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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1-06-04 12:44:59

㈠ 韓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分別是什麼

中國銀行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而不是政府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㈡ 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是個什麼機頭

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改革開放的總體目標,由和綱同志負責,范良友協助。
根據國辦發[2013]96號《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探索政府購買工程機械行業創新管理服務發展路子、新農村建設和經濟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明確提出,2020年全面達到小康水平,國務院提出簡政放權,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陝西城鄉工程機械管理服務委員會是由國務院辦公廳「城鄉小康發展促進中心」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
為更好地在陝西省開展工作,經研究決定:籌備「城鄉小康發展促進中心陝西省城鄉工程機械管理服務委員會」(簡稱「陝西城鄉工程機械管理服務委員會(籌)」)。發揮工程機械在陝西經濟建設特別是抗震救災應急救援中鐵軍突擊隊作用,促進陝西省新型城鎮化建設

㈢ 韓國政府官職

韓國法制處是韓國中央政府的法制機構,從職能到機構的構成、編制等,與中國的國務院法制辦基本上都是相似的。
韓國中央政府法制機構的漢字名稱為「法制處」,其正式英文名稱為Ministry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英文縮寫為MOLEG),其首長也被稱為「處長」,英文對應的仍是Minister。但是實際上,韓國法制處是韓國中央政府的一個正部級單位,是名符其實的法制部(為了便於讀者准確地了解韓國情況,本文中仍用法制處)。
一、韓國法制處的地位
韓國法制處是國務總理下屬的部級辦事機構,法制處處長可以參加由總統主持的國務會議的會議並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
從韓國方面提供的韓國中央政府組織機構圖中各機關的位置看,韓國法制處是國務總理的辦事機構,僅次於負責綜合協調的國務調整室和擬定預算及發展規劃的企劃預算處,位置排在國家弘報處、國家報勛處等辦事機構之前,也排在財政經濟部、教育人力資源部、法務部、國防部等中央政府部門之前。
二、韓國法制處的職能
韓國法制處是國務總理法制方面的辦事機構,是國務總理在法制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其職能主要是兩大塊,一是立法方面的職能,二是,行政復議制度的運營。
(一)立法方面的職能
據韓國法制處介紹,立法是其重要的職能和主要的業務工作。韓國法制處設有3個立法局專門從事立法工作,負責審查法律草案、條約草案、總統令草案、總理令草案以及部長令草案等。2000年共審查了1073件,2001年1006件,2002年982件,2003年來907件。
韓國法制處的立法職能包括:
1、政府立法活動的調整
2、法律、總統令(相當於中國的行政法規)、部令(相當於中國的部門規章,但也包括總理令)等法令的起草和審查。法制處是韓國政府的立法辦事機構,每年承擔了數以千計的由政府提交議會的法律草案以及總統令、總理令、其他部令的法制審查工作。
關於部令的審查究竟是事前審查還是事後審查的問題,據韓國法制處介紹,法制處對中央政府各部制定的部令也要進行事前審查,由於部令的數量較大,因此對部令的審查任務占其法令審查業務的主要份額。
3、法令的有權解釋
4、對國民宣傳法令的內容
5、指導地方政府及自治團體的法制工作。據介紹,韓國法制處雖然有指導的功能,由於沒有具體的監督、決定權,實際上沒有直接的指導功能。但有間接的指導功能,如每年一次到地方政府進行指導、培訓,或者將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案例作成文檔發給地方。此外,韓國法制處每年的預算中還有1億韓元是專門用來指導地方法制工作。
(二)行政復議職能
根據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運營規則(國務總理訓令第209號,1985年9月28日發),國務總理的行政復議裁決權由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行使,韓國法制處處長兼任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長。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設在法制處,即該處的行政復議管理局。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議決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均由該局承擔。
