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垂直領導的機構有哪些
垂直管理部門分為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和國家垂直管理
國稅,海關都是國家垂管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有工商 質監 地稅
⑵ 中國人民銀行是直屬政府機構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直屬政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初期,隨著全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為適應多種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和多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制,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制度創新。
(2)金融機構垂直管理擴展閱讀:
職能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中存款准備金;
2、充當"最後貸款人"。是指在商業銀行發生資金困難而無法從其他銀行或金融市場籌措時,向中央銀行融資是最後的辦法,中央銀行對其提供資金支持則是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否則便會發生困難銀行的破產倒閉。
表現為:當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生資金周轉苦難時,中央銀行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銀行擠提風潮的擴大導致支付鏈條中斷以至引起金融恐慌或整個銀行業的崩潰。
為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融通,使其在同業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銀行資金頭寸短期調劑的渠道,提供能夠最終保障。
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多種資金支持方式,調節銀行信用和貨幣供應量,傳遞和實施金融調控的意圖。
3、組織、參與和管理全國的清算。
⑶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地方政府理應被賦予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上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近年來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對於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漸增強,也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在「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均已實現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監管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及地方准金融機構究竟該如何監管?是否應採取多極監管形式?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應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性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職責,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在剛剛結束的今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鮮明地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談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可從如下幾點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應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各地或各區域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引導,真正處理好金融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和責任,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准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在國家層面對准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集中至金融辦,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准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要求。第三,明確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許可權。堅持以「一行三會」的專業金融管理為主,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協調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條塊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一和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發展金融事業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釐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地方金融管理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
⑷ 金融行業的"三行一會"具體指什麼
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銀行業開放速度加快,國有銀行改制行路大半,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分別尋找自己的細分定位。
銀行即商業銀行,是間接融資渠道。由於銀行業前期的「半官半商」色彩和長期經營優勢,獲得了其他三類金融機構難以匹敵的品牌、資產和渠道優勢。
金融業是指經營金融商品的特殊企業,它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和典當業。
拓展資料:
主要包括三大類:銀行類,投資類,保險類。具體則很多:銀行、證券、保險、財務公司、租賃等。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
⑸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聯系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簡單說,就是管錢的。舉個栗子,央行增降准備金利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等業務,信貸業務是銀行的重要收入。當然,央行不會亂用職能,一切都為了國家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銀行為什麼怕銀監會和央行?一個管打,一個管錢,就像爸媽一樣~
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界的地位一直是舉足輕重的。2018年3月2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即為現在的銀保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存在。今天雲南中公金融人就帶領大家來看看,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區別的聯系。
前期的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早期的金融框架比較簡單,即中國人民銀行主導下各大國有銀行。直到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即不再兼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以加強信貸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綜合平衡,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服務。當時制定了10條職能,其中包含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統計數據、銀行卡、金融規章、反假貨幣工作、公告欄等。
一行三會,央行成央媽媽
隨著國家金融改革和創新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的金融體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為了適應國家金融業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權被逐步分離:1992年,證券市場監管權轉到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1995年,證券公司監管權交給證監會;1998年,保險業監管權交給新成立的保監會;2003年,銀行業監管權又移交給新成立的銀監會。從而形成了現在的一行三會(即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一行三會構成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格局,且一行三會均實行垂直管理。現在知道央行(全稱中國人民銀行)為什麼叫做央媽了吧~
不過,央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三會是正部級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看得出它們身份還是有差異。
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它的主要業務可以非為兩種:監管業務和非監管業務。簡單說,就是管銀行的。
通俗來講,銀監會的主要業務分為兩種,監管業務和非監管業務。
