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公司董事長被經偵大隊抓了,我們員工的錢能拿回來嗎還欠別人的錢,實在很困難。
也許能要回來點復,但希望肯定不大了制,公司都亂套了,等於沒人管了,負責給你們發工資者的工資都沒人管,你想吧,公司能拿的東西比如電腦啥的抱一點回去吧,降低損失,錢估計很難要回來,金融公司違法一般就是資金鏈斷裂沒錢了,
Ⅱ 我老婆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做人事助理,前天公司被警察抓了,現在又被移交到看守
你老婆那不是金融公司,一詐騙公司或者傳銷機構吧……人事助理本身不負責拉客戶,應該跟詐騙活動無關吧,事情應該不會太大,只是配合調查,要她交出資料。除非你老婆實際上乾的是騙錢的業務工作
Ⅲ 通緝犯金融詐騙名單孫超鋒
建議報警解決,詐騙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看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我2013年欠豐田金融公司13萬,17年起訴我,我根本不知道,到現在2020年打電話我,欠22萬了
金融詐騙,不是直接起訴的,需要在公安報案,由公安抓人調查,詢問,這才是正常程序
Ⅳ 逃了17年的逃犯已落網,案件在法院,17年前被暴打成重傷的受害者能得到賠償嗎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逃了17年的逃犯已落網案件,在法院17年前被暴打的承重傷的受害者能不能得到賠償?
這個是保證能得到賠償的,為啥呢?因為把這個犯罪分子抓回來了。
Ⅵ 金融公司出事,前台部門的領導被抓被起訴,後台部門的會被抓坐牢嗎
這種情況要看你有沒有從事違法的行為?
Ⅶ 金融公司的員工被抓了,被關在看守所,能弄出來嗎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通過辦理取保候審出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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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Ⅷ 金融公司已經立案,法人沒有抓捕歸案,公司員工被抓進了看守所,多久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之後,多久能釋放,要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不大、並且員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不惡劣,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作了筆錄之後不久即可能釋放。如果涉案的情節嚴重,則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釋放,會被羈押到法院審理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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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Ⅸ 上了公安金融詐騙通緝犯名單有什麼後果
上了網路金融詐騙通緝令的名單的到什麼時候不管到哪裡最後也得緝拿歸案。還是自首爭取從輕處理。
金融詐騙罪,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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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金融詐騙疑犯潛逃國外10年被勸返
新京報訊 (記者塗重航)昨日,記者從公安部獲悉,日前潛逃境外10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主犯朱某、孔某被從柬埔寨成功勸返回國。據統計,自7月22日「獵狐2014」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公安機關已將18名重大經濟犯罪境外逃犯成功緝捕回國。
據了解,2004年7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在立案偵查系列金融詐騙案時發現,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朱某、孔某等30餘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先以高息誘使35家單位將資金存入指定銀行,然後與銀行負責人(均已另案判決)相互勾結。
偷換客戶預留鑒章卡,偽造客戶印鑒、票據,將存款轉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賬戶的方式,先後作案73起,涉及5家銀行的13個支行,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其中,2003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孔某等人勾結某商業銀行太原萬柏林支行工作人員,詐騙客戶存款1.5億元。朱某、孔某以及該系列案件中的其他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公安部對此高度重視,立即掛牌督辦,2004年8月,對朱某、孔某發布B級通緝令;同年12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布紅色通報。
朱某、孔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潛逃境外後,公安部和山西公安機關一直沒有放棄緝捕工作,先後協商印尼、泰國、菲律賓、中國香港和澳門等國家和地區警方以及中國駐當地機構協助查緝,先後抓獲了其中6名逃犯。
「獵狐2014」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開展後,山西太原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大查緝力度,迫於公安機關的強大壓力,朱某在境外給辦案民警打來電話,表示其本人和孔某願意在柬埔寨與辦案民警商談投案自首事宜。
2014年7月,公安部與山西公安機關派出工作組赴柬埔寨勸返朱某、孔某。工作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於說服已經持外國護照的朱某、孔某同意回國。日前,朱某、孔某跟隨工作組回到太原。
Ⅹ 您好,我弟在金融公司上班了,現在被抓了
首先要復知道自己想做什麼,這樣制目標才清晰,想好了之後就挑一個好的平台,發展空間不錯的,然後就在崗位上好好學習,學習肯定會有收獲,一遍收獲一邊成長時間長還有升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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