在回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用戶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4)回轉租是回租和轉租賃的結合,即,金融租賃公司購買了用戶企業自有的固定資產後不是直接出租給該用戶企業,而是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另一企業法人,由後者通過同該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將該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
(二)公司同其它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有聯合租賃和杠桿租賃兩類。
(1)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由其中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牽頭人。無論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都由牽頭人出面訂立。各家租賃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比例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享有該融資租賃項目的收益。各家租賃公司同作為牽頭人的租賃公司訂立體現資金信託關系的聯合租賃協議。牽頭人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2)杠桿租賃是指某融資租賃項目中的大部分租賃融資是由其它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對承辦該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公司無追索權,同時,這些金融機構則按所提供的資金在該項目的租賃融資額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賃收益。租賃公司同這些金融機構訂立無追索權的銀團貸款協議。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三)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委託租賃。委託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物或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是一個或多個法人機構提供的信託財產。租賃公司以受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委託人的這些法人機構訂立由後者將自己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的信託合同。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全部歸委託人,租賃公司則依據該信託合同的約定收取由委託人支付的報酬。該信託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管轄。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是中國法人的融資租賃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管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方不是中國法人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管轄,由當事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三、金融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中國法人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管轄。出賣人不是中國法人的法律管轄,由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
四、融資租賃合同中是否約定承租人的任何金錢債務需要擔保以及如果約定有擔保時的擔保類別,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商定。如果有擔保,則相關的擔保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相關的擔保合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管轄。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該是固定資產,即不消耗的、可發揮相對獨立功能的有體物。但是,隨附於有體物的、否則該有體物將不能發揮其功能的軟體,應視為該有體物的一個組成部分。
六、為了保證融資租賃項目預期效益的實現,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該融資租賃項目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但必須嚴格遵循《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所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該項目租賃融資額的60%。
七、為了保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在對承租人企業的應收租賃債權不能實現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將該債權變更為對該承租人企業的股權。
八、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本著將應收租賃債權質押和對租賃物的處分權抵押的精神,以證券化的形式申請發行金融租賃債券。但是必須編制具體方案,報銀監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九、各商業銀行是否受理由金融租賃公司的應收租賃債權作為質押申請的有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由各該商業銀行決定。
十、鑒於我國對各類不同資產有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凡是在所有權轉讓環節需要到有關部門過戶登記的財產類別,該類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的效力只有在相關的監管部門審批確認之後方為有效。
十一、在回租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環節中,如果該標的物不屬於需要過戶登記的財產類別,則在我國當前法定的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至少要有出讓該財產的機構的董事會決議以及響應的公證程序。
十二、融資租賃項目中的任何金融租賃公司不擔風險的部分,都不構成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應該嚴格地按照表外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十三、任何租賃業務,如果其中有或有租金的約定,則無論該租賃業務如何命名,就或有租金的部分而言,它不是任何租賃業務,而是投資業務。應該按投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其業務總額不得高於所有者權益的30%。
十四、如果將轉租賃和委託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都考慮在內,則租賃應收款不得低於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的(含轉租賃和委託租賃項下的租賃應收款的)60%。
十五、本指南由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負責解釋。

『陸』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內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容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柒』 「金融租賃公司是干什麼的對合作公司有什麼作用」

