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
❷ 金融機構與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法律條文
1、如果採用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之時。從回這點來看,自然答人之間的口頭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自簽訂借款合同時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
❸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回自然人之間訂立答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❹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試舉例說明:甲乙系好友,雙方於2001年7月11日約定由甲於7月21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系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卻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❺ 自然人之間借款必須得簽訂書面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在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時才必須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當然,由於口頭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說出現糾紛難以舉證,所以盡管法律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❻ 自然人之間借款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專下幾方面區別:一、屬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❼ 一個很基礎的民法問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貸款人不提供借款,借款人是否能要求賠償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不同於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未提供借款的,借款人不能要求賠償。法律依據是第210條。
❽ 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哪一個屬於要式合同
非自然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非自然人之間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特定要求,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