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抄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② 銀行案防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是指什麼
銀行案防工作重點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05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對新發現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實施誡勉談話,由其所屬省級機構一把手到總行匯報發案原因及擬採取的措施,由總行進行告誡,並在系統內通報;對連續發現兩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要上收相關業務審批許可權;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切實整改後方可恢復辦理。
三、強化內部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範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尤其是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後評價,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有漏洞的要及時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堅決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規定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要推動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四、加大檢查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銀監會將選取重點地區和機構進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抽查,各銀監局也要對所轄地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情況進行抽查。
五、嚴肅責任追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二是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三是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四是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調查研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加強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剖析各類案件發生原因,總結案件檢查、堵截經驗,舉一反三,揭示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應對措施,增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也要選擇典型地區和典型機構開展案件風險防範的研究分析。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調查研究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口徑、頻率、方式等,積極引導輿論進行正面宣傳。要宣傳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說明案件排查是銀行業加強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陳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強內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以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典型案件,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防範風險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員工行為,促進員工隊伍建設,夯實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發揮好協調配合與監管服務功能,強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範和查處的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案件報告、跟蹤、督辦、處理等流程,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負責案件責任追究處理的落實工作。要完善案件專項治理的內部聯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和分工協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九、嚴格行政處罰。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責令停業整頓。對轄區內管理不力、違規嚴重、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視整改情況恢復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二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予以吊銷金融許可證。三是取消任職資格。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四是給予年度綜合評級降分或降級。對轄區內管理混亂、違規嚴重、案件頻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下調其年度綜合評分,問題嚴重的要直接降級。
十、完善案件通報。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近期發現的主要案件及辦結處理情況,解剖案發原因,吸取教訓,交流案件查處經驗,研究切實有效的案件綜合治理措施。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東、股權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報;對大要案屢次發生、高發多發勢頭得不到扭轉的大型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向國務院及中組部作出專報。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大要案,必須在系統內通報案件情況和責任人處理情況,深刻吸取教訓。
十一、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③ 中紀委再次通報典型案例有何啟示
自去年底,中央出台八項規定以來,我們的政治局常委們都能夠以身專作則,帶頭遵守,轉變屬作風,為各級領導幹部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但現在看來,依然有一些幹部頂風作案、把八項規定當做耳旁風,這次,中紀委點名通報這幾起典型違規案件,給這些不遵守黨紀國法、公然違規的幹部敲響了警鍾,也讓他們付出了應該承受的代價。
公布這8起違反規定的典型案例,顯示了中央懲治腐敗、整肅陋習的堅強決心,也充分說明,我們的黨一直把作風建設視作生命線。有一句話說得好:「作風建設不是小事,弄不好就會出大問題」。透過這些違規案例,我們看到的是有些幹部依然沒有把作風建設當回事,依然把作風建設看作是無關大局的小事,但事實證明,誰忽視了作風建設、誰把作風建設當小事,誰就會出大問題!
