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指什麼
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內的經營者只在單個小行業內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只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只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只經營保險業務。至於何種方式可以稱為綜合經營,目前則引起較大的爭議.
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綜合經營制度變遷中的共性特徵:
1、 綜合經營表現為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允許結合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區域越來越大、方式也越來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機構的結合、人員的結合、資金的結合到逐步有條件地放開,在效率、監管成本和內部協調成本三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2、 金融監管政策總是滯後於金融業的發展,是一種被動式的迎合。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通過業務經營形式的融合與相對應的組織體制創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點上進行突破,如美國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很多條款已經被突破。其後,再從發展過程中所獲得的事實利益為依據來推動立法的變革。在目前已經允許綜合經營的國家和地區中,除日本等少數金融體系外,一般都經歷了一個對法律與政策逐步突破的漸進過程,但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的正式確立,法律是最後一道屏障。
3、 由於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採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如在台灣銀行內部可以設立信託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銀行與證券並未"完全分離",這與美國早年的證券與銀行業完全分離並不相同,又與德國銀行的一體化也不相同。
4、 實現綜合經營的形式多樣化。綜合經營不等同於某一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的方式不只是一種,在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國台灣地區也允許資本或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採取母子公司制。
總之,綜合經營只是一個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可能會不同。實踐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選擇,關鍵是看哪種模式能為其帶來更大利益或更有利於同行競爭;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金融體系穩定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之間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開放將給金融業界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實質上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只間很難找到一個分水嶺,因為金融制度中各種業務的分離或結合方式呈多樣性,且不同制度對特定的結合方式規定具有差異。所以,我們只需判斷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趨向綜合經營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斷參照物和被參照物孰是綜合經營孰是分業經營。金融業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其發展必須與服務對象需求相適應,同樣我們的金融政策也必須與金融業的發展相適應,並不是我們人為隨意決定的。
從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來看,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控股集團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從其組織形態上看,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純控股類型的金融機構,以不久前成立的匯金公司、建銀投資為代表;第二類是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險集團為代表;第三類為實業母公司控制金融機構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控股集團以及東方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民營性質的控股集團。
Ⅱ 金融機構的主要功能是什麼其經營有何特殊性
金融機構的分類很多,可分為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回:銀行類金融機答構主要從事貨幣經營,象存貸款,資金結算,代理收費,代理保險,代理理財,代銷基金,黃金業務,代理金庫等等非常多。非銀行金融機構,象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他們的共性一般主要不是直接從事生產,而是通過資金或資產(信託或投資公司)外包裝的運作來實現盈利。我只能對自己掌握的知識膚淺地說一點了,也不知道是否全面。
Ⅲ 金融機構的職能是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版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權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Ⅳ 商業銀行是什麼是以 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什麼主要業務有 &nb..
商業銀行是什麼?是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什麼?主要業務有存款(基礎業務);貸款(主體業務);結算。 Ⅳ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這三類金融機構經營業務上最本質的區別
銀行:主要從事間接融資服務,假設有一群人或企業有多餘的錢,姑且稱之為A,而專經屬濟中還有另外一些人或企業急需用錢卻沒有錢,姑且稱之為B。而銀行的作用就是一個中間人,從A處吸收存款,然後把錢放貸給B,從中賺取利差。無論是A還是B都是直接和銀行發生關系,A和B相互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即使B不能把錢還給銀行,銀行業必須把錢還給A。 Ⅵ 什麼是商業銀行的分業經營什麼是混業經營
分業來經營與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源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Ⅶ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Ⅷ 各銀行的主要業務以及業務范圍是什麼
商業銀行的業務,按資金的來源和運用將其業務劃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三類。 1銀行的負債業務是形成銀行資金來源的業務。銀行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存款、借入款和銀行資本等。2資產業務是指銀行運用其吸收的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以獲取利潤的行為。主要包括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大類。3商業銀行在經營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同時,還利用其在機構、技術、資金、信譽和住處等方面的優勢,提供一些服務性的業務與之配合。如:結算業務,信託業務等。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他們完全不經營通常的銀行業務.在我國投資銀行通常稱作證券公司. 與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是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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