關於為什麼要成立名為國務總理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問題,據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介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韓國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務總理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設立,是行政復議的實質性決定權收歸國務總理的體現;二是,加強行政復議權威性的需要,經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並撤銷的行政決定,許多都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部長作出的,用國務總理的名義作出決定更加名正言順。基於上述理由,韓國在將原來分設在中央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歸並後,成立了主要負責中央政府的行政復議事項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即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
三、韓國法制處的內設機構
韓國法制處下設機構包括:1室、4局、7審議官,11法制官、2課、2企劃官、8擔當官等23人。按照韓國的機構設置,官職、官員與機構是合一的,每個官職同時也代表擔任該官職者所在的那個小組及其領導的小組成員。以審議官為例,作為一個官職時,指一個審議官級別的職位;但也可以指擔任該官職的具體的人。而各立法局、法制官、擔當官等,則既指一個官職,也指擔任該官職者領導的一個機構,該機構中的工作人員都是擔任該職務者的下屬。另以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為例,該局定員55人,包括局長1人、審判審議官1人、擔當官4人,而每個擔當官下面都有數名業務人員,統稱為擔當,又稱事務官,他們都是擔當官所領導的擔當官室的具體工作人員。
韓國法制內設機構具體分為:政策弘報管理室、行政事務立法局、經濟事務立法局、社會文化事務立法局、行政復議管理局,這些機構相當於中國部級單位中的司局一級的機構;審議官不是機構,而是副司級的職位。室局以下設課、法制官室、擔當官室,其各自的行政首長為課長、法制官、擔當官,相當於中國的處級幹部。
(一)政策弘報管理室
政策弘報管理室是法制處最重要的司級單位之一,其職能相當於中國部級單位中的辦公廳、計劃財務司、人事司、外事司、老幹部局、研究室等多個司室。該室具體包括以下處級單位:
1、總務室。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總務處,負責後勤保障等工作。
2、政策弘報擔當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政策研究處。
3、革新人事企劃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人事處。
4、財政企劃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財務處。
5、法令總括擔當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法規編纂處。主要業務就是將所有由法制處審查的法令匯總一下,報到法制處處長那裡,有必要時向國會報告,在韓國被視為秘書式的工作。
6、法制支援交流擔當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外事處。
7、法制情報擔當官。相當於中國部級機關的信息中心。
(二)立法局
法制處設有行政事務立法局、經濟事務立法局、社會文化事務立法局三個立法局,分別負責行政,財政、金融、工交、商事、農林,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三個方面的立法。
每個立法局除設局長1人外,還分別設有法制審議官2人。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審議官相當於副局長,按分工分別領導1個或者幾個法制官,具體負責其領導的法制官所主管的部長的立法審議事項。
每個立法局設法制官若干名,其中行政事務立法局和經濟事務立法局均設有4名法制官,社會文化事務立法局設有3名法制官。法制官室是各立法局內的處一級單位,每個法制官及其下屬的事務官(即辦事人員)組成一個法制官室,具體承擔其對口的地方或者政府部門的立法審議工作。
從韓國法制處各立法局法制官的設置情況看,行政事務及經濟事務的立法業務量,要比社會文化事務的立法業務量大一些。
(三)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
由於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與行政復議的關系最為密切,本書將以專節介紹,此處不再贅述。(詳見本書第五章有關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的介紹。)