④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⑤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個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辦法》嗎 主要依據是是否觸犯刑法嗎
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文件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同樣適用此辦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09〕81號)《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保監廳發〔2014〕37號)等8個文件同時廢止。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修訂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和案件(風險)分級督查督導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重大案件(風險)約談告誡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保險司法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案件信息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類、信息報送、案件處置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原則。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並有效執行。
第六條 銀保監會負責指導、督促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機構查處銀保監會管轄的案件。
第七條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轄區案件管理工作,並承擔銀保監會授權或指定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對案件准確分類,區分不同類型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義、分類及信息報送
第九條 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第十條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保險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第十一條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嚴重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合法權益,或在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內,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銀行保險機構場所安全及其從業人員、客戶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銀行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占案發銀行保險法人機構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條 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發生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確認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確認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三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應當年報告、當年統計,按照案件確認報告報送時間納入年度統計。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及涉案金額等依據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的立案相關信息確定;不能知悉相關信息的,按照監管許可權,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銀保監局初步核查並認定。
第十五條 案件處置過程中,案件性質、案件分類、涉案金額、涉案機構、涉案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續報,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第十六條 對於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依法撤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審判機關判決無罪或經銀保監局核查確認不符合案件定義的,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局應當及時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章 案件風險事件定義及信息報送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為案件的事件,屬於案件風險事件:
(一)銀行機構從業人員、保險機構高管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的;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的;
(三)大額授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同業業務發生重大違約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事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分別報送法人總部和屬地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收到事發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誰移送、誰報告」原則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法人總部案件風險事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收到其分支機構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審核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屬地派出機構。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風險事件,應於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後24小時內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派出機構在報送案件風險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核查,涉及金額、涉及機構、涉及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事件續報。經核查認定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確認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義的,及時撤銷。案件風險事件續報和撤銷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風險事件報告一致。
對於已撤銷的案件風險事件,銀行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案件風險事件自報送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能確認為案件的,應予以撤銷。
第四章 案件處置
第一節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內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機構調查、監管督查、機構內部問責、行政處罰、案件審結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按規定提交機構調查報告;
(二)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內部問責;
(三)排查並整改內部管理漏洞;
(四)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五)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和銀保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工作,指導、督促上述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二)指導、督促、統籌、協調銀保監局開展案件督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三)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或非現場督導。
