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看法院要求了。
Ⅱ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來規定,具自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擔保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Ⅲ 訴訟中財產保全對被保全人有什麼影響
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提供相當價值的其他資產,根據其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除非被保全的標的與訴訟結果有密切關聯性,如被保全的房屋是要求交付的對象,如果解除了將可能導致將來判決不可執行. 就你的問題而言,如果對方提供了價值相當的資金到法院,則在訴訟過程中一般不得再次要求保全再次查封他的房屋或凍結他的存款,除非:(1)訴訟標的增加,而對方提供的擔保資金不足;(2)保全的房屋涉及到判決結果的執行對象.
Ⅳ 法院以執行裁定書要求銀行從被執行人(公司)賬戶劃款,銀行是否有義務事先向客戶核實情況
法院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存款的執行裁定書,送達銀行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必須無條件協助執行,這是銀行的法定義務。而且,銀行在扣劃前不得向客戶通報法院強制扣劃的消息息,更不需要向客戶核實情況。
Ⅳ 財產保全期間,被保全人請求對被保全財產自行處分
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Ⅵ 被保全人如何解除財產保全
解除訴訟財產保全是指被財產保全一方的當事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所必需,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請,並提交足額實物擔保或出具法院認可的擔保公司的保函。實際操作中擔保公司收費為3%(四川省),並根據風險提供相應金額的反擔保物。
Ⅶ 保全以後,沒有申請人同意是否能解除保全
滿足一定條件可以。
一是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准。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二是特殊情形: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Ⅷ 作為財產保全被法院查封的帳戶如何解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所以你看銀行帳戶何時可以解封就是看時間是不是經過了六個月.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所以法院查封被告朋友帳戶的行為是不正確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所以他可以向法院申訴.
Ⅸ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回構能作為擔保人答。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