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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利息進項稅

發布時間:2021-06-17 10:30:00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Ⅱ 利息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一、股權融資的再審視

實務中,選擇股權還是債權融資,需要綜合考慮商業、稅務、法律等多種因素。從稅務角度看,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並不涉及流轉稅。且從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所規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看,未來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需要提醒的是,融資企業所發放的股利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用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運用優惠政策:統借統還

此次營改增全面擴圍,將原來統借統還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對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統借統還是許多大型企業資金管理的方式,為享受增值稅的優惠,規避潛在的風險,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擬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於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或與借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所借入的資金;向借款企業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這是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三項條件。

三、充分運用預收款

預收款是指購買方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預先支付給銷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項。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預收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採用的一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款,以緩和公司資金佔用過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時的預收款。通過預收款融資合法、方便,融資成本低、限制條件少。屬於一種自然性融資,不用做非常正規的安排,也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經常和大額的預收款項,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審核的重點。企業應注意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以免涉嫌偷稅。

四、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是常見的增資擴股融資的方式之一。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必須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剩餘的,方可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潤時,經股東會決議,可將之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增加股東的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增加公司資本是公積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涉及流轉稅。

五、借道「融資租賃」

增加交易環節,爭取特殊政策,是律師開展稅務籌劃的常用路徑。既然債權利息不能扣除,企業可以另謀出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企業若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其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無法做進項抵扣,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借款產生的利息,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總結:融資方式創新的潛在風險

利息征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必然導致企業對於融資方式進行各種的創新及選擇,同時也會影響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模式上的轉變。而企業在創新融資方式的同時,仍有許多問題有待釐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未來企業融資方式的界定將成為難點。例如,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是否應該認定為貸款服務,產業基金、合夥制信託理財產品、混合型投資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質不明確將導致征稅上的不確定性。

Ⅲ 企業的利息收入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企業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Ⅳ 金融業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能。企業的利息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也不能作為進版項抵扣。

根據《財權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文件中的「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Ⅳ 金融機構的利息支出增值稅能抵嗎

第二十七來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自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根據「貸款服務」的注釋,接受貸款服務,是指接受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務,包括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貨幣資金投資支付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支出。

Ⅵ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Ⅶ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需要交給增值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方單獨開的「價外費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Ⅷ 貸款利息增值稅能抵扣么

不能,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回扣,並同時規答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
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Ⅸ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9)金融機構利息進項稅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Ⅹ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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