第二十五條 派出機構對本轄區的案件處置工作負監管責任,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督促或直接開展轄內案件調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組開展監管督查工作,按規定提交監管督查報告;
(三)指導、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
(四)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
(六)按規定提交案件審結報告。
派出機構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發現轄區外案件線索的,應及時向相關派出機構移交
第二節 業內案件機構調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成立調查組並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擔任;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發生案件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案件調查工作包括:
(一)對涉案人員經辦的業務進行全面排查,制定處置預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資產,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做好輿情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
(四)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明確案件分類,總結發案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
(六)對自查發現的案件,提出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發現的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辦業務或日常經營管理中,通過內部審計監督、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等途徑,主動發現線索、主動報案並及時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案件確認報告的案件。
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外部舉報、外部信訪、外部投訴、外部審計、監管檢查、輿情監測等外部渠道發現的,不屬於自查發現案件。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四個月內報送機構調查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節 業內案件監管督查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在監管督查階段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指導、督促並跟蹤銀行保險機構做好案件應急處置與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協調做好跨機構資金核查,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或開展延伸調查。
(二)對銀行保險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三)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四)確定案件性質、案件分類和涉案金額。
(五)根據案件情況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對相關業務進行排查。
(六)必要時發布風險提示,向銀行保險機構通報作案手法和風險點、提出監管意見。銀保監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應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機構監管部門。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按照監管許可權,對案件是否屬於自查發現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節 業內案件內部問責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報送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在機構調查工作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作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內部問責。內部問責方案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與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溝通。
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指導、監督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內部問責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問責工作由案發機構的上級機構牽頭負責,案發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問責工作,但案發機構為法人總部的除外。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問責工作。
第三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保險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銀行保險機構組織架構和層級不適用本條有關問責要求的,法人總部應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四條 案件內部問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二)罰款、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經濟處理;
(三)通報批評、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問責方式。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並使用。應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對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問責:
(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意見,但上級仍要求其執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查發現的案件的;
(三)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採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減輕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免於追究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緊急避險,被迫採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於不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事後及時報告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且未造成損害的;
(三)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證據予以證實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對案件責任人員從重問責:
(一)發生重大案件的;
(二)對一年內發生的兩起以上案件負有責任的;
(三)管理嚴重失職,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導致案件發生的;
(五)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導致案件發生或案件後果進一步加重的;
