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務侵佔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Ⅱ 職務侵佔罪為什麼不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因為它其實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雖然在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183條這樣規定:
【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仔細看會發現,它放在此處只是用於提醒說,這樣的情況應以第271條的職務侵佔罪來定罪處罰,所以職務侵佔罪並不屬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而應該是屬於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
所以它不屬於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Ⅲ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對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司法解釋標准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准為5千到2萬。
Ⅳ 關於職務侵佔罪的情況 大大給看看
1、根據企業的性質和刑法的規定,你朋友觸犯的罪名是職務侵佔罪。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何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因各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方的數額標准並不一樣。廣州地區的標準是:「數額較大」為人民幣二萬元;「數額巨大」為人民幣十萬元。
3、可以將你朋友所在城市的經濟水平和廣州對比,估計3.1萬元究竟屬於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
4、根據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法律規定的最高刑如果是五年以下則過五年就沒事了;如果是五年以上包括五年十年以下,則追訴時效是十年。
綜上分析,根據你朋友侵佔的數額,確定可能判處的最高刑期,然後判斷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註:另外還有兩種追訴時效的例外情況:1、公安立案後逃避的2、被害人舉報公安機關不立案的。
Ⅳ 職務侵佔是否金融犯罪
職務侵佔罪的概念 ● 定義: 非國有公司或企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財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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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職務侵佔和詐騙的區別
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
犯罪主體不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就是職務侵佔罪。否則就是詐騙罪。
職務侵佔犯罪的手段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謂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合法形式,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本單位財物。
Ⅶ 職務侵佔罪是怎麼判的 有二十萬以上的
職務侵佔20萬元以上,按照《刑法》職務侵佔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標准處刑。
職務侵佔罪,在數額標準的認定上,是貪污罪數額的五倍。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數額的認定: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的處罰標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Ⅷ 什麼是: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目錄
一、概念及其構成
二、認定
三、處罰
四、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
五、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
六、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
七、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編輯本段]二、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郁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編輯本段]三、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編輯本段]四、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變合法持有為非法佔有的特點,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而後者的主體是持有他人財物的人員。其次,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為必要條件。而侵佔罪無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實施了非法佔為已有的行為後,還必須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為單位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則包括行為人代管的他人財物,也包括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編輯本段]五、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上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客體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者的區別是:⑴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罪以非法佔為已有為目的,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沒有永久佔有的故意。⑵兩者的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既可以是本單位的資金,也可以是本單位的實物。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挪用單位實物一般不構成犯罪。⑶兩者在「數額較大」的下限規定上不一致,挪用資金犯罪的規定數額要高於職務侵佔犯罪。
[編輯本段]六、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
如前所述,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系,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⑴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⑵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⑶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⑴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⑵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法性,其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產。⑶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和法定刑不同。職務侵佔犯罪的數額規定高於貪污罪。依照《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罪以「5000-2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定刑上,職務侵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這與我國「從嚴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編輯本段]七、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
職務侵佔罪與盜竊、詐騙罪在主觀上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客體上侵犯的都是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盜竊、詐騙行為。但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還存在著一些本質的區別:⑴犯罪主體上,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詐騙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⑵在客觀方面上,職務侵佔罪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必須利用自己依照職務所直接擁有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這是職務侵佔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但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則不是盜竊、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利用職務便利是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最大區別。⑶侵犯對象的范圍不同。職務侵佔罪侵佔的財物必須是本單位的合法財物,而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的財物既可以包括本單位內的財物,也可以是單位以外的財物。⑷在犯罪成立上,職務侵佔罪、盜竊罪、詐騙罪雖然都以數額較大為犯罪構成要件,但在具體的數額規定上,盜竊罪、詐騙罪犯罪構成的數額起點要低於職務侵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多次實施的,依法也構成盜竊罪。⑸在量刑上,職務侵佔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且只有數額巨大的,才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盜竊罪、詐騙罪的量刑上,只要構成犯罪,都必須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在主刑上,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盜竊罪除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外,其他盜竊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職務侵佔犯罪基礎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職務侵佔犯罪數額等級系列 刑罰等級系列
1 1.5-2 萬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拘役
2 2-4萬 6個月-2年有期徒刑
3 4-6萬 2-3年有期徒刑
4 6-8萬 3-4年有期徒刑
5 8-10萬 4-5年有期徒刑
6 10-50萬 5-7年有期徒刑
7 50-100萬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萬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萬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萬以上 13-15年有期徒刑
Ⅸ 職務侵佔還是詐騙
涉嫌詐騙罪,如果詐騙價值八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