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資產在處置時,是怎樣稅前扣除的,用什麼科目抵扣利潤的會計上和稅法上分別用什麼成本費用科目。。
金融資產分很多種,只有國債利息收入允許抵減利潤,其他不允許。稅法中不考慮科目的問題,只考慮是否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⑵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賬面價值稅前能扣除嗎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會計核算在會計處理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 入... 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處置該金融資產時發生的交易費用在處置時稅前扣除.
⑶ 稅項扣除的稅項扣除的主要項目
(一)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項扣除項目
1.稅前扣除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
2.國際運輸業務稅項扣除。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從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按收入總額95%計算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17條)
3.法定扣除。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各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1)總機構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憑據,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向總機構支付的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管理費,准予列支。(細則第20條)
(2)借款利息。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且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有關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准予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1條)
(3)交際應酬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2條)
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全年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4)匯兌損失。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3條)
(5)工資和福利費。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准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准予列支。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列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4條)
(6)壞賬准備金和壞賬損失。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企業,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准備金,經稅務機關批准,准予在年度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准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於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准備部分,應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5條)
(7)境外已繳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8條)
(8)勘探費用。從事開採石油資源的企業,所發生的合理的勘探費用,可以在已經開始商業性生產的油(氣)田收入中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年。
未發現商業性油(氣)田而終止合同,其已投入終止合同區的合理的勘探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從終止合同之日起10年內又簽訂新的合作開採油(氣)資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擁有合同區的生產收入中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8條)
(9)籌辦期費用攤銷。企業從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發生的費用,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9條)
4.租金扣除。租用廠房、場地、賓館、飯店等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其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的土地使用費,按出租方開具的租金收入發票所列場地租金數額,准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發[1994]80號)
5.捐贈扣除。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准予在計稅時扣除。(國稅函發[1995]175號)
6.服務費扣除。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或市場同類服務的收費價格,向有關部門支付的產業咨詢、市場信息、產品供銷等方面的服務費,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國稅函發[1993]469號)
7.特許權使用費營業稅扣除。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收入與之沒有實際聯系的,其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准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財稅字[1998]59號)
8.福利費用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為企業雇員提存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外,還可按財會制度規定的標准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於上述5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額在稅前扣除。但當年稅前扣除此類福利費用的數額,不得超過全年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國稅函[1999]709號)
9.捐贈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的捐贈,視同向國內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國稅發[1999]77號)
10.資助的研究開發費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中國境內不是所屬或投資,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費,可比照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准予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11.技術開發費扣除。從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各類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及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果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准予扣除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業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當年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得遞延到以後年度抵扣。(國稅發[1999]173號)
12.勞務費用扣除。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代銷、包銷協議,委託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地產,其支付給境外代銷、包銷企業的各種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按不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數額,在稅前據實列支。(國稅發[1999]242號)
13.非貨幣資產捐贈平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計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准予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國稅發[1999]195號)
14.非常損失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准予在發生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財產損失確已發生,但當期尚不能確認損失數額,可由企業申請,先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估計數在發生當期扣除,待損失數額確認後,對其差額再在確認當期進行調整。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未按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凡未超過征管法第30條規定的時效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在損失發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超過時效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國稅發[2000]46號)
15.境外費用扣除。中國境內各家麥當勞公司向香港麥當勞所支付的發生在境外的廣告製作、技術研究和開發、員工培訓及特殊軟體開發等各項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准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1]191號)
16.外國銀行分行管理費支出扣除。
從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其按規定分攤標准或方法攤列總行管理費,一般在不超過以下限額的合理的總行管理費,准予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11號)
(1)外國銀行分行自開業起3年內,不超過其當年各類業務收入5%的部分;
(2)外國銀行分行自開業的第4年度起,不超過其當年業務收入3%的部分。
17.保險支出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凡屬於中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范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2]31號)
18.處置重置資產損失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中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2003]3號)
19.報刊捐贈扣除。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3]224號)
20.防治「非典」捐贈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納稅人向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捐贈用於防治「非典」的現金和實物,以及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接受的用於防治「非典」的捐贈,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財稅[2003]2106號)
21.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的規定,對下列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從2003年1月1日起,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其後續管理。(國稅發[2003]127號)
(1)取消企業列支職工工資、福利費標准審核。
(2)取消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批准。
(3)取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
(4)取消企業固定資產少留或不留殘值審批後,對企業所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其殘值暫統一確定為10%;對一些固定資產凡能預見其使用年限結束後無法變賣或者沒有變賣價值的,可不留殘值。
(5)取消產品出口企業當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6)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非貨幣資產投資收益審批後,企業取得的凈收益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7)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審批。
(8)取消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計算納稅審批後,企業取得的上述收益,如果數額較大,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二)有關土地增值稅的稅項扣除項目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准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
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財稅字[1995]48號)
3.地價款和稅費扣除。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該項地價款的金額。(財稅字[1995]48號)
4.評估費用扣除。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所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據實扣除
⑷ 交易性金融資產,其計稅基礎是如何在計稅時稅前扣除的在利潤表中用的什麼科目抵扣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不是太明確。計稅基礎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上來說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是用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購入時的價格,賬面價值則是期末的公允價值。從利潤表的角度上來說,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一個新的單獨的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其出售時按出售價格-原始購入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未實際出售時,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而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
⑸ 請問應納稅所得額是不是要減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不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收益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以納稅調整時要調減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調增損失。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貸方的,是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借方的,就是損失。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
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於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⑹ 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利息允許稅前扣除嗎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收到的利息,應該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影響企業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
⑺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中有「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的描述。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按照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四)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准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⑻ 金融企業風險資產減值准備稅前扣除
( 財 稅 [ 2 0 0 9 ] 9 9 號 )財稅[2012]5號財稅[2011]104號
⑼ 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
請參考下列例題:
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業2008年4月8日購入居民企業g公司股票8萬股,作為交易性投資。每股成交價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支付相關交易稅費10萬元。所得款項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2008年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需作納稅調整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當年應作如下帳務處理:
1、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應收股利
8萬元
投資收益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4萬元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8萬元
貸:應收股利
8萬元
3、資產負債表日
(1)遞延所得稅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帳面價值為136萬元,期末公允價值未發生變動,帳面價值為136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為交易性金金融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即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資產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以該案例來說,企業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154萬元,其中含應收未收股利對價款8萬元,應作債權處理,不能計入投資資產的計稅成本,該金融資產的計稅成本146萬元(154-8)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帳面價值136萬元小於計稅成本10萬元,該差異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10×0.25)
(2)、應交所得稅分析
2008年會計利潤為100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時,企業將本該計入資產計稅成本的交易費用10萬元計入了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為110萬元(100+10),應交所得稅27.5萬元(10×0.25)。
4、利潤表中應確認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27.5-2.5=25萬元。確認所得稅費用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7.5萬元
⑽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後准予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貸款資產余額的1%.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一是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是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本規定。四是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執行。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包括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兩類。
證券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到期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