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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特定金融機構利潤上繳

發布時間:2021-06-09 04:46:18

⑴ 國有企業中什麼樣的企業上繳利潤 交多少

國資委監管的企業需要上交利潤,具體上交的比例由國資委確定。

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每年會對出資企業進行利潤收繳,收繳的是凈利潤。同其他形式的企業的利潤分配的性質相似,給股東分利。

⑵ 對今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有什麼看法

2019年全年減輕企業稅收和社保繳費負擔近2萬億元:
1,這會給各級財政帶來很大壓力,各級政府要過緊日子,想方設法籌集資金

2,增加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央企上繳利潤,一般性支出壓減5%以上、「三公」經費再壓減3%左右,長期沉澱資金一律收回。

⑶ 請問4月1號增值稅下降了,我們公司一個月前購了一批

這個不用擔心。
1、4月1號執行也有個過程,該筆采購業務發生在4月份之前,按理屬於稅率改變之前發生的業務,應該可以開16%稅率的發票。到時候看政府出台具體的政策執行。
2、就算到時候不能開16%稅率的發票,一般的商品采購合同,都會約定采購單價、采購數量和稅率,如果合同約定16%的稅率,4月1後以後只能開具13%稅率的發票,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更改合同,要求對方退回稅差部分。

⑷ 重磅,如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推進集

在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⑸ 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某金融機構的款項無法收回,記什麼科目影響營業利潤嗎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不影響營業利潤。但是影響利潤總額。這個存專款如果屬是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的話,在確認損失時一定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的話匯算清繳的時候是要調整的。

⑹ 怎麼樣加強同業業務管理,增加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正確答案:C 解析: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按照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借款期限的有關規定執行,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但最長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⑺ 現在對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潤的所得稅有什麼規定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因此,現行政策明確房地產集團統借統貸可以稅前扣除,實際工作中其他性質的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⑻ 政府發行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在早先,比如國民黨時代,貨幣是根據政府的意志來發行的,政府一缺錢就發錢,這樣,往往導致貨幣的濫發,進而形成通貨膨脹再進而導致經濟危機.

後來為了限制貨幣發行的政治化無序化,政府如果再缺錢,只能以向其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借債的形式發行貨幣,並要求在以後償還.

現代的貨幣已經不是債券,更不是政府債券;而是由政府強制執行的價值符號.也就是說,現今你沒有權利拿著政府發行的貨幣要求政府將其兌換成黃金貴金屬.而,這在以前是可以的.

現今央行調節貨幣供應量,一個主要方法就是通過公開市場買賣債券,這也是國際流行做法.但在我國由於公開市場規模較小,所以還不是主要方法.
政府發行的貨幣,在貨幣銀行學里,是所謂的基礎貨幣.它經過商業銀行的乘數作用得以擴大,形成貨幣統計上的M1,也是我們平常所謂的貨幣總量.

⑼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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