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倒閉了,工資不發,怎麼樣才可以起訴才可以拿到工資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❷ 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有什麼法律規定
很多企業因經營不善都會面臨破產的境地,企業破產後大多數勞動者的權益還能否得到保證也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有什麼法律規定呢?這些問題也與大家息息相關,希望看過小編整理的內容後都能有所收獲。
一、公司倒閉工資問題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公司倒閉財產順序為: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知,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公司倒閉相關法律
破產法中有關規定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得知,公司倒閉可以不發工資嗎這個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即使公司倒閉,也應對員工應有的權益予以支付,同時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希望大家再遇到類似問題能運用法律,不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找我們的網站律師來為自己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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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公司倒閉後沒錢發工資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破產清算程序中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對於公司債務,瑕疵股東以其抽逃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對於公司破產清算的債務清償,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合法債權。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破產清算後,如果企業無力償還的話是不用再償還的,當然如果債權人自願償還也是可以接受的,不過一般情況下都不會這樣做。破產清算判決要不到錢的情況也常常會存在,因為破產清算後賠償是先從大戶開始逐漸到小,知道企業資產為零,所以破產清算判決要不到錢能不能拿到錢也要根據情況來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❹ 如果公司突然倒閉了,工資沒給怎麼辦
等到破產清理小組處理時,可以主張工資。
麻煩採納,謝謝!
❺ 公司倒閉老闆不發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公司突然宣布破產,沒發的工資還能拿到嗎
對於一些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個體企業來說,倒閉是很正常的,一旦經營者決策失敗或其他的因素影響,都有可能會讓公司倒閉了的。一旦公司倒閉了,對於員工來說不僅僅失去了工作,還擔心工資問題。那麼,公司倒閉拖欠的員工工資怎麼解決?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即使公司倒閉或者破產了,企業也應該對勞動者依法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或者甚至企業都沒有結清勞動者工資,而勞動者也多次索要無效,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❼ 公司突然倒閉,沒有發工資怎麼辦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2、公司的破產肯定將在法院受理,員工的債務是第一順序的賠償對象,所以你應該與大家一起,直接到法院申請參與訴訟,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資,唯有此路可以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3、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❽ 公司非法集資,面臨倒閉,沒有按時發放員工工資,我們應該怎麼樣
向法院提出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建議不要私自拿公司財務作抵押,這樣可能構成盜竊
❾ 公司倒閉不發員工工資怎麼辦
對破產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新出台的企業破產法的最大「亮點」。法律規定,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職工工資等費用,如果屬於破產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償部分優先於擔保權人受償。
企業破產法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一十三條又將破產清償順序作了明確規定,即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有的常委會委員表示,這次修改企業破產法,有關方面非常重視對破產人拖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額的優先清償問題。修改後的條款基本符合這一原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解釋說,提出這一方案的主要考慮是,對破產法公布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費用,作為歷史遺留問題,採取一些特殊措施較為徹底地解決是必要的。由於這部分歷史欠賬已是一個定量,其優先於有擔保的債權受償可能帶來的風險基本上是可預期、可控制的。
她表示,對破產法公布後新形成拖欠的問題,應當積極研究治本之策,通過進一步完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加以解決。
最後加一句,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那裡是我們勞動者和企業打官司的地方,,他們會為我們勞動人民\打工一族說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