(六)對上級機構或監管部門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採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導致案件發生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瞞報或多次遲報、漏報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應從重問責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做出責任認定,並按照監管許可權報告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該人員離職後仍在銀行業保險業任職的,原任職單位應將責任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送交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五節 業內案件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許可權,及時對業內案件開展立案調查,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局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案件,由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案件的行政處罰應堅持依法從嚴、過罰相當原則,除對涉案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對案件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則,依法對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自查發現的案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一)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導致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規定,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穩定的;
(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社會關注度高、影響惡劣的;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執法的;
(五)多次違法違規的;
(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節 業內案件審結
第四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八個月內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報送路徑與案件確認報告一致。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於案件確認後一年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案件審結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對作出不予立案調查決定或經立案調查決定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在審結報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分別建立檔案,在案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第七節 業外案件處置要求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重大案件定義的業外案件,參照業內案件進行機構調查、監管督查和案件審結,必要時可以督導機構內部問責,開展行政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針對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明確整改措施,確定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整改完成後,銀行保險機構向案發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整改落實情況;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總部向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抄報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案發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評級、市場准入、償付能力評估、現場檢查計劃制定時,應體現差異化監管原則,綜合參考機構業內案件發生、內部問責、整改落實和是否屬於自查發現的案件等情況。
第五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開展案件管理工作。違反本辦法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派出機構違反本辦法,不及時報告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或未按規定處置案件的,由上級單位責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依據相關問責和紀律處分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保守案件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負有責任的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包括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等責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履行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管理有關職責以及對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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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團企業關聯交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它的產生和發展,有降低經營成本、發揮規模效益、優化資產結構、實現集團利潤最大化和提高整體市場競爭能力等客觀的需求,但不公平關聯交易所引發的集團風險案例,對銀行等債權人權益的損害也十分突出,嚴重威脅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暴露出我國現行關聯企業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國商業銀行關聯風險控制機制的漏洞。本文剖析了關聯交易的4種主要特徵,旨在揭開集團企業關聯交易復雜、神秘的面紗,結合商業銀行信貸操作實際,提出了防範集團關聯交易風險的六個環節。
關鍵詞:集團客戶信貸風險;關聯交易;集團客戶授信管理;集團客戶信貸風險防範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利益關聯組成的各種企業集團得到了迅速發展,規模龐大、發展穩健的大集團不僅成為國家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也成了各家商業銀行重點拓展的客戶群體。但「德隆」、「藍田」、「農凱」、「華光」等大型集團風險案例的爆發,給相關銀行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影響到區域經濟的穩健運行。在這些案例中,商業銀行應該接受哪些教訓、應該在風險防範的哪些環節加以改進?本文列舉了商業銀行在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案例四種類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從中應汲取的教訓,提出從六個環節防範集團客戶信貸風險。
一、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案例的四種類型
(一)盲目擴張失敗型:銀行信貸資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些有過輝煌經歷的集團客戶企業家往往有太強的擴張慾望,無往不勝的過往經歷,使得他們很容易形成一種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過高估計自己的能力和企業的實力。在這種心態支配下,企業往往會進行盲目擴張,一旦擴張失敗,大概有四種結局:一是草率地進入新領域,結果在多元化經營中敗下陣來,比如巨人集團;二是在全國各地大規模開設多層次的分支機構,最後導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團;三是過度追求廣告的轟動效應,最典型的例子是不顧自身財力爭做所謂的「標王」,從而導致經營巨虧,比如秦池酒業;四是揮舞資本大棒、超過自身實際能力進行跨行業大兼並,過度負債形成的巨量短期資金被長期使用,最終資金鏈不堪重負斷裂,導致整個企業帝國轟然倒塌,比如新疆德隆。
(二)資本運作失策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資本運作「黑洞」
