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M1、M2、M3是用來反映貨幣供應量的指標。M1反映經濟中的現實購買力,M2同時反映現實和潛在購買力。
若M1增速較快,則消費和終端市場活躍;若M2增速較快,則投資和中間市場活躍。
M1過高,M2過低,表明需求強勁,投資不足,存在通貨膨脹風險;M2過高,而M1過低,表明投資過熱,需求不旺,存在資產泡沫風險。
通常,M2主要衡量經濟體系中投資市場與資本市場的買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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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央行金融機構本外幣收支信貸表和人民幣收支信貸表中的本外幣的人民幣的區別是什麼
本外幣=人民幣+外匯*匯率,也就是說是人民幣和外匯摺合成人民幣數據回的合計數答。而人民幣數據,只是單純的人民幣,不包含外匯數據。
本外幣和人民幣的數據來源,主要來源於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外匯的資產負債表,以上兩者通過會計指標向統計指標的轉換,最終成為可以看到的信貸收支表。
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中,除去存款, 金融債券,境外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後的數字。應該包括比如所有者權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長期應付款和金融負債等等項目。
由於本外幣信貸收支表中,已經不包括外匯占款,具體原因不明。所以在負債方也要減去相同的金額,所以其他一欄為負數。對於同業存款和流通中現金,在合並報表時能夠抵減的項目都已經抵減,所以本表中看不到人民幣同業存款和商業銀行持有的現金數。
㈢ 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是多少
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需要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上半年,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增加9.03萬億元,這些貸款都投向了哪些領域?
在投向實體企業的貸款中,上半年工業中長期貸款增速明顯提高,同比多增1069億元;服務業中長期貸款平穩較快增長,佔全部產業中長期貸款增量的近八成;高技術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保持較高水平,6月末貸款余額同比增長13.1%。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未來一段時間內,隨著金融去杠桿和監管政策持續推進,表外融資渠道將繼續收緊,企業對信貸融資需求會進一步增加。未來,定向調控政策將圍繞增強信貸支持實體經濟力度展開,企業整體信貸融資仍將保持較為穩定的增長。
在企業信貸融資穩中有增的同時,普惠金融信貸投放質量有所提高。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發布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將新增信貸資金更多地投向小微企業。從政策落地情況看,這些精準聚焦的措施已經開始取得成效。
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25.4萬億元,同比增長12.2%,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增速分別高1.2個和2.5個百分點。上半年小微企業貸款增加1.07萬億元,增量占同期企業貸款增加額的20.9%。
不過,同樣是普惠金融領域,農村和農業貸款增速卻有所減緩。數據顯示,上半年本外幣涉農貸款增加1.71萬億元,同比少增3864億元。6月末,本外幣農村貸款余額同比增長6.9%,增速比上季末低0.7個百分點;農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長3.6%,增速比上季末低1個百分點。
在房地產市場嚴格調控的背景下,房地產貸款增速持續回落。6月末,人民幣房地產貸款余額35.78萬億元,同比增長20.4%,增速比上年末回落0.5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3.54萬億元,占同期各項貸款增量的比重較2017年佔比水平低1.9個百分點。
連平表示,在各項融資渠道都明顯收緊的形勢下,房地產行業作為去杠桿的重點領域,銀行信貸也在不斷收緊,房地產貸款增速多個季度持續回落。未來,隨著棚改續建項目的不斷加快,國家重點支持的各項政策性住房建設的力度加大,在房地產貸款穩中有降的同時,開發貸款仍將保持低增長態勢。
來自新華社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2000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0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第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
第十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全部銷毀。
第二章 設計和印製
第十一條 印製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
第十二條 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
第十三條 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仿製、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製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人民幣樣幣是檢驗人民幣印製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准樣本,由印製人民幣的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製。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
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
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三章 發行和回收
第二十一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 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第四章流通和保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三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製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五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
