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公司財務出現問題,要承擔責任嗎
首先單位行由單位負責修改
違行惡劣糾違行區主要責任或要責任追究責任
② 如果公司的稅務或財務出了問題辦稅人員要承擔什麼責任
都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下:
1、《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或財務出了問題介紹:
公司抽逃稅款,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並處罰金數額很大,就涉嫌單位刑事犯罪了。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刑罰。
構成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員按偷稅罪定罪量刑。
第一責任人:法人代表第二責任人:財務負責人第三責任人:會計。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會計法
③ 請外面財務公司做賬報稅,稅務出現問題,財務公司要不要負責任
你們請財務公司做賬不簽合同嗎?合同上有沒有對雙方的責任義務進行約定呢?如果沒有約定出現問題需要財務公司承擔責任的相應條款,那麼你們可能很難要求對方負責。
所以以後最好簽合同時,把雙方的責任義務約定清楚,尤其是出現稅務問題時,如果是財務公司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賠償之類的條款一定要寫到合同里。
④ 公司被詐騙,財務承擔什麼責任
會計被騙根據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判決來核定各自的責任,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只追究騙人者的法律責任,畢竟被騙者也是受害者。
⑤ 投資公司出問題,財務人員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你按財務出納的要求去做就沒有問題,因為你和客戶沒有直接聯系!應該是公司的高層領導法律責任更大些!你沒有得過非分的收入,就不用怕,也沒必要替別人抗什麼!用事實說話!
⑥ 公司出事兒了,股東,監事以及財務負責人有什麼樣的責任
佛山恆鑫源告訴您有限公司就是股東對公司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正常情況下股東是沒有責任的。但公司經營異常,沒有按照要求報稅或者工商年報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話,高級管理人員是有責任的。
⑦ 新辦公司需財務人員證件,但是如果公司出問題了財務人員需承擔責任嗎
如果公司出了問題,財務人員有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公司主管會計工作的領導和公司法人也要承擔責任,具體你可以看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你離開公司,屬於你在職期間的問題,也可能會被追溯處理的。
⑧ 公司出現問題,財務人員要擔責嗎
公司出現問題,財務人員是否擔責,還要看是什麼問題,如果單位有規章制度,財務人員沒有遵照執行就承擔責任。如果財務人員,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出現問題,你作為出納來講,不承擔責任。
⑨ 公司財務發票和帳目出了問題法人和財務各承擔什麼責任
參看《會計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⑩ 公司貸款未還上,財務主管承擔什麼責任。
如進入司法程序,那麼一般由企業法人出面,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