目前,資本運作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的客觀存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不管是國有企業之間通過資產劃撥、股權劃轉等方式進行的國有資產優化組合,還是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相互參股、兼並收購等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都涉及到資本運作,雖然這些資本運作並不全部由企業本身主導完成,但是企業本身必定要扮演重要角色。二是在企業擴大經營過程中的主觀慾望。企業要擴大經營必然伴隨資本運作,應該警惕的是,集團客戶特別是上市的集團客戶陷入資本運作「黑洞」的案例很多,近年來,因資本運作不當而出現經營風險甚至破產倒閉的企業約占總數的30%。曾有資本市場「西南王」之稱的朝華集團董事長張良賓因涉嫌金融詐騙、虛增注冊資本等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它可能存在的資本運作「黑洞」高達20億元,其中僅違規擔保項就達9.7億元。目前,朝華集團已被眾多債權人包括華夏銀行、上海銀行、交通銀行等7家銀行的分支機構訴上法庭,涉訴金額高達8億元。[1]此案雖然不像德隆那樣令人震驚,但給商業銀行留下的教訓非常深刻,銀行貸款必須警惕再度陷入集團資本運作的「黑洞」。
(三)集團管理失當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企業的管理風險
企業內部的管理風險,一是來自於資金頻繁挪用。在集團企業中,從屬企業以自身名義獲取的貸款往往被控制企業挪作他用,不僅為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難以真正體現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增加了貸款風險。雖然銀行有權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由於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欠缺及銀行與企業間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銀行在實踐中很難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真正的監督。二是自於財務虛假。集團企業中存在大量虛假出資行為,重復驗資、先出資後抽逃、注冊資本不到位等現象嚴重,造成企業資本和資產不實;合並報表與承貸主體報表不分,編制合並報表未剔除集團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與應收應付款項等,誇大了承貸主體的資產、銷售收入和利潤;母公司財務報告未披露成員單位之間的關聯交易、相互擔保情況等,形成財務泡沫;一些集團企業為包裝上市,往往通過關聯交易隨意調整集團內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使銀行很難准確掌握客戶真實的資產負債和效益狀況,直接影響了銀行貸前調查及貸後管理決策的准確性。三是來自於道德缺失。當前道德缺失的集團企業不乏其數,其往往通過關聯交易將成員企業之間的資產、債務進行重組等,蓄意逃廢銀行債務。常見的形式有:通過破產逃廢債務;通過企業分立,將債務留在原企業,懸空債務;抽逃優質資產、資金組建新的企業,將不良資產留給原企業,並由其承擔債務,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四是來自於公司治理結構混亂。集團企業領導者往往擁有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權,從而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如原「健力寶」董事長的張海,上億交易往往就是一個人就能定了,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這樣「一言堂」的決策機制下,有所過失也不奇怪。
(四)信用集聚失控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信用膨脹等關聯風險
這是集團客戶出現風險的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一是從審貸形式上看,一般集團企業各成員的貸款金額不是很大,但由於其從屬企業受控制企業的支配,從屬企業以自己名義獲取的貸款經常被控制企業抽調使用,控制企業通過從屬企業獲得貸款。二是從信貸總量上看,如果將集團企業群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看待,則控制企業貸款量往往大大超過其授信額度,形成集團企業整體的信用膨脹。三是從控制關聯風險難度上看,集團企業隨著業務的發展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關聯企業,銀行分支機構很難掌握其復雜的關聯關系。目前各商業銀行因缺乏一條授信信息完全共享的通道,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同一銀行的分支機構與同一集團企業的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現象。[2]由於關聯企業之間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具有很大的同質性、關聯性,整個債務鏈十分脆弱,一旦一家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集團企業的貸款安全受到影響。
二、商業銀行防範集團客戶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控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課題,商業銀行要按照「防患未然、控住風險、加強協調、高效運作」的原則,從以下六個環節,有效防範、遏制集團信貸風險的發生。
(一)嚴格准入條件,防止「病從口入」
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集團性客戶准入的核心條件,重點評價分析集團性客戶主業的穩定性、主營業務現金流量的穩定性、集團成長的穩定性和核心競爭力、集團在投資中的風險偏好以及與銀行的合作態度等。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組織結構清楚、財務制度健全、資金往來規范、符合國家行業產業政策、經營效益又好又快、發展和擴張主要依靠自身積累的集團性客戶,應予以支持。對主營業務不突出、財務制度不健全、關聯交易不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或客戶不願意提供關聯方信息的集團性客戶,應審慎介入。對單純依靠銀行信用膨脹進行規模擴張的家族式民營企業、公司治理混亂、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風險市場、資本運作頻繁的集團性客戶,嚴格控制其授信額度,並作為重點關注和風險監控對象,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二)統一授信,控制授信總量
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要求,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管理上必須實行統一授信,將集團公司與其所有關聯企業作為一個主體來評價。統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資本或資產的虛增而導致的銀行貸款過度集中和信用膨脹,從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況下集團授信總量的高估,同時由於關聯交易只是使有關利益在集團內部進行分配,統一考察集團整體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團內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為影響,降低集團企業的整體信用風險。在深入調查並摸清集團性客戶總體情況的前提下,根據集團性客戶的真實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模式和財務狀況,選擇不同的授信模式對集團性客戶進行授信。對集團性客戶整體授信既要考慮集團的授信空間和整體承貸能力,也要考慮具體用信企業的實際用信需求和承貸能力,具體授信必須落實在核心業務、核心資產和核心項目上,防止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同時,加大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審查、審批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授信業務的健康規范開展。
為此,對在產權上存在控制關系且由母公司合並報表反映經營成果的集團客戶,應通過合並報表核定集團最高授信額度,然後根據各下屬公司的資產、經營及信用需求情況,進行適當分配,對子公司的授信必須在集團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掌握;對未合並報表反映經營成果,但在經營權上存在控制關系或主要投資人、關鍵管理人員、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存在控制關系的集團客戶,應以集團內的獨立法人為授信對象核定授信額度,在此基礎上核定對集團客戶的整體授信額度;在集團企業授信額度核定時要綜合考慮掌握客戶他行融資情況、關聯企業擔保情況,對客戶授信承受能力進行科學分析;結合貸後管理,根據集團客戶重大關聯交易導致集團內單個企業的資產變動情況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況,動態調整集團客戶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內單個企業的授信額度,切實控制集團客戶的用信總量。