四、職位設置和人員設置
法制處內設官職包括部長1人,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2人,次長1人,室長及局長5人,審議官7人,法制官、課長、企劃官、擔當官等共23人,其中法制官11人、課長2人、企劃官2人、擔當官8人。
韓國實行統一的公務員職級制度,從高到低分為1至7級,部分級與級之間還有中間級,總計10級(見附圖:法制處人員機構列表);此外還有別定職和技能職。就法制處而言。別定職屬於專業職,別定職職員是利用其專業知識,為一般職的公務員提供幫助,但沒有任職期間保障。技能職則是助理。
關於職務晉升年限問題,據韓國法制處介紹,從5級到4級需要5年,有這方面的規定,但重要是採取選任制,有缺席的職位才能升任,沒有職位空缺,就只能在那兒等著。
關於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的大致對應關系,據韓國法制處介紹,韓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首先分為政務職和一般職,相當於政務官和事務官。一般職是公務員,政務職不是公務員。部長、次長不屬於公務員,屬於政務職,變動性比較大。其他職位則由公務員擔任,室長是1級,局長是2級,審議官3級,擔當官是4級。公務員可以干到60歲退休,而不能被炒魷魚。
(一)部級官員
法制處有部級官職2人,這些官職均為政務官,不屬於公務員序列,由總統或者總理直接任命。另有2名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地位介於部長與次長之間,屬於特別職公務員。
1、處長
法制處內設官職包括處長1人,正部級。由於部長屬於政務官,任免比較頻繁,2002年至今法制處已換過三任處長。現任韓國法制處處長金善旭女士原為韓國梨花女子大學教授。法制處處長在公務場合佩戴由韓國政府統一為正部長配製的紅色徽章。
2、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
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作為特別職務國家公務員,由法制處處長在3級以上公務員並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士以及其他有豐富的行政復議知識與經驗的人士中推薦,經國務總理同意後,由總統任命,其任期為3年,並可以連任一次。在實踐中,由於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常任委員的級別較高,由公務員出任時一般都是由一級公務員擔任。
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2名常任委員負責行政復議具體工作,與法制處處長的其他職能沒有交叉。同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法制處處長任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長,但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委員長與常任委員地位平等。
3、次長
法制處設次長1人,即副部長。其主要職能之一是受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長(即韓國法制處處長)委託,主持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會議,並簽批或者簽署依法應由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長簽署的法律文件。韓國法制處次長在公務場合佩戴由韓國政府統一為正部長配製的蘭色徽章。
(二)司局級官員
韓國法制處有室長及局長5人,審議官7人。其中室長及局長為正司級,審議官相當於副司級。由於韓國部門副職設置的理念與中國不同,不設協助司長工作的副局長職務,而是專門設置負責業務的官職,所以韓國的審判審議官與中國的副局長不同,是在司局長與處長之間設置的比較獨立地負責業務工作的官職,有自己獨立的職權,其所在司級機構的行政首長一般不過問其業務問題。簡單地說,正局長負責全面工作,相當於公務員中的政務官,審議官專門負責業務工作,相當於公務員中的事務官。類似高級法律專務、法制員等職位。
(三)處級官員
韓國法制處共有處級官員23人,是3級或者4級公務員,其中法制官11人、課長2人、企劃官2人、擔當官8人。由於處級官員與處級機構的名稱是合一的,故也相應有23個處級機構。
(四)公務員的報考
韓國法制處定編165人,現員161人。
韓國政府部門的編制管理比較嚴格,不能隨意突破,重要機構的編制往往法定化。韓國法制處處長定編1人,現員1人;次長定編1人,現員1人。不僅1級公務員至7級公務員均有定編,連別定職及技能職也都有定編。這樣,各級公務員的定員與缺額都可以一目瞭然。
韓國法制處對外招公務員一般有三個途徑,一是,一年一次的國家統一的公務員考試,沒有學歷的限制。二是,韓國法制處每年可以舉行一次單獨錄用公務員的考試;三是,聘任,如果招聘的條件是律師,則應聘者必須通過韓國的法律考試。
關於什麼要招聘具有律師資格的公務員的原因,據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介紹,這主要是因為韓國法制處在處理業務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非常需要有律師資格、熟悉法律的專業人士提供支持。