監管業務方面,設大型銀行部、政策銀行部、城市銀行部等分別對五大行、政策性銀行、城商行等進行監管,此外還有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處非辦),對非法集資方面進行監管。
非監管業務方面,主要設有法規部,政策研究局,消保局,審慎規制局等部門,負責制定銀行業審慎監管規則等。
銀監會還掌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入權利,比如銀行董事高管的任職、銀行設立新的銀行網點等,都需要銀監會的審核批准。
⑹ 誰掌控了中國的金融系統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 公司。
結合這一規范,根據機構監管條線,中國的金融體系的組成包括如下機構:
鑒於中國目前機構監管的特徵,各金融機構的准入、業務審批等均受限於其監管上級, 由具體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進行管理。
2. 概覽金融市場
中國存量金融資產,主要是銀行為主,佔有絕對的優勢,近十年以來雖然有下降的超勢,但仍然高達90%。這顯示著中國仍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
3、重要的金融機構
4、主要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機構?一家上規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約束進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即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 成的決策體系。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由此產生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和公司高管。
同時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等在保護小股東利益、限制高管權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雖然還有相當可以改進的空間,但應該說,還是比較符合當前國際通行的規范的。
但長期以來《公司法》在國內執行的並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國有企業的管理更是遠遠背離《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規范,離現 代公司治理的原則相去甚遠。
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內,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人(人事任免與辭退)、事(業務 管理)、財(利潤分配、薪酬、剩餘索取權等)。通常來說,所有權是決定所有這些權力的基 礎,在基礎之上,才能談人、事、財。
制圖 by聶日明
股權結構的基本結論
第一,銀行業存量資產占金融業資產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國有銀行占銀行業總資產 43%,這意味著五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佔到全社會金融資產的 40%左右。
第二,財政部與匯金公司兩者,以絕對的優勢控制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 銀行,以第一大股東控制了交行、光大。這意味著,中國金融資產中超過 50%是由財政部 和匯金公司聯合控制的。
第三,匯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監管,現在轉移為中投公司下屬公司,中投的董事長均為財 政部的副部長等,這意味著,匯金與財政部為一致行動人,中央政府通過財政部控制著中 國金融業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與央企控制了其餘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控制了中國金融業另半壁江山。 第四,從歷史和現實來看,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設立,至今多數仍然為實際控制人。
第五,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多為地方政府的提款機,在銀 行改革大潮以來,地方政府仍然為城商行與農商行的實際控制人。央企、外資與民營分享 了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數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確。
第六,信託、券商、基金股權結構分布基本相同,與股份制銀行相近,多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設,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民資、地方國資、央企股份、外資間的轉讓,多數公司的 股份已經相對多元化,但地方國資與央企投資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國主要的信託、 券商、基金。
第七,保險公司依規模大小,大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國有商業銀行相近,為財政部與 匯金控股,小保險機構與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險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已經開始在金融市場中嶄露頭角,開始進軍銀行、 券商等機構,部分機構已經實現了銀證保的全牌照。其與安邦保險不同的是,他們不像安邦 那樣公開在資本市場上舉牌,而是通過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動人,例如肖建華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幾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裡,次重要的機構,雖然 是會員制機構或者公司,但會員大會名存實亡,主要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後,國有股也並非鐵板一塊,以股權作為控制權的抓手,需要明確國有股份的實際控 制人。銀行改革之前,財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東,中行和建行採取的方案是,將原有全部 資本金沖銷壞賬,財政部的權益被盡數沖銷,在此基礎上央行以外匯儲備注資,並透過匯金 公司持有兩家銀行 100%的股權。
而在工行與農行的改革中,注資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資本金沖銷壞賬,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確了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的地位,中國財政部隨後參與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財政部將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農行的權益,與注入外匯儲備的匯金公司一道 成為新工行的股東。匯金公司將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東。更有媒體指出,「在對工行的注資 中,財政部不願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邊』,將力爭成為工行注資方案中的 『主角』」,為此不惜承擔 2350 億的貸款損失(工行不良貸款 4700 億的一半)。
而匯金公司,在工商登記中,匯金公司是財政部的全資子公司,匯金的 5000萬元注冊 資本金為財政部出資,但匯金所運用的資金卻來自央行的外匯儲備。郭樹清與謝平執掌匯金 公司的時代,一般認為匯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為此引起財政部的不滿,最終在財政部的 努力下,匯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為中投的子公司,回歸到財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權
現有中國金融系統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後慢慢形成的。涵蓋了兩條主線:黨務與高管。但在 1998 年時,這兩條線並不區分,因為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的企業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黨委組織部管理。
制圖 by聶日明
當時,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甚至完全處於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總部對分支機構失去控制,「為地方政府發展出力」,「在本地吸儲、貸款用於本地」成為通行的做法。