(三)優化擔保方式,減少關聯擔保
對集團客戶要大力推行最高額資產抵押授信方式。通過以集團核心資產設定抵押,盡最大可能控制由關聯企業擔保的授信額度;對集團內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的信貸業務,要從嚴掌握擔保企業的擔保能力。同時相應扣減擔保企業的授信額度或分配給擔保企業的授信額度;選擇擔保方式要注重物的擔保,杜絕擔保形式化。選擇關聯企業融資擔保方式時,應當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避免關聯企業互保、聯保。不僅要關注設定的擔保是否合法,還應當注意擔保主體是否具備代償能力。如果控制公司擁有較多從屬公司而且其從屬公司股權易於變現,可以要求控制公司為從屬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一旦從屬公司違約,銀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擔保義務。而控制公司作為控股公司,銀行在追索其擔保責任時可以通過追索控股股東,進而執行控股股東持有的從屬公司股權,從而避開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把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實行統一的風險控制。
(四)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注整個集團客戶的經營狀況
加強對集團客戶信貸資金去向檢查。要充分利用信貸管理系統、企業徵信系統和會計系統,進一步落實好貸款「三查」制度,加強對大額授信客戶信貸資金流向監控,做好客戶貸款用途的調查和貸後信貸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確保貸款規模與客戶生產經營相匹配、資金用途規范;要加強對集團客戶資金賬戶的監控檢查,防止企業通過轉賬混用自有資金和信貸資金,並重點監督集團客戶利用資金「打新股」等短期佔用行為,對既有信貸資金又參與股票買賣的企業,要實施重點監測並控制好信貸資金規模和用途,嚴防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股(房)市。
嚴密監控集團客戶尤其是控制企業以及還款資金來源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異常動態;關注各個成員企業之間和與銀行有密切關系的成員企業之間各項大額資金往來情況;關注關聯企業集團重大資產處置情況、集團經營管理體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改制)的變化、面臨的訴訟風險;嚴密監控企業投資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
(五)加強相關同業合作,協調經營管理行為
1.建立主辦行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對系統內整個集團客戶的監管要以整體授信核定行作為管理行,負責對集團客戶管理的組織和協調;母公司或核心企業所在地經營行作為主辦行,具體負責對集團客戶整體風險預警,建立統一授信監測台賬和監測檔案,實行全方位動態監測和發布;子公司所在地經營行作為協辦行,要及時向主辦行及管理行通報子公司經營情況、對外融資及重大關聯交易情況。通過管理行牽頭,建立聯系制度,對集團重大事項、資金往來、異地經營狀況等及時溝通,共同協商對策,擬定監管方案。集團客戶主辦行要逐戶落實管戶主責任人並明確管理職責,管戶主責任人要收集客戶信息並定期聯系客戶,監管客戶資金賬戶往來,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及客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客戶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情況及與債權人的合作關系,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情況;要按規定進行貸後檢查,落實審批內容,了解客戶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資產尤其是核心資產的變動情況,檢查信貸資金的流向,發現預警信號,要及時採取措施,防範信貸風險。並將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及時登記到信貸管理系統中。
2.建立金融同業聯席會議制度,實行全方位協作監管。對在多家銀行有貸款的集團性客戶,要積極提請銀監局、人民銀行建立集團客戶風險管理系統,以集團客戶基本賬戶開戶行作為牽頭行,完善集團客戶重大事項登記信息,實行有效監督;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及時查詢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用信總量和擔保情況;由監管機構牽頭,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集團企業進行全面財務審計(中介費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團共擔),相關審計結論由出資銀行共享;各商業銀行之間加強協調與合作,避免對單一企業集團過度競爭、重復貸款。
3.對集團客戶的日常監管中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司法、經濟綜合部門的配合與支持。財政部門在規范、完善集團企業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財會監督檢查,要求集團企業按《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有關內容;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在企業兼並、合並、分立等過程中,依法行政,從嚴審查,規范程序,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到落實。海關、商檢、評估、審計等部門要對企業投入的資金、設備、技術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檢驗、審查和驗資工作,確保企業資本的真實性;司法、執法部門要加強司法、執法力度,加強司法控制,保護債權人利益,打擊借款人利用關聯交易逃債、賴債等行為,尤其是要充分運用《合同法》、《破產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所規定的債權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轉移財產等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利益。[3]
(六)提高信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通過自學、專題培訓等形式,增加信貸從業人員的知識儲備,並輔以專項的激勵措施,努力培養、造就一批既精通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專業背景如擁有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等執業資格,能夠識別一定層面上財務、市場、技術等風險因素的「專家型」信貸人員,從深層次上提升識別風險、經營和管理風險的能力,實現由感性、經驗型、關系型的信貸從業人員結構向理性、知識型、專家型的結構轉變,為控制集團客戶的信貸風險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在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不盡職行為且導致信貸資產風險未被及時發現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質,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不手軟,維護執行制度的嚴肅性。
參考文獻:
[1] 馬晨明,楊德術,馮宗德.警惕貸款客戶陷入資本運作「黑洞」[N].金融時報,2006-04-17.
[2] 《商業銀行關聯企業貸款風險新表現值得關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提示,2008年4月.
[3]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5號、2007第12號]). 轉貼於 中國論
⑦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防控案件風險四項基本制度
高管人員交流、重要崗位輪崗、內部待崗審計、近親屬迴避等
⑧ 建立建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建立建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
採取組織調整 組織處理 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
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