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❷ 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類型
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大致有3種類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由單一的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這種體制,英國為這一體制的典型。1996年英國借鑒德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建立了金融業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的監管。英國素以非正式監管著稱,但強調監管的法制化、規范化亦是其近年來的主要舉措。
2.雙層多頭的監管體制,即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設立多家管理機構共同負責金融監管工作。這種體制多存在於聯邦制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在聯邦一級,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監管,而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放款銀行委員會、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國民信貸公會管理局和國民信貸工會保險基金負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金行監管機構。美國是典型的分業監管,但1999年通過的《1999年金融服務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它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實現混業經營,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
3.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只在中央一級設立幾家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金融監管。如法國設有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委員會、銀行規章委員會、法蘭西銀行等機構共同負責監管工作。我國也採用這一體制。
❸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源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❹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何落實最新監管政策
銀行落實全面管理要求以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該做到如下幾點:
一、合規風險管理的內涵及作用 所謂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合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主動避免違規事件發生,主動發現並採取適當措施糾正已發生的違規事件的內部控制活動,它是構建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和核心。因銀行業經營風險的特點,在吸取大量銀行案件的教訓後,銀行業合規問題日益引起監管者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合規管理作為專門的銀行風險管理技術也日益得到全球銀行業的普遍認同。2005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銀行的合規與合規管理部門》指導性文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提供了框架性指導,以敦促並指導銀行業金融建立起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推進銀行的穩健經營。合規建設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是指銀行主動識別合規風險,持續修訂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懲戒措施,避免違規事件發生,持續管理合規風險的動態過程。加強合規建設,建立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對於銀行業市場化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首先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文化建設全過程。合規是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
二、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長期以來,銀行一直未將合規作為一個重要的風險源來管理,更沒有將合規風險管理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銀行在合規風險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由於認識上的誤區和理念上的偏差,合規風險管理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金融各級往往把目光局限於完成考核任務和經營目標,注重市場營銷和拓展,忽視業務的合規性管理,有些營業甚至不惜冒著違規操作的風險以實現短期業績,加大了銀行合規經營風險。
二是重事後管理,輕事前防範。郵儲銀行往往偏重於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採取事後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範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三是重基層操作人員管理,輕高層管理人員約束。這是我國銀行業在合規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共同的一個根深蒂固的錯誤理念,即重視對基層操作人員的管理,忽視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似乎只有基層人員才有引發可能
❺ 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類自型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統一監管體制;
分業監管體制;
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關於以上監管體制的相關內容如下: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
分業監管體制:設置多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進行分工負責,同時根據情況協調配合;
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有牽頭式監管和雙峰式監管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在分業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
雙峰式監管:根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頭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另一頭對金融機構進行規范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❻ 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哪些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性監管模式(中央銀行監督銀行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證券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保險業,彼此相互分離和獨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以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銀行監管銀行業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中央銀行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要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通貨膨脹指數;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由於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於制定適當的貨幣政策,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因此客觀上存在著中央銀行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是如此.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監管背景: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影響
眾所周知,導致全球范圍內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創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現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創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創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術現代化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金融創新的浪潮集中體現在2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為了打破資產價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國的「Q條例」)、金融機構地理設置限制(如美國禁止跨州設立分行的法規)、金融機構具體行為限制(如美國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等,出現了許多逃避管制、防範風險、追求收益的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它們在豐富居民和機構投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傳統的金融體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金融機構為了開展創新業務、謀取利潤,紛紛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拓展業務領域。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似乎逐漸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漸緊密,國內分業經營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
(二)監管要求與發展趨勢
監管者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監管、彼此間相互脫離的機制已經不再適合新的金融體制。原因在於: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主要是信息技術)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金融機構往往同時經營多種業務。如銀行並購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是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將涉及多個獨立的監管者。在這一背景下,如果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個單獨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那麼將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和浪費成本。於是.功能性監管的思路和設想應運而生。
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商協會、保險委員會)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並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於未開放的狀態;最近一些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很顯然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都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更是如此。並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於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金融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全球化與「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金融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這意味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金融混業經營不僅導致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化,而且也使金融監管的重心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同時,其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也在逐步下降,創新業務所佔的比例則逐步增加。基於這一變化,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金融監管的重心也應該相應地作出調整。
此外,金融監管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最後,將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間的監管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
❼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來監管的源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❽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8)2019年類金融機構監管政策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❾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