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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向關聯方借款

發布時間:2021-06-08 13:30:43

① 請問企業之間借貸是否被法律允許

根據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司法實踐歷來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態度。但是這種狀況也因《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學者的廣泛質疑,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企業在決定與企業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仍然應當慎重處理。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這種借貸形式,借貸雙方對法律規定並不熟悉,對此均要面臨著很高的風險,特別是貸款一方。主要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有:《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商事裁判標准規范》在 「關於幾種特殊主體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中的論述:「企業之間直接借貸也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是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同時在企業之間借貸的實踐中也存在企業將其資金借貸他人以牟取高額利息的情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允許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的情況下,仍然應當認定此種借款合同無效。」

②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要區分情況:

  1.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答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利率制約(「3步法」)

  2.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基礎上,遵循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債資比」:防止資本弱化)的制約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3. 特例: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③ 向非金融機構借入一年以上借款在什麼科目核算

非金融機構,就是企業間或個人間的 私下借貸咯? 那就放在其他應付款里吧,然後做個對應債權人的二級科目進行明細記賬,注意登記好賬期,以便審計。

④ 關聯方:「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上」怎麼理解

「企業與另一企業(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實收資本50%或以回上」是指貴司答向獨立金融機構之外的一家企業借貸款項金額超過了公司實收資本的50%,那麼向貴司提供借貸資金的那家企業和貴司就互為關聯方企業。
那筆其他應收款的實質是怎樣的,如果是貴司的借款那麼對方企業就是關聯方;但是如果實質是業務往來款項(比如押金、保證金等),那麼就不是關聯方。

⑤ 向關聯方借款,利息怎麼抵扣

他這么做你看不懂呀.我幫你分解一下吧.
借款利息72萬元=06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關聯專方---乙公司屬借款1200萬元

我們反求利息為6%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2000*50%=1000萬*6%=60萬.

他只不過是簡便的算了一下.答案是正確的.

⑥ 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以對方單位所開具的收據入賬並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向關聯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時,應向其索取地方稅務局監制的有效發票。企業臨時發生資金拆借收取利息的,可至主管稅務機關就收取的利息部分申請代為開具發票。

⑦ 關於關聯方短期借款

關聯企業之間的這種借款,在實質上仍然屬於集團內部的資金調度,不同於向金融機構的貸款。所以,該款項不計入短期借款科目,而是計入往來科目。一般應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或者設立內部往來帳目的,記入內部應收(付)款科目中。

當然,在收付利息時,應當分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或其他科目)和財務費用科目中。

對於補充問題。
關聯企業當然是不同的兩個或幾個獨立的法人企業。
問題的關鍵在於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短期借款(包括長期借款)核算的是向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項借款。
所以,對於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屬於購銷業務資金,通過應收應付核算,屬於非購銷業務資金,通過其他應收應付核算。

⑧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專短期借款,長期的計入長屬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⑨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9)非金融機構向關聯方借款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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