要想發展金融租賃業,首先應該給行業定位,給自己定位。目前一些已經盡管完成增資擴股和體制改造,還有一些企業急於加入金融租賃行業的隊伍,但首先應該搞清金融租賃到底是什麼,它的經濟增長點在什麼地方,怎樣才能將現代租賃的理論轉化為生產力才是我們首要解決的問題。否則盲目經營還會走以前的老路,難以融入經濟發展的潮流之中,重新陷入重組的局面。 不管什麼企業,首先要有一個戰略目標和戰略規劃,根據這個發展計劃制定每步的發展進度,解決難關,尋找新的突破口,這樣才能保持穩定、持續的發展。紐科租賃公司的成功經驗應該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他們的經營理念是:確立公司的利潤中心,建立獎勵機制;加強全程風險控制,實行一票否決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製程序;完善後台運行機制;不斷提高員工專業水平,以進一步提高客戶滿意度,最後以誠信、專業、速度、質量、團隊協作的精神努力發展自己的事業。 金融租賃應該定位在服務貿易上,服務貿易中金融租賃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務,是金融服務的超級市場,提供的商品主要是「服務」,不是過去認識的那種金融產品的雜貨店——什麼都經營,什麼都沒有優勢。《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把金融租賃定位為大租賃的概念,即可經營融資性租賃,又可經營經營性租賃,其服務范圍非常廣泛,租賃公司有充分的活動餘地。金融租賃主要功能是整合社會資源,藉助現代租賃手段和物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理念,規避金融風險,盤貨社會資源,促進投資和消費。這樣才能得到社會認同和政府的支持。如果把它看成投機的工具,看成變相貸款或藉助金融牌位套錢的機構那就大錯特錯。一方面監管機構不允許你這樣做,另一方面市場不會認同你這種做法。中國已經渡過簡單融資階段向創新租賃時代發展,歷史的經驗教訓已經給我們指出一條發展之路。 金融租賃公司盡管有5億人民幣以上的資本金,但對於一個金融機構來說要開展金融業務其規模遠達不到標准,一個大項目出現就可能造成全軍覆沒。但是這些資本金用在服務上,對於防範風險,增加信任度已經足夠。別以為這點資本金就可以開展「金融業務」甚至是「套錢」,提供金融服務才是經營之本。 在信息社會,面對信息爆炸,企業要尋找商機必須依靠信息。利用收集的大量信息,經過篩選、過濾、組合,剔除垃圾信息,從中找到潛在的客戶;通過對信息的加工、包裝、策劃、傳遞,在這個過程中可以實現增值服務,所謂的項目融資就是這個過程;將本企業的經營理念、業務專長和知識掌握程度通過信息發布出去,可以贏得更多、更可靠的客戶。因此金融租賃公司首先要建立強有利的信息溝通的工具、渠道和機制。開展信息服務是金融租賃公司必不可少的環節之一,也是開發客源和項目的重要渠道。通過及時交流信息,可以得到最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經營策略,還可以加強與個主管部門的溝通,保持穩定的發展環境和創新能力。 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傳統的產業已經飽和,唯有知識經濟還處於發展階段。金融租賃是一個復合性邊緣產業,是知識密集型產業。盡管沒有人把金融租賃列為高科技,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復合型知識人才和研究機構,不可能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目前開展創新租賃的公司都在培訓人才、建立戰略研究機構甚至是研究所,他們深刻地領會到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生存取決於知識掌握的程度。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該辦成高新技術產業,研究和開發創新租賃技術,將知識直接轉化為生產力的科研機構。有了這個機構,就可以保持不斷創新的勢頭,保持經濟的持續發展。不僅藉此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還可以用「高科技」的名義獲取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要將金融租賃公司定位於高科技產業,必須藉助高科技技術。一方面利用這個技術建立和發展信息網路和公眾操作平台,另一方面有了這個平台可以申辦成高科技產業公司,防止社會對金融租賃知識含量的偏見和誤解。金融租賃公司需要辦成網路公司。這個網路公司和當前的網路公司不一樣,它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產業搬到網上操作,而是建立一個交易平台開發客戶,重要的操作還需要在網下進行,一方面避免網路技術發展不成熟帶來的交易風險,另一方面通過交易模式的設計,藉助高科技的手段將信用風險化解,如美國藉助銀行借記卡鎖卡技術普遍應用於經營性租賃,不是用信用,而是用交易模式防範租賃風險。 如果有了前三個方面的支持,金融租賃公司的運作就簡單了,它成為一個資產控制管理中心和具體操作的運作機構。如果租賃公司沒有能力建立上述機構,也可以藉助社會現有資源開發租賃項目,但是從收益上相對就少的多,風險決策難度相對要大許多。 老的租賃公司進行了資產重組,新的公司也面臨如何組成新的架構開展業務。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人才激勵機制本不應該是永恆的主題,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許多觀念問題。目前從重組的公司來看,許多法人代表開始更換,在重組過程中,各方都強調「大」股東的作用。這種做法不一定正確。按照法人治理結構,總經理不應該是由大股東擔任,而是需要由董事會選聘。如果誰是大股東,誰就可以拿別人的錢玩,在這種觀念下很難重組成功。因為誰都想當大股東,誰都想拿別人的錢玩就沒有合作基礎。一股獨大難免控制風險,這就是人行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公司法》而不是《商業銀行法》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原因。金融租賃公司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沒有一定的復合型知識底蘊的人,很難領導這個公司。外行領導內行的時代已經結束,誰對知識掌握的程度全面,誰就有實際的領導行為,領導人不等於領導,沒有領導能力的人自然不能成為好的領導人,這是知識經濟的特點所決定的。企業的經營風險不在於誰控股,誰經營,關鍵在於是否有防範風險的經營體系和控制能力,是否有發現問題可及時更換領導人的運行機制。 不管誰當領導人,企業的人才培養是開展業務的首要前提。如果全部依靠外部的人才從理論上不是不可以,但從自己內部培養人才才是企業持久發展的根本。像深圳金融租賃僅幾年發展如此迅速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人才培養,他們花費了一年多的時間培訓人才,盡管公司的人才結構都是年輕的新手,但是經過培訓已經熟練地掌握了創新租賃的技術。

『捌』 有沒有大佬可以詳細講講金融租賃行業

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來人根據承租人的請自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
目前發展前景很好。
價值立方

『玖』 融資租賃公司、代理商、廠商三方關系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的東西可以從廠商或是代理商那裡買,租給客戶。你想問哪方面的的問題,可以問我啊,我是租賃公司的啊。

『拾』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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