關於韓國的律師制度,據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介紹,韓國的律師執照是由法務部頒發的。至於法務部和律師協會的關系,法律上沒有什麼規定,但業務上關系非常密切。如處罰律師,就是先由律師協會處罰,最終再由法務部處罰。
關於公務員中的律師的身份以及是否還可以繼續從事律師職業的問題,據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介紹,律師一旦考取為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的公務員,其律師執照依然有效,但其現在的身份為公務員,只能作非贏利的事情,要想做贏利的事情,先必須得到許可。至於這是否意味著可以去代理,但不能收費的問題,據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介紹,可以這樣說,這些在韓國行政復議管理局內工作的公務員,他們雖有律師執照,但不能對外擔任代理人,當然也就不能作為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的代理人了。也就是說,作為法制處的公務員,只能從事國家的公務員能做的業務,其他的律師工作就不能再做了。因此,主要的身份是公務員,律師的身份幾乎就沒有提到了。而且經機關批准參加律師活動的情況,也從來沒有發生過。至於處於這種身份的公務員的稱謂,韓國不叫公職律師,而是叫有律師資格的事務官,也就是具有律師資格的公務員。
五、經費
韓國法制處的經費預算比較充裕。在其預算中,人頭費(韓國稱人件費,主要是工資等)佔60%,主要事業費佔19%,基本事業費佔21%。人頭費主要用於工作人員的工資支出及落實到人頭辦公經費等。主要事業費包括用於裁量行為透明化、行政革新能力開發、政策研究開發、法令信息搜集、法令信息化推進、行政復議運營機構支援等項事業的開支,其中相當部分屬於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研究的經費開支。基本事業費則包括法令案起草審查費、法制實務人員資質提升經費(相當於中國的培訓、進修費)、革新課題推進經費、行政復議委員會運營經費、計算機運營經費等。基本事業費的主要用途,是維持法制處基本業務所需要的辦公經費,如法規審查、行政復議辦案、計算機運行等,但也包括人員培訓、革新課題研究方面的經費。
韓國法制處的預算由韓國政府企劃預算處負責編制,每年不同,由法制處與韓國政府企劃預算處進行協調,目前呈逐年增長的勢頭。
至於立法時的經費,特別是起草時的經費,掌握在誰的手裡的問題,據韓國法制處介紹,法制處在審查法令的時候發生的費用,由法制處承擔,主要是研究和調查的費用。而起草的費用,則由承擔該立法項目的部門承擔。
六、2005年工作要點
韓國法制處2005年工作計劃有六大內容:
(一)提高法制處審議法律的裁量行為的質量,促進法令的整備工作,增加法令的透明化。主要是讓國民更容易地懂得法律條文(因為韓國的法律條文中有很多漢字,普通國發看不懂,所以要減少法律中的漢字,把法律條文中的漢字改為拼音形式的韓文,實現法律條文的韓文化)。
(二)全力支持立法活動,提高對法制處工作的滿意度。加強法令、法規的審查管理,提高法令的品質,提高法令審查的水平,改善法律制度。具體內容包括提高法令審查的效率,縮短審查期間;完善和補充法令審查的文書和過程,實現法令審查的全部韓文化,使國民更容易地懂得法律;提高法制調整的靈活性;積極干預、協助解決部門之間存在的糾紛,督促政府部門及時調整相應的下位法令;法令制定後盡快制定下位法令。
(三)擴大國民參與,向立法民主化邁進。具體內容包括:在立法階段採取多種渠道搜集各方面的、專家的意見,確保言路的暢通,並盡量聽取專家的意見;在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公布法令的內容,讓國民盡快、及時地知道;推動立法意見的收集渠道的多樣化。
(四)要提高對立法信息的滿意度。具體內容包括:擴充、修改法制處的網站,在法制處的網站上開通名為「綜合法律信息服務」的內容,使國民在該網站上可以查到法令和案例的內容,向著迅速、准確、高品質地提供法律信息的方向不斷努力。
(五)推進法制的國際化。具體內容包括:不斷加強法令信息的對外傳播與交流,翻譯、出版涉及外國人的投資法令集(漢、英文)並對外宣布;進一步加強包括與中國在內的國家的法制交流。
(六)通過迅速、公正的行政復議制度,救濟國民的權利。具體做法包括:
1、追求以申請人為中心的行政復議制度。為此,首先迅速救濟國民的權利,加速推進行政復議的審理進程;為了擴大申請人的權利,放大了口頭審理的范圍,增加了電話輔助審理,增加小委員會的審查;為了申請人的便利,把審理過程的信息採用網上或者電話服務;在互聯網上公布行政復議制度的信息和案例,並准備引入網上行政復議。
2、提高行政復議的專業性,在行政復議委員會中引進各方面的專家。
3、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強化行政復議辦事機構,除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復議委員會外,還要加強地方市、道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同時,要強化對地方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扭轉這些行政復議委員會與國務總理行政復議委員會存在的偏差。