第三十七條 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生產。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協助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印製人民幣的企業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准和印製計劃印製人民幣的;
(二)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全部銷毀的;
(四)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對外提供印製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四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金融機構交存的人民幣錢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製和發行。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的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發行人民幣以來,歷時60多年,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完善和提高,至今已發行五套人民幣,形成紙幣與金屬幣、普通紀念幣與貴金屬紀念幣等多品種、多系列的貨幣體系。
除1、2、5分三種硬幣外,第一套、第二套和第三套人民幣已經退出流通,第四套人民幣於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流通(1角、5角紙幣和5角、1元硬幣除外)。目前流通的人民幣,主要是1999年發行的第五套人民幣 。
2016年1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此間舉行的會議上透露信息:將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會議認為,在中國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探索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15年11月30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宣布正式將人民幣納入IMF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權重為10.92%,決議將於2016年10月1日生效
㈤ 人民幣流通規定
在超市購物時給找的一份硬幣和兩分硬幣還後五分硬幣者可以流通
據中版國人民銀行權公告,從11月1日開始,第二套人民幣紙分幣禁止流通,硬幣不在禁止之列。持有紙分幣的市民可隨時到銀行兌換現行人民幣,或者直接當現金存進賬戶。
上世紀50年代我國發行第二套人民幣時,分別發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紙幣和硬幣。之後我國沒有再發行新的分幣。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幣(除分幣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幣一直持續流通至今。
此次禁止流通其中的紙分幣,是由於發行日久,它們大多已破損,日常生活中也不便使用。
目前在超市、商場乃至路邊攤等,商品的標價幾乎沒有精確到分。而在銀行里,還堅持精確到分。農行、工行有關人士表示,當市民通過銀行獲得代繳水電費、存取款、購買基金、支付利息等任何服務時,只要所涉現金精確到分,銀行都會收取或支付分幣。
銀行人士表示,近年來銀行一般都對分幣採取「只進不出」的做法。市民隨時可將手頭無法流通的紙分幣拿到銀行兌換硬幣、角幣等,或者直接當現金存進賬戶也可。
㈥ 金融機構向發行庫交存的現金必須達到哪些要求
一、整點現金要點准、挑凈、墩齊、捆緊、蓋章清楚。同一捆錢腰條與封簽名上的封捆員的名章必須是同一個人(當地人民銀行另規定的,按當地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1、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2、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的;裂口1處,長度超過10毫米的。
3、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紙幣票面污漬、塗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的;不超過2平方厘米,但遮蓋了防偽特徵之一的。
5、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三、紙幣的捆紮標准
1、紙幣按券別、套別清分,將同券同套的鈔票定100張為把,平鋪,墩齊,第一張向外表露出來的是鈔票正面,最後一張向外表露出來的是鈔票背面,面和底兩張鈔票必須同向,使整把鈔票形成正放狀態。
2、使用捆鈔紙捆紮,捆鈔紙在鈔票正中經過。捆紮紙幣不少於兩圈,紗紙收尾時要在整把鈔票的正面下方三分之一處對捆紮方向的紗紙繞兩圈,保證不翻鬆。紙幣扎把要求扎緊,保證捏著任何一張正常甩動不會散把。同時要求正面和底面鈔票不出現明顯的皺紋。
3、扎把人在把邊紗紙處同向蓋整鈔邊章。要求印章清晰,不出現筆畫斷開和缺少,不出現印色連成一遍,能夠清晰辨認全部文字。
4、紙幣以10把為捆,第一把表露出來的是鈔票正面,最後一把表露出來的是鈔票背面,面和底同向。每捆正面墊以襯紙,用捆鈔繩以雙十字捆紮,兩個十字都必須在鈔票正面和反面上經過,不得在鈔票側面經過,然後扎緊,最後打死結。要保證扎帶交叉部位融合,扎帶不滑動。
5、標准捆紮可以保證捆鈔繩和紗紙將鈔票面基本均勻地平分四份。並且每把鈔票捆紮紗紙之間的最大錯位不得超過紗紙寬度的三分之一。
6、准確填寫鈔票封簽,兩個封包員其中一個與扎把人相同。壓幣章的蓋章方向相同。
7、在封簽背面均勻塗上膠水,正向粘貼在整捆鈔票的墊紙上,保證覆蓋捆紮繩的兩個十字和打結。
四、硬幣捆紮標准
1、硬幣按面額、大小清分,同面額同大小的硬幣頂100枚為卷。
2、使用A4大小堅韌紙張封卷硬幣,收口處用膠水粘牢。
3、按每卷硬幣橫向用正體字按順序批註面額和枚數,並在收口騎縫處加蓋卷封人整鈔邊章。批註文字和邊章成一線。
4、10卷為捆,分三層碼放,每層卷數分別為3、4、3。
5、10卷硬幣的批註和名章必須同向。然後用捆鈔繩分別通過三分之一處和三分之二處進行捆紮,每處捆紮要保證繞兩圈以上,打死結。
6、再用堅韌的牛皮紙包裝整捆硬幣,用膠水封口。
7、准確填寫鈔票封簽,其中封包員與卷封人相同。整捆硬幣的卷封必須為同一人。
8、封簽背面均勻塗上膠水,粘貼在整捆硬幣的封口處。
㈦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余額 是什麼
存款余額是指商業銀行在截止到某一日以前的存款總和,包括儲蓄和對公回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答放同業及存放中央銀行等的存款之和。
銀行的考核指標中有存貸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否則就會違規,並存在很大風險,存款余額為負債指標,貸款余額為資產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