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金融債券利息收入的疑問,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征營業稅嗎
是不征的抄。
《關於金襲融機構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巢地稅〔2004〕173號)。
一、省地稅局《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中「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是指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不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對金融機構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各種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金融機構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承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徵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2號)規定,免徵營業稅。
2. 舉例金融業免徵增值稅的業務
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版包括貸款權、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只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3. 國家關於營業稅減免政策的相關文件或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減免政策
一、個人從事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仍免徵營業稅
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而此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徵收營業稅的。為繼續給予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免營業稅照顧,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即與新條例細則規定一樣,個人特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這也就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買賣仍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此處應注意,貨物期貨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要點提示:目前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僅適用單位,不適用個人。單位從事該類業務是不免徵營業稅的,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應按買賣差額如實徵收。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價證券應該包括國債、各種公司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應徵收營業稅。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我國先後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營業稅方面稅收政策優惠,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後,所有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仍不徵收營業稅。
二、四種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等行為暫免徵營業稅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按新細則規定:無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就要繳納營業稅。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如房產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新條例實施後表明從2009年要開始徵收。但屬於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但為防止個人以捐贈名義進行私下交易,規避營業稅等。財稅[2009]111號同時規定,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一是國稅發[2006]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均為原件);四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均為原件)。而且,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所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這與個人捐贈房產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和所應提供證明材料相同。
要點提示:現階段暫時不徵收個人捐贈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營業稅,但僅限於財稅[2009]111號文中列舉的四類捐贈,同時應根據各自情形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稅,除上述四種情況外的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行為,應作為應稅行為徵收營業稅;單位捐贈則應視同銷售徵收營業稅。同時,由於在舊條例下,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不徵收營業稅,所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在新條例下,對於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於免稅范圍,應視同應稅行為發生徵收營業稅,稅務機關理應為其開具發票。
三、境內納稅人在境外發生(提供)的部分勞務不征稅或暫免稅
新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境內勞務。即一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二是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勞務提供方有來源於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但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同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銹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要點提示:一是境內納稅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其餘勞務如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收入均要征稅;二是對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接受財稅[2009]111號文列舉的勞務時,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勞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代征營業稅,反過來說,上述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勞務提供者為非中國居民單位或個人,此項稅收的徵收也不具備可操作性;三是文化體育業中播映業和財稅[2009]111號文中未列舉出的行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無論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內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發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內納稅人均暫按「屬人」原則征稅;四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收入按新條例的規定,由於提供方在境內而需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國家稅務局關於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對承建外援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等有關營業稅部分廢止。注意,現行《營業稅稅日注釋》明確,服務業的徵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銹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並且對於播映,根據舊條例,國外的文化單位不來華,僅通過衛星通訊、互聯網等方式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播映勞務所得,是作為境外勞務不徵收營業稅。現在,根據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國境內。就應作為境內勞務徵收營業稅,這部分必然涉及一個過渡期政策執行的問題,具體應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暫免徵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十三條對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稅所應同時符合條件作了闡述,財稅[2009]111號文對《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時滿足「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金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才暫免徵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為方便實際操作,財稅[2009]111號文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的概念予以注釋(這和所得稅相關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二、行政事業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同時,由於執行新政策,國家從1990年至2003年先後發布的13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要點提示:納稅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價外費用,凡不同時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一價清的原則統一並入房價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100萬元,上述價外收費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第一和第三個條件,但由於開具主管稅務機關《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符合「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這個條件。因此,這100萬元收費需要徵收營業稅。
五、注意查找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
4.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5.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減免營業稅屬於哪項政策
現在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了,改徵增值稅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這項政策,延續的仍然是原來營業稅的減免政策。
6.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是怎麼理解的
根據稅收程序法從新,實體法從舊的原則,稅收權力義務的產生是在2008年1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按章徵收營業稅,即便是2009年內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免徵營業稅,而應該按照2008年1月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
7. 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已取消,現在探討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可以作為稅收發展史研究。
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一、可以免徵營業稅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
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普通學校和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其他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和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和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指第一道門票銷售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險,個人投資分紅保險,經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八)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九)單位、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外國企業、外國人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
(十)個人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
(十一)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
(十二)經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
(十三)專項國債轉貸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
(十四)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包括在中國境內載運旅客和貨物出境、在中國境外載運旅客和貨物入境、在中國境外發生載運旅客和貨物的行為)。
(十五)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包括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和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稅的黨報和黨刊發行收入按照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十六)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購買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銷售的時候可以免徵營業稅;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規定的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按照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的收入,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可以暫免徵收營業稅。
(十七)中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勞務:標的物在中國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外派海員勞務,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中國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十八)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免徵營業稅3年;免稅期滿以後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營業稅。
(十九)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可以按照規定免徵、減征營業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單位、個人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經批準的金融、保險企業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保險公司取得的追償款,非金融機構買賣外匯、有價證券和非貨物期貨,以發行證券投資基金方式募集資金,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單位、個人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中國境外的單位、個人在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等等,不徵收營業稅。
8. 哪些費用可免收營業稅
(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重點掌握: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根據國家的其他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徵營業稅,重點掌握: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徵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11.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13.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15.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徵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
16.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
19.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24.轉讓企業產權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32.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
36.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徵收營業稅。
40.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徵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徵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及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41.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徵營業稅。(今年新增內容)
42.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台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徵營業稅。
43.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9. 向稅務機關申請關於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的報告怎樣寫
向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員要一份地方稅收減免稅申報表,按照要求把資料組織好,交給稅收管理員,管理員組織調查報告,經分局領導審批,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