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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無故終止交易案例

發布時間:2021-06-10 02:03:04

金融機構有哪些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

  2.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專。屬

  3.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4.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5.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6.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7.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Ⅱ 關於你涉嫌詐騙銀行旗下金融機構貸款,已觸犯我國《刑法》193條及《合同法》107

1、建議及時償還
2、此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Ⅲ 某某律師事務所通知:某某某通過國家金融機構貸款,逾期至今未處理,且經多次聯系無果,經核實其行為已觸

  1. 你這個是民事糾紛,不涉及刑事責任。

  2. 借款是要還的,但是還款金內額除本金外,每年容還款利息(包括逾期罰息、違約金等)依法不得超過24%。年利息超過24%的,可認定為高利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3. 對方有權起訴,如法院判決你方還款,但你方仍不還的,可申請將你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續會影響消費、貸款、出境等。

  4. 如還款金額合理的,建議配合還款,畢竟做人還是要講誠信的。

Ⅳ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Ⅳ 有哪些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工具最後失敗的例子

巴林銀行,非常典型的案例。

巴林銀行破產之前的交易主要集中回在日本股市指數——Nikkei225的期貨答和日本政府債券的期貨之上,其把賭注押在股市的上升上。從1992年起,里森陸陸續續買進了許多Nikkei225期貨。啊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日本股市基本處於牛市,Nikkei225從1993年1月的不到17000點一度曾升到21500點,上升了4500點。然而,最終伴隨著日本股市的崩盤,巴林銀行也倒閉了。

Ⅵ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Ⅶ 金融機構有哪些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

  2.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3. 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4.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5.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6.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7.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Ⅷ 司法通告:關於 (身份證號xxxxxxxxxxx)在金融機構惡意欠款一案,截至20

如果收到這樣的簡訊
並且你之前的確是有過這樣的欠款,那麼最好盡快還上
當然了,這個簡訊也是催款的手段之一,並不是真的有官司
不過欠款總歸是要還的,拖欠對自己的信用影響還是很大的

Ⅸ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Ⅹ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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