基於這種背景,自 1998 年以後,在朱鎔基的領導下,中央開始金融集權(後面詳述), 從黨務的條線對主要的金融機構收權,實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事任免 權。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中共中央於 1998 年 5 月 19 日發布,中發[1998]9 號)中,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金融機構系統黨委和中央金融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文件明確了主要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進一步發文《中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中管金融企業。一般 認為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 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 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銀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業。),中國人民銀行(當時銀監會還未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的幹部實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機構一把手(各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應徵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絕了地方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影響。當 然,為了減輕地方的反彈,文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分行,中國 證監會地方證管部門,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交通銀行省級分行及中國人民保險(集 團)公司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還應聽取所在省(自治區、直 轄市)委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由中央金融工委進行協調。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書記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設副書記兩名,其中一名副書記主持日 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 行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分管黨的工作的副書記及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書記擔任工委委員。中央金融工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列入中央管理。
在機構業務管理條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從任職資格、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任職資格取消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高管任免規 則進行限定。這時,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人事任免擁有兩條較有約束力的權力:不通過任 命的權力、免職的權力。
隨著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權,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銷,金融體系的黨委監管權分別 下放到各監管機構,被監管金融機構的黨組織關系分別設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由他們「代管黨的組織關系」。
而業務管理條線的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終止的許可權移至各監管機構,分別制定了行業的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包括銀、證、保在內,均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涵蓋所有主要類型的金融機構。
制圖 by聶日明
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委與業務兩條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時代,地方性金融 機構的黨組織設置、領導關系和工作職責,由地方黨委參照本通知精神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規定。城、鄉信用合作社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縣委領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 機構的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領導。演變到現在,各地情況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
招商銀行,為股份制銀行,招商局輪船為實際控制人。馬蔚華為該行第二任行長,2013 年年中為招商銀行第八屆董事長屆滿換屆之時。換屆之初,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第九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名單的議案》,其中執行董事候選人 3 名:馬蔚華、張光華、李浩。董事會同意將上述候選人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產生股東董事 9 名、執行董事 3 名、獨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組成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對 3 名執行董事候選人和 6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均以普通決議案進行等額選舉,即選舉執行董事和獨立 董事的表決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馬蔚華原定是可以繼續執掌招商銀行的。
但隨後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 2013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會議審議的該項子議案,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候選人馬蔚華先生按其本人意願,不再參加 第九屆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大股東招商局輪船提交了《審議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為本公司 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聘任田惠宇先生為招商銀行行長。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招商銀行田惠宇任職資格的批復》(銀監復 [2013]454 號),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銀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與招商相近,工商銀行行長的人事任免也基本類似,雖然在組織架構與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業滿足了董事會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實際上,企業是沒有發展自主權的,董事 會並不能代表出資人的角色行使權利。新的國有銀行董事會雖可以依據《公司法》有權向中 組部建議罷免行長,但考慮到中央國有資本和地方國有資本對金融機構的控制,目前還沒有 出現董事會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
這種奇特的人事任免權與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權、《公司法》等存在沖突,現實中也爆 發了相應的案例。
任職資格審核與組織部任命高管( 銀函〔1999〕281 號)
1998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修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時,徵求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意見,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組部函復:「鑒於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領導幹部的任職,中央均進行全面考察,並徵求 有關方面(包括人民銀行對其任職資格)的意見,因此,金融系統屬中央管理的幹部任職前 可不再單獨進行資格審查」。中組部的意思為,中組部任命的金融機構高管,監管機構無須 再履行核准職責。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回復為,「我行認為,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是我國法律授予中央銀行的職責,也是國際通行原則。為了加強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妥善處理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我行起 草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 任命幹部關系的意見》(附後),現送你部進一步徵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在我國有 關幹部的任命由黨組織決定,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公布。為此,需要妥善處理好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為此,央行堅 持「中央組織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後,要由擬任職的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任職資格審核申請,由人民銀行發出任職資格審核文件。
所有權(出資人)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中再集團董事長劉京生辭職(中管金融企業「人事權」之爭,《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號)
2008 年 8 月,中國再保險集團原董事長劉京生因「個人原因」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呈,《中 國金融》報道稱,薪酬問題是導致他離開的直接導火索。
中央匯金公司在注資中再集團以後,其時謝平為匯金公司總經理,風格強硬,以現代公 司治理機制,向企業派駐董事並介入公司決策。作為中管金融企業的高管,當時,劉京生年 薪為 200 萬人民幣。中央匯金認為中再集團的高管薪酬發放程序存在問題,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發放並未經過董事會討論。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應該由董事會決定,這一質疑完全符合現代 的公司治理原則。
