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間借貸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故應到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金融機構借貸糾紛適用哪些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如果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履約地,可以要求在履約地法院起訴。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要求接受貨幣的一方),因此,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等當事人。
B. 民間借貸糾紛法律有哪些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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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C. 金融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而產生糾紛適用什麼法律
《合同法》《銀行法》《侵權法》《物權法》《人民調解法》
D. 民間借貸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第一,《合同法》;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 借貸關系的認定依據的法律條文
借貸關系的認定依據很多,參考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F. 什麼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經過國家銀監會和保監會批準的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對外借款所簽訂的合同。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只要是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G. 關於處理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7)金融機構借貸糾紛適用哪些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H. 追討借款適用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並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於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借款的期限。
中國的銀行貸款有短期和中、長期貸款之分。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可達1一5年,甚至更長。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貨款,到期均需還本付息。
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佔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基本建設「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並在項目投產後,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於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我國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原概算或預算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取消的;
②原批准機關決定緩建或停建該借款項目的;
③借款方經國家決定關閉、停產、合並、分立或轉產,以致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的;
④由於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此外,如借款方出現下列行為,經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導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或管理不善,浪費嚴重,或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變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並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並按規定加收罰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出借方有權收回本息。再由有關部門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等有關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為借款人無須支付利息。
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
I.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抄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