㈣ 中國金融工作服務委員會是國企嗎

不是,只能算是一個服務性質的事業單位。收入來源主要是國家部分款項,還有就是會員會費。

㈤ 國家 金融服務 辦公室

四、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專總局、國家質量監屬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五、 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
六、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㈥ 韓國的銀行體制是什麼

亞洲金融危機之前,韓國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型經濟結構,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為短期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而服務。金融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和競爭能力,而是力圖通過政府信用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無限擔保,從而保護和扶持金融機構發展壯大。
與此相適應,韓國當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多元化的分業監管模式。通過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
韓國的銀行制度分為一般商業銀行和特殊銀行(政策性銀行)。一般商業銀行依韓國銀行法設立,監督機構叫做金融通貨運營委員會(又叫銀行監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sion,簡稱OBS);特殊銀行依特別法設立,政府各部部長監管各個特殊銀行,監事院最終監管其銀行的運作。一般說來,OBS為銀行監管機構。該委員會是通貨信用運營管理的最高政策決定機構,同時監管一般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同時,根據財政經濟院的委託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要求,銀行監督院可以對特殊銀行與非銀行機構也進行監管工作。
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的統一金融監管模式
97年之後,韓國政府認為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內金融監管體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個強勢的金融監管機構來統一負責金融機構重整和監管活動。於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過大刀闊斧的手術,將「高費用低效率的金融結構」改革為「低費用高效率的結構」 。
韓國政府1997年修改《韓國銀行法》取消了中央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增強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監督機構法》而成立跨部門的金融監督委員會,實行對金融機構的統一監管。
1998年,韓國政府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監管與推動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監督機構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簡稱FSC )及其執行機構金融監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簡稱FSS ),將過去由財政經濟部與中央銀行掌握的金融監管工作轉交給該委員會,使該委員會統一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為了脫離財政部門的傳統影響,特意將該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規定為國務總理的直轄機構。另外,根據《金融產業構造改善法律》由該委員會全權負責推動執行韓國金融重整工作。
於韓國銀行,也就是韓國中央銀行,改革後保留了間接監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貨幣政策時,有權要求金融監督委員會提供金融機構經營資料 ;2、在法定范圍之內,可以要求與金融監督院共同調查金融機構 ;3、有權根據調查結果要求金融監督院制裁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 。
資料來源: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與法律完善(之一)——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張明珅

㈦ 韓國銀行的金融監管

韓國政府1997年修改《韓國銀行法》,強化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改革前,韓國中央銀行實際上是在財經部的嚴格控制之下,缺乏應有的相對獨立性。1997年金融危機爆發以後,韓國政府已意識到加強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因此,在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首先將強化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擺在重要位置上,改變了中央銀行行長的任免程序,切斷了財經部對中央銀行的實際控制權。
改革後的韓國中央銀行保留了間接監管功能,主要包括:第一,在制定貨幣政策時,有權要求金融監督委員會提供金融機構經營資料;第二,在法定范圍之內,可以要求與金融監督院共同調查金融機構;第三,有權根據調查結果要求金融監督院制裁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

㈧ 韓國九大銀行有哪些

韓國銀行根據海外雜志發表的《世界1000個最大銀行排名》對本土進行排名,該榜單上總回共有9家韓答國銀行。分別是:

1、友利控股:全球第72位,位居韓國銀行之首。

2、KB(國民銀行)金融控股:排名第74。

3、新韓金融控股:排名第78。

4、農協:排名第第102

5、韓亞金融控股:排名第第112

6、企業銀行:排名第116

7、外換銀行:排名第157

8、大邱銀行:排名第330

9、釜山銀行

拓展資料:

中國人在韓國的銀行辦網銀流程:

