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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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法規適用於規范消費金融公司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3. 請問有誰知道國家法律法規中關於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及適用、限制有哪些,在哪些法律中規定的
訂規章制度應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並嚴格依法進行,應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體」,由於企業情況各異,在此只對制訂規章制度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從反面建議如下:
1.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於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業依這些內容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的行為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2.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後即實施。但法律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未經公示。許多企業的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這就使員工無所遵從,因此法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未及時修改、補充。許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好以後便完事大吉,但實際情況是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屬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託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4. 咨詢圈內人士,消費金融公司國家規定除房貸和車貸不能做外,其他的的消費借款都可以
汽車租賃可以做
5. 辦理消費金融許可證需要什麼樣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等。由於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局、直屬分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文件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許可證時間期限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見附件);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四)營業地址;
(五)頒發許可證日期;
(六)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二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領取和更換金融許可證,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繳納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商業銀行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的保管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
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
金融許可證上的金融機構編碼,參照《居民身份證》和國家標准《全國清算中心代碼》(GB13497—92)中號碼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本著統一、規范、便於識別、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編制。在制發和列印金融許可證時,金融機構編碼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個別部分由人工修訂。全套編碼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數字組成,共14位,按從左至右的順序排列。
6. 銀行、消金、小貸貸款是否應遵守民間借貸新規15.4%的標准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自當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很多借款人關心新規對於信用卡、銀行貸款、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小貸公司這些類型的貸款是否有效。
新規的范圍明確只是“民間借貸”,不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法院仍然會以新規的標准來判決相關借貸爭議案件
此外,裁判文書網中隨便搜搜就可以找到關於信用卡違約金、利息的判決,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標准作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參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這裡面24%的標准,明顯是同期民間借貸“兩線三區”中的標准。而根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這一思想,也可以明顯的判斷出法院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爭議的相關判決將很快全面調整為以《新規》的標准為准。
7. 我國關於規范企業和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急!!!
有安全法,合同法,消防法,環境保護法,社會保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