但中再集團方面則回應稱,劉京生的薪酬標準是「黨委定的」,而所謂的黨委,是指上 級黨組織,亦即中國保監會黨委。「表面上看,這是中再集團的董事會與黨委之間的矛盾。 但實際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會的背後是大股東中央匯金,而黨委的背後則是保監會。」
最終,劉京生未能進入新一屆董事會。
2009 年6月,中再集團領導班子的黨組織關系和人事任免權,從保監會劃至中國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劃轉後的中再集團人事任免權和黨、團、工會等組織關 系與中投對接,保監會只負責對中再集團高管的資格核准,對其任職資格進行行政審批。
6、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 10是金融機構中最為龐大的、最具尋租空間的權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場准入、 業務審批為主的管理,近年來經營監測越來越成為央行、銀監會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管理:包括市場准入、分支機構設立、人事任命核准與終止等。
第二,業務監管:金融產品的各個方面(價格、面向對象、治理機制等)。
第三,經營監測:以合規和風險防範為基礎的各類基於指標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
業務監管權、所有權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央行設立上清所邊緣化中債登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設施。但由 於設立之初央行未考慮過其後來的影響會如此之大,中債登的財務與基礎管理在財政部,人 事任免權在銀監會黨委,央行擁有業務監管權。顯然財政部是中債登繞不過的重要的主體,
於是,央行決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對口監管的機構做大、做強。盡管業務高度 重合,但人事權分屬兩個部委的中債登與上海清算所之間幾乎沒有任何交集。名義上,上清 所執行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稱 CCP)清算機制,區別於中債登的雙邊清算 機制,豐富了市場的競爭。但央行將其負責審批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債市危機以來,央行藉此債市整頓契機,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規范管理,未來中 債登將更加專注於國債、央票和金融債。而企業的信用債將更多集中於上清所。
7、財權等基礎管理
中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約束,更體現在資產轉讓、收益回 報、薪酬制定等方面。從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業(非金融央企的相關職能已經移交至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基礎管理職能,主要由財政部金 融司承擔,包括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即相關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金融機構 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 監督其執行,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撥備和核銷政策及報批等。
8、不算結論的小結
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於此;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
但控制權也無法一概而論,被控制機構對監管機構甚至更高層的游說能力驚人。金融系 統中,四大行對國務院、央行和監管當局的影響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會的負責人一般都從 四大行中產生,四大行的負責人又從監管當局中產生,金融高官與機構高管交替升遷的路徑 已經程序化。所有的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機構時,都需要考慮被監管機構領導人未來的可能性,不可能無差別監管。
⑺ 哪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垂直管轄
工商、國稅、地稅、國土、規劃、質監、葯監、公安、檢察、檢驗檢疫。比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之類的為垂直管理系統
⑻ 審計垂直管理什麼時候開始
2015年全國審計垂管6個試點省份,有江蘇,其他山東、浙江、雲南、湖北和湖南。
審計機關不是垂直領導,是雙重領導,行政上受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機關的領導,業務上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⑼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職責有什麼區別
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界的地位一直是舉足輕重的。2018年3月21日,中國銀行保回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答立,即為現在的銀保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存在。
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它的主要業務可以非為兩種:監管業務和非監管業務。簡單說,就是管銀行的。
通俗來講,銀監會的主要業務分為兩種,監管業務和非監管業務。
監管業務方面,設大型銀行部、政策銀行部、城市銀行部等分別對五大行、政策性銀行、城商行等進行監管,此外還有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處非辦),對非法集資方面進行監管。
非監管業務方面,主要設有法規部,政策研究局,消保局,審慎規制局等部門,負責制定銀行業審慎監管規則等。
銀監會還掌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入權利,比如銀行董事高管的任職、銀行設立新的銀行網點等,都需要銀監會的審核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簡單說,就是管錢的。舉個栗子,央行增降准備金利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等業務,信貸業務是銀行的重要收入。當然,央行不會亂用職能,一切都為了國家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銀行為什麼怕銀監會和央行?因為一個管打,一個管錢。
⑽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麼的已經有人民銀行了,還要金融工作局干什麼
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在省一級的級別則設有省金融辦,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金融形勢,分析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制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指導和推動本市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推進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承擔本市各類交易所設立審批及監管的職責,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市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本市的試點和發展工作。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負責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四)負責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五)負責推進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做好服務。
(六)負責協調金融機構為市經濟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參與研究制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市經濟建設尤其是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負責指導協調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擴大內需、服務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八)負責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優化本市金融信用環境。
(九)負責研究制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金融功能區、金融後台園區和各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建設發展,引導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監管;承擔本市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承擔市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的相應授權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負責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全市金融穩定;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非法期貨業務、非法外匯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參與本市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十二)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