1、沒有戶頭的一定要帶上護照,手機,登陸證,到櫃台填單就行了,和他們說要辦網銀,填單最好提前寫,因為要簽一堆字。

2、辦理之後人家會給你一個密保卡,這個是免費的,還會告訴你網銀的ID和密碼,你自己回去後一定要改密碼的。

3、都辦好了就可以在網銀上進入個人中心下載認證書了,這個認證比較復雜 ,不過需要你耐心些,內容不是太復雜。全部下載完認證後就可以在網站上購物了。

㈨ 關於韓國金融公司

2001年的韓國金融市場運行基本保持穩定。具體表現為:一,市場流動資金

足,企業資金環境較寬松。二,外匯儲備增加,經常項目繼續保持順差。這使

韓元對美元的匯率穩中有升,即使在「9·11」事件後也未出現大波動。三,

股市雖受「9·11」事件影響,一度跌破470點,但10月份以來連續攀升,並幾

度刷新年中紀錄,12月份最高超過了700點。金融市場能夠穩定運行與韓國央

行執行的彈性貨幣政策有很大關系。今年以來,針對全球經濟的不確定和不穩

定因素,央行及時跟蹤分析,適時調整政策。年內共四次下調拆借利率,帶動

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不斷回落。這不僅減輕了企業的融資負擔,也減少了政府

財政的利息支出。尤其在「9·11」事件後,央行連續三次下調利率,對緩解

恐怖襲擊事件的沖擊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金融市場保持穩定的同時,金融業的改革調整仍在繼續,

2001年的金融板塊已發生很大變化。「大家金融持股公司」和「新韓金融持股

公司」相繼出台,這兩家公司分別由5家和6家金融機構合並而成。11月份,韓

國兩家最有實力的民營銀行———「國民銀行」和「住宅銀行」也合二為一。

這些兼並重組意味著韓國金融機構正在走向大型化和多元化的經營模式。據韓

國金融監督院有關人士稱,目前其它一些銀行間的合並也在進行當中,金融結

構調整仍將繼續。

㈩ 韓國金融制度經歷了怎樣的改革

亞洲金融危機之前,韓國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型經濟結構,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為短期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而服務。金融監管的目的不是為了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和競爭能力,而是力圖通過政府信用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無限擔保,從而保護和扶持金融機構發展壯大。
與此相適應,韓國當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多元化的分業監管模式。通過一系列金融立法,形成了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
韓國的銀行制度分為一般商業銀行和特殊銀行(政策性銀行)。一般商業銀行依韓國銀行法設立,監督機構叫做金融通貨運營委員會(又叫銀行監督院:Office of Bank Supervision,簡稱OBS);特殊銀行依特別法設立,政府各部部長監管各個特殊銀行,監事院最終監管其銀行的運作。一般說來,OBS為銀行監管機構。該委員會是通貨信用運營管理的最高政策決定機構,同時監管一般商業銀行的金融活動。同時,根據財政經濟院的委託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要求,銀行監督院可以對特殊銀行與非銀行機構也進行監管工作。
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的統一金融監管模式
97年之後,韓國政府認為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在於國內金融監管體制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一個強勢的金融監管機構來統一負責金融機構重整和監管活動。於是加快了金融改革,意欲通過大刀闊斧的手術,將「高費用低效率的金融結構」改革為「低費用高效率的結構」 。
韓國政府1997年修改《韓國銀行法》取消了中央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增強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1997年12月3日制定《金融監督機構法》而成立跨部門的金融監督委員會,實行對金融機構的統一監管。
1998年,韓國政府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監管與推動金融重整工作,依《金融監督機構法》正式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簡稱FSC )及其執行機構金融監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簡稱FSS ),將過去由財政經濟部與中央銀行掌握的金融監管工作轉交給該委員會,使該委員會統一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為了脫離財政部門的傳統影響,特意將該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規定為國務總理的直轄機構。另外,根據《金融產業構造改善法律》由該委員會全權負責推動執行韓國金融重整工作。
於韓國銀行,也就是韓國中央銀行,改革後保留了間接監管功能,包括:1、在制定貨幣政策時,有權要求金融監督委員會提供金融機構經營資料 ;2、在法定范圍之內,可以要求與金融監督院共同調查金融機構 ;3、有權根據調查結果要求金融監督院制裁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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